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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2022)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商品房預售行為,維護商品房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預售人將已開發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前銷售給預購人,預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預售人,是指依法設立的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預購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商品房預售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協商壹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市房管部門(以下簡稱預售部門)負責本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

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接受預售部門的業務管理,承擔房地產市場轉讓、抵押、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等方面的技術性、輔助性、事務性工作。第二章預售項目管理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房屋建設工程合同已經生效,房屋交付日期已經確定;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項目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其中,申請商品房項目預售的形象進度標準應為:7層以下(含7層)已完成主體建築封頂工程;8層以上(含8層),主體結構工程已完成壹半以上,且不得低於7層;

(五)已取得預售部門出具的預售許可證明。

預售部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前款第(四)項規定的預售商品房項目形象進度,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預售人向預售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商品房預售申請表;

(二)本規定第五條第壹項至第四項的證明材料;

(三)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

(4)商品房預售方案。第七條商品房預售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壹)項目名稱、位置、土地用途、規模、容積率等基本信息;

(二)建設期限、項目建設計劃和分階段項目建設計劃;

(三)公共建築設施的權屬、位置、面積、套數(房間數)等具體信息及其平面圖;

(4)項目預售方案,包括可售房源數量、套數、面積,以及每套房源的房號、面積、銷售單價、總價、用途;

(五)規劃部門批準的預售商品房項目總平面圖和分層平面圖;

(六)申請商品房預售的預測面積報告;

(七)出售或出租停車位(車庫);

(八)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九)商品房裝修標準;

(十)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八條預售商品房項目可以分期、分幢申請預售許可,但不得分層、分單元。第九條預售部門應當自受理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預售的書面決定。同意預售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向預售人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同意預售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條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a)預售人的名稱;

(二)許可證號;

(三)預售商品房的名稱(含銷售廣告名稱)、樓號、建築面積、用途;

(四)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五)國家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第十壹條預售商品房項目容積率或者戶型、結構、樓層、用途依法變更的,預售人應當委托原測繪機構重新計算預售面積,並向預售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變更手續。

預售商品房項目容積率、戶型、結構、樓層、用途等依法變更的,預售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意向預購人。第十二條商品房預售方案中除預售項目容積率、戶型、結構、樓層、用途以外的內容依法發生變更的,預售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預售部門備案,並在商品房預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第十三條預售商品房項目依法轉讓給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受讓人應當持下列材料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變更手續:

(壹)商品房項目轉讓合同;

(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原件;

(三)受讓方的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

(四)重新簽訂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符合條件的,預售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變更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受讓人在辦理完商品房預售許可變更手續後,方可預售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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