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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公共文化設施管理規定(2016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公共文化設施管理,促進我省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和發展,弘揚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設施的規劃、建設、保護、使用和管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社會力量舉辦並向公眾開放的公益性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科技館、檔案館、群眾藝術館(文化館)、鄉鎮綜合文化站、美術館、文化宮、青少年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文化活動室)等開展文化活動的建築、場地和設備。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文化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增加對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的投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第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保護和支持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的義務。對危害公共文化設施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第六條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監督和指導,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農墾和森工主管部門負責農墾和林區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和監督,在業務上接受省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財政、科技、檔案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等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文化設施的規劃、建設、保護、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工作。第八條公共文化設施的布局、種類、數量和規模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人口結構、自然環境、資源條件和歷史沿革,統籌安排,合理規劃,兼顧公共文化活動的便利性和需求。

大中城市公共文化設施要基本配套;大中型企業,如小城市、農墾和林業城鎮、鐵路等。,應建設專門的或綜合性的公共文化設施;城鎮和城市街道應當建設綜合性公共文化設施。

城市新建居民區,應當根據居民區的規模和人口,建設居民區居民文化設施。擴建、改建居民區,應當適當建設公共文化設施。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中確定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並嚴格按照規劃要求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文化設施用地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應當由政府負擔的各類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十壹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捐資建設和管理公共文化設施。

捐贈建設公共文化設施的,可以為捐贈的公共文化設施留名。第十二條公共文化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維護和保養,保證其正常使用,並及時修復破舊的公共文化設施,防止事故發生。第十三條公共文化設施應當向公眾開放,方便公眾活動,不得無故閑置。

按照國家規定免費開放的博物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不得出租。第十四條單位內部文化設施,有條件的應向社會開放,擴大社會利用。第十五條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地區公共文化設施管理檔案,接受檔案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並逐級登記,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第十六條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的,應當重建;確實無法在原址重建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作出決定前組織專家論證,在征得上壹級文化行政部門同意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易地重建。改建時,建築面積和標準不得低於國家相關標準。

原址重建的,拆遷人應當向公共文化設施管理者提供過渡設施和拆遷補償。

如遇易地重建,應嚴格控制城市中心區內的公共文化設施向城市中心區外遷移。如果壹個單位從壹個好的地點搬到壹個差的地點,它必須在重建時改善條件。設施建成後,由主管部門負責驗收。

搬遷工作應堅持先建後拆或邊建邊拆的原則。搬遷費用由造成搬遷的單位承擔。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文化設施應當符合文化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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