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政府數據,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和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等各類數據,包括行政機關依法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收集、依法授權管理、依托政府信息系統履行職責形成的數據。第四條電子政務和政府數據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集成、便捷、安全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政務和政府數據相關工作的領導,將電子政務和政府數據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電子政務和政府數據建設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推進,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托統壹的政務服務平臺,為轄區群眾提供優質便捷的公共服務。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電子政務和政府數據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級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發展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省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發展規劃,制定本系統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建設專項規劃,並報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發、維護或者采購電子政務和政府數據相關建設項目,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審核;涉及固定資產投資和國家投資補助的,按照投資法律法規執行。第十條省人民政府主管大數據工作的部門負責省級電子政務雲節點的建設和管理,統籌全省電子政務雲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監管,建立全省統壹的電子政務雲服務管理系統。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電子政務雲節點的建設、運行和監管,建設方案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得新建電子政務雲節點;已經建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大數據工作的部門按照規定逐步合並整合。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依托省級或者市級電子政務雲節點開展業務系統部署和應用管理等活動。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級電子政務網絡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對政務服務的支撐能力。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壹身份認證、電子印章等* * *應用支撐系統的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為各級行政機關開展政務服務提供保障。第三章政務數據管理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的匯總和統籌管理。第十五條政府數據實行目錄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省級政府數據目錄,統籌編制省級政府數據目錄。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級政務數據總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政府信息資源編制指南的具體要求,編制本部門的政府數據目錄,明確政府數據的分類、格式、屬性、更新時限、* *享受類型、* *享受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數據目錄更新機制;相關法律法規修改或者部門行政職能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府數據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