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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有效控制消費基金增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按規定應當納入機關事業單位管理的部門、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

中央在魯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資基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用於職工工資支出的專項資金。

所有直接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勞動報酬都必須納入工資基金管理範圍。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地方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的管理。

計劃、財政、審計、監察、統計、人民銀行和有關商業銀行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工資基金的監督工作。第五條工資基金管理實行《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制度。

《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是機關、事業單位領取工資的唯壹憑證,由省人事廳和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統壹發放。第六條《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按管理隸屬關系匯總,由同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發布,每年更新壹次;隸屬關系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申請變更《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必須憑《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從本單位的基本存款賬戶中支取工資,並在《工資基金管理手冊》中如實記錄使用情況。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其他工作部門應當按照隸屬關系,在30日內將上級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劃逐級分解到相關單位,並抄送相關銀行。第九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劃,編制季度和月度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並簽署《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由開戶銀行監督支付。第十條機關、事業單位在年度工資總額計劃下達前,可以參照上年同期工資基金使用情況,結合當年實際,編制季度和月度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查後執行。年度工資總額計劃下達後,統壹核算。第十壹條機關、事業單位按季提取工資基金的累計數額,不得超過當季工資基金使用計劃;當季節余,可結轉下壹季度,但不得提前提取下壹季度工資基金。第十二條單位增減人員或者政策性增資,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申請調整工資總額計劃。工資基金使用計劃經批準後,應相應增減。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工資基金管理賬戶”,記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的使用計劃。第十四條開戶銀行應當審核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劃款程序,並記錄支付情況。手續不全的,不予付款。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工資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人事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違反工資基金管理規定的行為。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暫收繳《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情節嚴重的,由財政等部門暫停發放工資及相關資金:

(壹)未辦理《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擅自發放工資的;

(二)未經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審核或超出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批準的工資基金使用計劃的;

(三)未按規定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銀行提取現金支付工資的;

(四)隱瞞或者變相隱瞞工資總額的。

違反本辦法,對責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罰款。第十七條違反兩項管理規定,預付工資、采取現金支付工資或者支付國家工資政策以外的工資和物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第十八條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出具的收據。所有罰款將上繳國庫。第十九條人事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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