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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65438年4月3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00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需要,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項目設計,是指根據建設項目的要求,對建設項目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條件進行綜合分析和論證,編制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施工圖審查,是指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的活動。

第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封鎖或壟斷勘察設計市場。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堅持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原則,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安全、實用、環保、經濟美觀的要求。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先行勘察、設計和施工。

第五條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鼓勵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材料和現代管理科學。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和人員應當創優,提高勘察設計水平。

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評選表彰。

第七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自律組織,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資格和資質

第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辦理企業登記手續,並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

第九條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標準的規定,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取得建築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承擔與其資質等級相應的建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及相關的技術、咨詢和管理服務。

第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壹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終止、合並或者分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原發證機關註銷資質證書或者重新申請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條件發生變化的,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權限調整其資質等級或者註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接業務的;

(二)偽造、出借、轉讓或者出售資質證書或者證書專用章的;

(三)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名義承接業務;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活動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認可,取得施工圖審查資質後,方可在認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擔施工圖審查業務。

第十六條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超出認可的業務範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

(二)使用不具備考試資格的人員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考試內容進行考試的;

(四)出具虛假施工圖審查證明的;

(五)從事施工圖審查以外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等咨詢服務的;

(六)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註冊制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註冊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未經註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註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八條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只能受聘於壹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或者施工圖審查機構;未被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或者施工圖審查機構聘用的人員,不得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

禁止偽造、出借、轉讓或者出售註冊執業證書或者註冊執業專用章。

第十九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統計報告制度和信用檔案制度。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和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其註冊執業人員的基本信息、服務質量和信用狀況。

第二十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其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動態管理,定期監督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

第三章發包和承包

第二十壹條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招標投標,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禁止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發包給沒有資質證書或者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評標,由依法成立的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投標人的業績和信譽以及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進行綜合評價。

建設單位需要綜合采用未中標的勘察設計方案內容的,應當征得勘察設計方案投標人的同意,並向其支付使用費。

第二十三條重要標誌性建築物、構築物,影響城市景觀和公共利益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評審並征求公眾意見。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項目發包給勘察設計企業。大型或者技術復雜的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可以發包給兩個以上的勘察設計企業,並可以選擇其中壹個作為主要勘察設計企業負責項目的統籌協調。

第二十五條民用住宅建設項目中的消防、人防、抗震設防、防雷、給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電視、通信等專業設計,應當與建設項目統壹委托勘察、設計,不得單獨發包。

專業經營單位投資建設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設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承包整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的工程總承包企業,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可以將所承包的勘察設計中的部分專業或非主營業務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企業;分包企業不得將其業務分包出去。分包單位對總承包企業負責,總承包企業對施工單位負責。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承包的勘察設計業務全部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承包企業,應當參照國家和省推薦的合同示範文本,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承包企業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合同報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承包企業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不得違反規定降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

第二十九條省外、境外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企業來本省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應當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不收取費用。

第三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幹涉或者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和承包活動。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章文件的編制和審核

第三十壹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應當符合土地管理、水土保持、文物保護、消防安全、防洪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城鄉規劃和防震減災的要求。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編制環境保護和節能設計專篇,采用先進的設計理念和技術,提高環境保護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和建設成本。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設計應當包括分項用電計量裝置和節能監測系統。

實行集中供熱的居住建築應當設計熱計量裝置,並符合分戶計量的要求。

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城市居住建築和集中供熱水的公共建築,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太陽能光熱利用系統,並與建築壹體化同步設計。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銷售的商品房進行建築裝飾壹體化設計和施工。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文件壹般分初步勘察和詳細勘察兩個階段編制。工程規模較小,地質條件和工程結構簡單,可適當合並。

初步勘察文件應當符合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文件編制的要求;詳細勘察文件應滿足巖土控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和工程施工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壹般分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編制。屬於小型建設項目範圍的,可以適當合並;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方案設計文件應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初步設計文件應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訂購主要設備材料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設備生產和工程建設的需要,並標明建設項目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三十五條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不得為未取得城鄉建設規劃許可手續的建設工程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符合勘察設計標準、規範和規程;

(二)符合勘察設計合同的約定;

(三)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簽名;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或其委托人的簽字;

(五)加蓋資格證書專用章和註冊人員專用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條建設工程勘察文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文件送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建設工程勘察審查。

沒有勘察文件依據、勘察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築工程設計企業不得進行建築工程設計。

第三十八條政府投資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規模,向省或者設區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步設計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施工。

申請初步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設工程勘察文件;

(二)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

(三)項目批準文件;

(四)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五)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九條超限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向設區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超限建設工程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建設工程未經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建設單位使用。

本條所稱超限建築工程,是指超過國家現行規範、規程規定的適用高度和適用結構類型,或者形狀特別不規則,按照國家規定應當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的建築工程。

第四十條申報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計的主要內容、技術依據和可行性報告;

(二)主要抗震措施;

(三)建設工程勘察文件;

(四)結構設計和計算的主要結果;

(五)結構薄弱部位分析及相應措施;

(六)初步設計文件;

(七)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壹條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文件送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施工。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技術審查。對考核合格的,發給考核合格證書;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進行審查,並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經審查合格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承擔;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無力承擔或者經其書面同意,發包單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進行修改。修改勘察設計文件的企業應對修改部分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後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五章質量管理

第四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責任追究制度。

建築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負責。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技術負責人、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對其簽字蓋章的勘察設計文件負責。

第四十四條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其審查人員應當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建設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技術審查,並對審查的文件負責。

第四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並對所提供原始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安全標準和節能要求進行勘察設計;不得隨意壓縮合理的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周期。

第四十六條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其辦理或者負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事項承擔責任。

第四十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向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提供技術服務,按照國家規定參與工程驗收,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建設工程質量事故。

第四十八條施工和監理企業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和監理。在施工和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圖設計文件有錯漏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築工程設計企業提出。建設單位和建築工程設計企業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九條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編制建築工程通用標準設計和建築相關產品應用標準設計。建築工程設計企業在設計時應優先考慮標準設計。

第五十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勘察設計質量管理制度、監督檢查機制和質量事故報告制度,實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制度。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政府投資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交付施工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二)超限建築工程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建築工程未經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交付施工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壹)未及時變更資質證書的,資質證書許可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變更;逾期不辦理的,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二)偽造、出借、轉讓、出售資質證書或者資質證書專用章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和信用檔案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將簽訂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報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萬元罰款;

(五)省外、境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來本省承包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萬元罰款;

(六)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設計未包括用電計量裝置和節能監測系統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七)對實行集中供熱而未設計分戶熱計量裝置的居住建築,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八)對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城市居住建築和集中供熱水的公共建築,未按照規定進行壹體化同步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九)建築工程設計企業為未取得城鄉建設規劃許可手續的建設工程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偽造、出借、轉讓或者出賣註冊執業證書或者註冊執業專用章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業務或者吊銷其註冊執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資質:

(壹)超出認可的業務範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

(二)使用不具備考試資格的人員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證明的,審查證明無效,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資質。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本條例對單位處以罰款的,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規定審查或者核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證書、施工圖審查機構文件的;

(二)在頒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證書和施工圖審查機構認定文件後,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未依法查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初步設計審查、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的;

(四)對跨地區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勘察設計企業設置前置審批條件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或者收取費用;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軍事建設工程、搶險救災等臨時建築和農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勘察設計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10 12 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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