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體育經紀人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體育經紀人註冊;
(二)會同體育行政部門認定體育經紀人資格;
(三)依法監督管理體育經紀活動;
(四)依法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非法經營。
體育行政部門負責體育經紀人的行業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指導體育經紀人的經紀活動;
(二)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體育經紀人資格;
(三)組織體育經紀人的專業培訓;
(四)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非法經營行為。第五條申請體育經紀人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和合法身份證明;
(三)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四)具備從事體育經紀活動所需的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第六條體育經紀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由省體育行政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組織實施。培訓考核合格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體育行政部門頒發體育專業《經紀人資格證》。第七條持有體育專業經紀人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在某壹家經紀公司、體育經紀公司和兼營體育經紀業務的經濟組織中工作,以本單位名義開展經紀活動,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或者以個人名義開展經紀活動。第八條專門從事體育經紀業務的組織必須有四名以上取得《體育專業經紀人資格證》的專職人員。
從事體育經紀業務的機構必須有兩名以上取得體育專業《經紀人資格證》的專職人員。第九條取得職業體育經紀資格的單位或者合夥人,符合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後,方可從事體育經紀活動;需要變更登記或者停業的,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手續。第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體育經紀人的經紀活動實行年檢制度。體育經紀人應按規定的年檢時間到原發證機關或授權機關辦理年檢手續;逾期不進行年檢的,按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理。第十壹條體育經紀人開展體育經紀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如實向委托人提供有關資料,除即時清算外,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合同,可以參照示範合同樣式訂立合同。第十二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對本轄區內下列經紀活動的監督管理:
(壹)為體育產業化、市場化提供居間、代理等經紀服務;
(二)為體育競賽和表演提供中介、代理等經紀服務;
(三)為體育運動員、教練員和各類體育專業人才的有序流動提供中介和代理服務;
(四)為體育組織提供委托代理服務;
(五)其他體育經紀活動。第十三條從事體育經紀活動必須設置經紀賬簿和從業記錄。從業記錄必須保存3年以上,連續2年無從業記錄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四條從事經紀活動的體育經紀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收取傭金,傭金的比例和數額由雙方協商約定。經紀人收取傭金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第十五條體育經紀人取得傭金後,必須出具稅務機關監制的統壹票據,並依法繳納稅款和經紀人管理費。第十六條體育經紀人在經紀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超越核準登記的範圍從事經紀活動的;
(二)未取得體育經紀資格,無合法證照進行經紀的;
(三)在經紀活動中采用脅迫、欺詐、賄賂、簽訂虛假合同等非法手段;
(四)同壹方惡意串通,損害另壹方合法權益的;
(五)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