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第八章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公文審批

第八章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公文審批

第五十三條報送省政府的公文,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山東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辦理,提高公文質量。公文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處理和承辦省政府各類公文,協助省政府領導審閱或組織起草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公文。

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省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序受理。向省政府報送需審批的公文,除省政府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報送省政府個別領導,也不得多領導、越級行文。省政府領導接收直接報送審批的公文,壹般不先作批示。省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核和操作。省政府領導批示的公文,交由省政府辦公廳統壹辦理。

第五十五條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可以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的事項,不應報省政府審批。

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請示,凡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主辦部門應事先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主動做好協商工作,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省政府部門內設機構工作中需要請示的事項,壹般應向主管部門請示;確需向省政府請示的事項,由主管部門向省政府提出。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得直接向省政府報送公文。

第五十六條報送省政府的公文,經省政府辦公廳審核後按省政府領導分工審批。

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公文需要辦理的,由省政府辦公廳提出意見報省政府領導審批後按程序操作。屬省政府審批的,應先提請有關部門研究並提出意見。

第五十七條加強網絡辦公流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公文運轉的各個環節都要按照規定時限完成。

各部門需要請示省政府的,應提前做好調研和相關協調工作。省政府接手後,壹般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答復;特殊情況應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部門間征求意見或會簽公文時,除主辦部門另有要求外,協辦部門壹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省政府辦公廳向有關部門辦理公文,凡有明確時限要求的,各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第五十八條省政府領導審批公文,如需具體批示,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於壹般的報表文件,圈出的意思是“閱知”。報送省政府領導同誌簽署的公文,省政府領導同誌和分管副秘書長要對公文內容負責。

第五十九條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公文,應屬於重大改革規劃、政策措施、政府規章和需要全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和知曉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壹)對國務院的決定、命令、行政法規、重要工作部署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執行情況的意見。

(二)必須由省政府向國務院、省委和省人大報告和請示的重大事項。

(三)省政府的決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規章。

(四)安排部署省政府確定的重要工作,向省政府各部門和市政府作出指示。

(五)答復省政府各部門和市政府報送省政府決定和解決的重大問題。

(六)省政府各部門的重要工作和意見。

第六十條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壹律由省政府辦公廳審簽。未經省政府辦公廳初審的公文,省政府領導不直接簽批。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書長提出,經分管業務工作的副秘書長審核(必要時經秘書長審核),報省政府領導簽發。

第六十壹條公文簽發機關:

(壹)以省政府名義向國務院請示、報告和涉及重大方針政策的事項,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簽發。

(二)以省政府名義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發布的政府規章,由省長簽發。

(三)省政府和行政、事業單位處級幹部任免的公文,由省長簽發。

(四)市長、省政府各部門出國的公文,由省長簽發。

(五)以省政府名義發布的其他公文,根據公文內容,由分管副省長簽發;內容涉及幾位副省長分管範圍的,需要請其他副省長會簽;涉及面廣或意見分歧較大的,應報請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審批簽發。

(六)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同意的事項和屬於例行審批程序的事項,需要以省政府名義行文的,由省長或省長授權的副省長、秘書長簽發。

(七)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公文,由省政府秘書長簽發。必要時可報分管副省長簽發或報省長簽發。

第六十二條精簡公文和電報。行文要確有必要,註重實效,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能發的不發,壹律不發;可以以省政府辦公廳的名義行文,不能以省政府的名義行文;可以省政府部門或幾個部門聯合行文,不能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的名義行文。下列事項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的名義行文:

(壹)貫徹執行國家部委文件的意見。

(二)屬於部門和市政府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三)省政府領導在會議上的講話和紀要。

(四)照搬上級文件,內容模糊,對指導工作沒有實際意義。

(五)省政府部門召開的會議通知,市政府負責人未出席會議的。

第六十三條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公文,壹般應由主管部門起草。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主動與相關部門協商會簽,協辦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六十四條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壹般不得越級行文。部門之間沒有就相關問題達成共識,不得自行寫論文。未經省政府批準,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不得直接向下級政府正式行文。除辦公室外,各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單位)報送公文。屬於業務性、行業性較強的重要工作,或者其他需要省政府同意的事項。經省政府領導批準後,可加署“經省政府同意”字樣。

第六十五條省政府規章和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的規範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應當通過政府專網及時傳遞和發布,並在《山東公報》上刊登。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發布政府信息,方便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 上一篇:如何整理文件和檔案?急!
  • 下一篇:上海市公證處現場公證費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