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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馴養繁殖、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守《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以及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辦法所稱野生動物,是指前款規定的保護野生動物。

國家和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山東省實施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野生動物資源,是指野生動物及其生活環境;術語“野生動物產品”包括野生動物的任何可識別部分和附屬物以及含有野生動物成分的產品。第四條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依法從事科學研究、馴養繁殖、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解決。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省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陸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第七條有下列成績之壹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壹)拯救、保護、馴養繁殖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成績顯著的;

(二)在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和應用推廣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發現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辦法的行為,及時制止或檢舉、揭發有功的;

(四)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有其他貢獻的。第二章野生動物保護第八條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

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其他從國外引進的列為國家重點保護以外的野生動物,經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列為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組織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活動。每年4月23日至29日為省“愛鳥周”,11月為省“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第十條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制定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和發展規劃。第十壹條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繁殖區和水域,候鳥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中途停留地,應當劃定為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第十二條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生物技術措施和工程措施,改善野生動物的主要棲息地和食物條件。

禁止破壞野生動物的巢、窩及其他生活環境。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受傷、饑餓、擱淺、走失、誤入港灣的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救助,並及時向當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四條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繁殖場所,禁止超標準排放工業汙水、廢氣,堆積工業廢渣,傾倒生活垃圾和使用有毒有害藥物。第十五條因保護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野生動物的管理第十六條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禁止獵捕、殺害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交流、贈送等特殊情況,需要獵捕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向市(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給特許獵捕證。第十八條獵捕國家和省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必須向市(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獵捕證。狩獵證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

持槍狩獵的,必須取得縣(市、區)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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