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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os攻擊應急處理ddos攻擊應急場景

什麽是流量急救箱?

交通急救包壹般是指我們為零食辦理的小時包。比如妳突然流量用完了,要辦理壹個1GB流量的四小時套餐,也就是說這個1GB流量只能在四小時內使用,也就是說是應急流量套餐,壹般這樣的流量套餐都比較貴。

應急流量包怎麽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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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科2022版重大隱患判定標準?

本判定標準適用於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貿易等行業(以下簡稱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重大事故)的判定。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特種設備等相關行業對重大事故的判定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工重大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和工業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適用於相關行業,工業重大事故僅適用於相應行業。

壹、特別重大事故

(1)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工業場地(***10)。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築物中,或其中有職工宿舍、會議室、休息室等場所。

2.不同種類的可燃粉塵、可燃粉塵、可燃氣體容易加劇爆炸危險* * *設有壹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相互連通。

3.幹式除塵系統不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防爆等防爆措施。

4.鋁、鎂等金屬粉塵的除塵系統采用正壓除塵方式;其他可燃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塵時,采取火花檢測、消除等防止點火源的措施不規範。

5.除塵系統采用重力沈降室除塵,或采用巷道式結構作為除塵風道。

6.鋁鎂等金屬粉塵和木粉塵的幹式除塵系統未配備氣鎖和排灰裝置,或灰倉積灰未及時清理。

7.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立筒倉、集塵倉、集塵器等20個區域未使用符合要求的防爆電氣設備。

8.破碎、研磨、制粒、砂光等易產生機械火花的工序不規範,清除碎屑或檢測、消除火花等防止火源的措施不規範。

9.粉塵清掃制度不規範,作業現場及相關設備設施上積聚的粉塵不及時規範。

10.鋁、鎂等金屬粉塵的收集、儲存未采取防水、防潮、通風、氫氣濃度監測等防火防爆措施。

(二)液氨制冷行業的使用(***2)。

1.包裝間、分割間、產品分揀間等人員較多的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

2.速凍裝置未設置在單獨的車間,車間工作人員超過9人。

(3)空間作業受限的工業領域(***4)。

1.未識別有限空間作業,提出預防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

2.空間有限的工作場所沒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3.沒有有限空間作業計劃或未經批準而工作。

4.未根據有限空間內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為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檢測報警儀、呼吸防護用品、全身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的。

(四)鋁加工業領域采用深井鑄造技術(***7)。

1.固定熔煉爐的出鋁口沒有機械或自動鎖定裝置。固定熔煉爐和傾斜熔煉爐的鋁液出口與流槽之間、流槽與澆鑄模板之間的接口處沒有液位監測和聯鎖報警裝置。

2.配置的液位傳感器未與鋁水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聯鎖。傾斜熔煉爐在緊急情況下不能自動復位。

3.原料入爐地面潮濕,冶煉爐、保溫爐、鑄造等工作場所有非生產性積水或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鑄造結晶器冷卻水系統未設置進出口水溫、進水壓力、進水流量的監測和報警裝置;監控報警裝置未與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聯鎖,也未與傾動熔煉爐控制系統聯鎖。冷卻水系統未設置應急水源;應急水源管道中未並聯安裝兩個控制閥,或缺少壹個常閉電磁閥(自動控制閥)。

5.鋁液鑄造工藝不規範,無法設置應急排放或應急儲存設施。

6.提絲系統沒有不間斷的應急電源;不定期檢查和更換襯盤支架的鋼絲繩。

7.鑄造車間人數控制不嚴格,非生產人員進入沒有控制。

二、行業類重大事故

(1)冶金行業(***16)。

1.會議室、操作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倒班室、鋼(鐵)水罐冷熱修站等場所均設置在鐵水、鋼水和提渣的影響範圍內。

2.鋼鐵廠在吊運鐵水、鋼水或液態渣時,不使用帶固定龍門吊鉤的鑄造起重機;煉鐵廠鑄鐵車間吊運鐵水和爐渣的起重機不符合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相關要求。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龍門鉤梁的焊縫和銷軸未按要求定期檢驗;吊鉤、板鉤、鋼絲繩及其端部固定件未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3.盛鐵水、鋼水、液態渣的罐(包、盆)等容器的耳軸未按要求定期檢驗,耳軸磨損嚴重仍在使用。

4.冶煉、熔煉、精煉生產區的安全坑內有水,熔融金屬泄漏、飛濺影響範圍內,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在連鑄和壓鑄過程中,未設置事故鋼包、溢流槽、漏鋼旋轉溜槽、中間包漏鋼坑等金屬液應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或應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未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

5.爐、窯、罐、槽設備及附屬設施不定期檢驗,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磚襯破損、殼體發紅、漏氣、明顯彎曲變形不報修或報廢,繼續使用或靠外噴冷卻維護的。

6.高爐爐頂工作壓力超過設計最大值,正常生產時高爐爐頂安全閥未處於自動聯鎖狀態;爐膛水系統熱負荷檢測系統和爐膛侵蝕模型未設置,爐膛底部連續測溫點的有效性不能保證侵蝕模型的準確正常運行。

7.煉鋼爐內氧槍等設備的水冷元件沒有出口水溫和進出水流量差的監測和報警裝置,沒有與爐體傾動和氧氣開閉聯鎖。

8.氣櫃建在人口密集區,遠離大型建築、倉庫、通訊交通樞紐等重要設施;氣體爆炸危險環境1區域不使用符合要求的防爆電氣設備。

9.無人值守的控制室、操作室、休息室等人員集中的場所,以及可能發生氣體泄漏和聚集的場所,不設置固定式壹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儀。

10.高爐、轉爐、加熱爐、氣櫃、除塵器等設施的煤氣管道未設置吹掃、散熱和可靠的隔斷裝置;使用後未斷開或堵塞燃氣設施的吹掃介質管道。

11.配氣總管上支管引入處無可靠的隔斷裝置;煤氣管道在進入車間前沒有隔斷裝置。

12.使用燃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未配備防止回火的緊急自動切斷裝置;煤氣(天然氣)點火作業程序不符合標準要求。

13.煤氣U/V水封和濕凝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標準要求;煤氣排水器被非法使用。

14.生產、儲存、使用燃氣的企業未建立燃氣防護站(組),未配備必要的燃氣防護人員和防護用品。

15.液氧中總烴含量超標時,空分裝置運行;空分設備冷箱泄漏嚴重。

16.燒結礦輸送帶輸送的礦石溫度超過120℃。

(2)有色行業(* * 12)。

1.吊運熔融有色金屬和液態爐渣的起重機不符合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相關要求;橫梁焊縫和銷軸未按要求定期檢驗;吊鉤、板鉤、鋼絲繩及其端部固定件未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2.會議室、操作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倒班室等場所設置在熔融有色金屬和液態渣提升的影響範圍內。

3.盛裝熔融有色金屬和液態渣的罐(瓢、盆)等容器的耳軸未按要求定期檢驗。

4.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精煉、鑄造生產區安全坑內有水,泄漏、飛濺影響範圍內,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5.熔融有色金屬的鑄造、澆鑄過程中未設置應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或者應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未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

6.用水冷冷卻的熔煉爐、澆鑄機、加熱爐和水冷元件沒有配備應急水源。

7.熔煉爐閉路水冷元件未安裝出水溫度和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開路水冷元件未配備進水和壓力監測及報警裝置,未實施定期人工檢測出水溫度。有冷卻水入爐風險的閉環部件,沒有安裝進出水流量差的監測和報警裝置,沒有防止冷卻水大量入爐的安全設施(如快速切斷閥)。

8.爐、窯、罐、槽設備及附屬設施不定期檢驗,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磚襯破損、殼體發紅、明顯彎曲變形不報修理或報廢,繼續使用的。

9.在可能發生壹氧化碳泄漏和積聚的場所沒有固定的監測和報警裝置;在可能存在砷化氫氣體的場所,未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最高允許濃度準確度要求的檢測、監測設備,或者未采取同等效果的檢測措施。

10.使用燃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未配備防止回火的緊急自動切斷裝置;煤氣(天然氣)點火作業程序不符合標準要求。

11.煤氣U/V水封和濕凝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標準要求;煤氣排水器被非法使用。

12.生產、儲存、使用燃氣的企業未配備專職燃氣防護人員和防護用品的。

(3)建築材料行業(***7)。

1.水泥廠煤磨的袋式除塵器(或煤粉倉)未設置溫度和壹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氣體滅火裝置。

2.水泥廠桶裝倉庫的人工清倉作業外包給無專業資質的承包商,作業前未根據風險分析制定適當的清倉方案,未嚴格按照清倉方案執行。

3.水泥廠電石渣原料倉庫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也未設置與報警裝置聯鎖的應急通風裝置,報警通風裝置未有效運行。

4.對於可能意外啟動的設備,以及物料、高溫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等的湧入,沒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在進入有限的空間之前,如桶儲存、預熱器的旋風分離器、煆燒爐、磨機、破碎機、篦冷機和各種焙燒窯。

5.燃氣窯爐未在燃氣管道上設置低壓、超壓報警和緊急自動切斷閥,制氫站、制氧站、保護氣配電室等易燃易爆氣體聚集場所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和防爆泄壓設備。

6.纖維制品三相電弧爐、電熔制品爐、玻璃熔窯、玻璃錫槽等設備的水冷、風冷保護系統漏水或漏氣,或玻璃熔窯、玻璃錫槽未安裝冷卻保護系統監測報警裝置。

7.液氧中總烴含量超標時,空分裝置運行;空分設備冷箱泄漏嚴重。

(四)機械工業(***10)。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位於金屬液澆鑄、提升、澆註的冶煉(精煉)爐影響範圍內。

2.用於提升熔融金屬如鐵水的起重機不符合提升熔融金屬起重機的相關要求。提升澆註包橫梁焊縫和銷軸未按要求定期檢驗;吊鉤等部件未定期檢驗,或存在裂紋、嚴重磨損、變形等缺陷。

3.金屬液澆鑄和鑄造工藝不規範,未設置應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4.冶煉(精煉)爐爐底、爐坑、澆註坑有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設置工業管道。

5.鑄造用冶煉(精煉)爐冷卻水系統未設置溫度、流量監測和報警裝置,或未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冷卻水進入爐內。

6.天然氣(燃氣)加熱爐燃燒器操作部位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燃燒系統未采取防止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安全措施。

7.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如泰諾)清洗設備、設施、工位和地面時,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清除溝、坑等空間聚集的可燃氣體,或受影響區域有明火。

8.噴漆調漆間、噴漆室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不規範,電氣設備設施不符合防爆要求,通風設施失效。

9.混有切削液或水的鎂合金廢料未單獨存放在房間(倉庫)內,或未采取防水、防潮、通風、氫氣濃度監測等防火防爆措施。

10.鋰離子電池儲存倉庫未設置火災探測報警裝置、自動滅火系統和滅火設備,或者電池隔離裝置和通風排煙設施失效。

(5)輕工業(***7)。

1.食品生產企業涉及烘烤、油炸等高溫設施、設備和崗位,未采取自動停機報警裝置和防止過熱的保溫保護措施。

2.食品生產企業的燃氣炸鍋未配備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3.酒類貯存、勾兌、灌裝場所的酒精蒸汽濃度監測報警裝置不規範,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機械通風設施或者應急排氣設施聯動的。

4.制漿造紙企業用蒸汽或明火直接加熱鋼瓶,使液氯汽化。

5.日用玻璃、陶瓷生產企業的燃氣窯爐未在燃氣管道上安裝低壓、超壓報警器和緊急自動切斷閥,或者退火爐、熱收縮包裝機等可能發生氣體泄漏和聚集的區域未安裝氣體濃度監測和報警裝置。

6.日用玻璃生產企業的窯爐設備本體開裂或窯爐附屬設施故障間接傷害窯體,導致玻璃液泄漏。

7.噴塗車間和調漆間通風裝置和防爆電氣設備不規範。

(6)紡織業(***2篇)。

1.紗、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松、烘幹等熱定形工藝設備的汽化室、儲氣罐、儲油罐、熱媒爐等,未與生產加工和人員密集場所明確分開或分開設置。

2.保險粉、雙氧水、亞氯酸鈉、雕白粉(白塊)、禁忌物等危險品混合存放;保險粉露天堆放,或存放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7)煙草行業(***2)。

1.熏蒸前未確認無關人員全部撤離倉庫,工作場所未配備防毒面具。

2.使用液態二氧化碳制造膨脹煙絲的生產線和場所未配備二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應急聯動排氣裝置的。

危險化學品單位重大隱患判定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下列情形應判定為重大事故:

(壹)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依法考核合格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三)涉及“兩重點壹重大”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4)危險化學品工藝重點監管涉及的裝置未實現自動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配備的自動控制系統和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五)構成ⅰ類、ⅱ類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的;涉及有毒氣體、液化氣體和劇毒液體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設置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六)全壓力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準配備註水措施的。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充裝未使用通用管道充裝系統的。

(八)光氣、氯氣等有毒氣體和硫化氫氣體管道經過廠區以外的公共區域(包括化工園區和工業園區)。

(九)區域性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域,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10)在役化工廠未進行正式設計,也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十壹)采用列入目錄的落後安全技術、工藝和設備的。

(十二)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照國家標準安裝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照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的。

(十三)控制室或者機櫃室朝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裝置的壹側不符合國家防火防爆標準要求的。

(14)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雙電源,自動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15)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入使用。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專職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並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17)未制定操作規程和過程控制指標。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等特種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得到有效執行的。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和工業試驗直接工業化的;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通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沒有試生產計劃就投入運行;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範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二十)不按照國家標準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或者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將禁止混合的物質混放。

金屬非金屬礦山的重大隱患

(壹)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安全出口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設計要求的。

2.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3.相鄰礦井的豎井和巷道是相互連通的。

4.圖紙填寫不及時,現圖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

5.露天轉地下開采,地表和地下形成聯系,沒有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6.地表水系統經過礦區,未按設計要求采取防水措施。

7.排水系統不符合設計要求,導致排水能力下降。

8.井口標高低於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m,未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9.水文地質類型中等、復雜的礦井未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配備排水作業隊或配備專用排水設備的。

10.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井重點巷道防水門的設置不符合設計要求。

11.具有自燃危險性的礦井,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設計采取防火措施的。

12.在受突水威脅的區域或可疑區域進行采礦作業,未探水。

13.受地表水回流威脅的礦井在其進水上遊的強降雨或洪水期間不會停止生產和疏散人員。

14.相鄰礦井開采錯動線重疊,未按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15.開采錯線內有居民點,或有重要設備設施時未按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16.擅自開采各種保安礦柱或其形式和參數低於設計值。

17.生產形成的采空區未按設計要求進行處理。

18.地壓條件嚴重,未采取措施防止地壓災害。

19.巷道或采場頂板未按設計要求采取支護措施。

20.礦井未按設計要求建立機械通風系統,或者風速、風量、風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的。

21.未配備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

22.提升系統的防墜器、阻車器等安全保護裝置或信號鎖定措施失效;沒有定期測試或者檢驗。

23.主要負載不是由雙回路或雙電源供電,或者單個電源不能滿足所有主要負載的需求。

24.面向地面的井下供電變壓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變壓器采用中性點接地。

(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1.地下轉露天開采,未探明采空區或未對采空區實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

2.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3.采礦不是自上而下、循序漸進或分層進行的。

4.工作坡角大於設計工作坡角,或臺階(分層)高度超過設計高度。

5.擅自開采或破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和懸礦體。

6.采場邊坡和排土場的穩定性沒有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評價。

7.高度在200米以上的邊坡或排土場未進行在線監測。

8.斜坡上有滑動。

9.上坡道路坡度大於設計坡度的10%。

10.封閉圈深度30米以上的凹陷露天礦,未按設計要求建設防洪排水設施。

11.爆破作業應在雷雨天氣進行。

12.危險的垃圾場。

(3)尾礦庫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庫區和尾礦壩內存在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采礦、開挖、爆破等活動。

2.壩體出現貫穿性橫向裂縫,大範圍管湧、流土變形,壩體出現深層滑動跡象。

3.壩外坡率比設計坡率陡。

4.壩體超過設計壩高或超過設計庫容存放尾礦。

5.尾礦壩的上升速度大於設計上升速度。

6.大壩穩定性未按法律、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評估。

7.浸潤線的埋深小於控制浸潤線的埋深。

8.安全超高和幹灘長度小於設計要求。

9.排洪系統結構嚴重堵塞或坍塌,導致排水能力急劇下降。

10.超出設計的尾礦、廢料或廢水被放入倉庫。

11.不同礦石性質的尾礦混合排放時,不按設計要求排放。

12.冬季未按設計要求進行采冰作業。

煙花爆竹生產單位的重大隱患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下列情形應判定為重大事故:

(壹)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依法考核合格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操作人員帶藥檢測維修設備設施的。

(3)員工自帶儀器、機械設備進廠進行涉毒作業。

(四)工(庫)室實際職工人數超過核定人數的。

(五)工(庫)室實際滯留、存放藥品超過批準劑量的。

(六)工(庫)室內外安全距離不足,防護屏障缺失或不符合要求。

(七)防靜電、防火、防雷設備設施缺失或失效。

(八)擅自改變工(庫)房用途或違章擅自建設的。

(九)工廠圍墻缺失或者隔斷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十)氧化劑和還原劑存放在同壹倉庫,非法預混或在同壹車間粉碎稱重。

(十壹)在用藥品相關機械設備未經安全論證或者擅自變更、改變用途的。

(十二)中轉倉庫、藥品倉庫、成品倉庫的儲存能力與設計能力不符的。

(十三)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專職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並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十四)出租、出借、轉讓、買賣、使用或者偽造許可證的。

(十五)生產經營的產品種類、風險等級超出許可範圍,或者生產、使用違禁藥品的。

(十六)轉包生產線、車間、倉庫組織生產經營。

(17)壹證多廠或多個股東獨立組織生產經營。

(十八)許可期滿、整改改造、惡劣天氣等停產停業期間組織生產經營。

(十九)煙花爆竹倉庫存放其他爆炸物品和其他危險品或者生產經營違禁產品。

(二十)零售點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壹建築物內或者在零售場所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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