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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自主管理,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對物業進行維護、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的管理、使用、維護、服務和監督管理活動。第四條物業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貫徹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和社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城管執法、房地產開發、財政、民政、物價、公安、城鄉規劃、市政公用、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工作。第六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業主自治,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中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配套政策,采取措施,推進住宅區、商業區、工礦區、機關、學校、醫院等物業服務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促進物業服務業發展。

鼓勵采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第二章新建物業和前期物業管理第壹節物業管理區域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範圍為依據,兼顧建築規模、* *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

分期開發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其配套設施設備由* * * *使用的,應當劃入壹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第九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應當持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地名批準文件等文件,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在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的意見後進行分割登記,並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買受人明示指定的物業管理區域。第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劃定後確需調整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劃分登記,但應當經已占用該區域的業主同意,且已占用該區域的住戶占相關物業管理區域的比例達到50%以上。第二節配套建築、設施和設備第十壹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類配套建築、設施和設備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住宅小區規劃、設計規範和工程標準建設。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配套建築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手續,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二條物業服務用房配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建築面積按建設項目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分攤,最小為100平方米;

(二)具備水、電、照明、通風等正常功能。

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由物業服務用房中轉,其建築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

物業服務用房由建設單位無償提供,歸全體業主所有。第十三條居住區內的城管執法、治安管理等政府管理用房建築面積不小於五十平方米;居住區內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用房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

居住區內按規劃建設的政府行政用房、社區居委會用房和承擔義務教育的中小學校用房歸政府所有,建設投資由政府承擔。具體投資來源應在項目建設條件意見中明確。第十四條按照規劃要求在住宅區配套建設會所、幼兒園的,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約定歸建設單位所有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產權歸其所有的證明文件,並優先為業主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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