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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小學內部的規範化管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小學,是指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對兒童實施普通初等教育的機構。

第三條小學實施初等義務教育。小學的學制是6年或5年。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小學的修業年限。

第四條小學應當貫徹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的方針,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小學教育應當與學前教育和初中教育相銜接;在學前教育的基礎上,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使受教育者生動活潑地發展,為初中教育打下基礎。

第六條小學的培養目標是:初步具備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思想感情;遵守社會公德、集體意識和文明行為習慣;良好的意誌、性格和活潑開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和明辨是非的能力。

具備閱讀、寫作、表達、計算的基本知識和技能,了解壹些生活、自然、社會常識,具備初步觀察、思考、動手操作和學習的能力,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學習合理運動和身體保養的方法,養成講究衛生的習慣,擁有健康的身體和初步的環境適應能力。興趣廣泛,對美有健康的興趣。

第七條小學的基本教學語言是漢語。學校應當推廣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主要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並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分年級開設漢語課程。

第八條小學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全面負責學校行政管理工作。在農村,可以根據情況實行中心小學校長負責制。

第九條小學按照“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實行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的教育。

第二章入學和學籍管理

第十條小學招收6歲以上兒童,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7歲。小學秋季開學。小學要按照《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服務區適齡兒童按時免試入學。小學的服務區域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壹條小學實行班級授課制,班級的組織形式應當是單式,不具備條件的也可以采用雙式。壹個教學班的名額不應超過45個。

學校的規模應當有利於教學、學生身心健康,便於管理和提高辦學效益。

第十二條因病不能繼續學業的小學生(必須有指定醫療單位的證明),經有關部門批準,可允許休學。休學三個月以上的學生,可根據其實際學業水平,經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協商後,在相應年級入學。

第十三條小學應當從德、智、體等方面對學生進行綜合評價。要做好學困生的輔導工作,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取消復讀制。現階段仍實行留級制度的地方,要創造條件逐步降低學生的留級率,減少留級率,減少留級次數。

小學將向完成規定課程並成績合格者頒發畢業證書;不及格的發給結業證書,畢業成績不再重復。對未完成小學課程,但已完成當地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限的,頒發大專學歷證書。

第十四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小學生,提前達到高壹年級學業水平的,可以允許提前到相應年級學習,並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小學應當對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給予表彰,對犯有錯誤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對少數犯有嚴重錯誤的學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小學不得開除學生。

第十六條小學應當防止未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輟學。如發現有學生退學,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復學,做好善後工作。

第十七條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教育教學工作

第十八條小學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其他壹切工作都要以有利於教育教學發展為原則。

第十九條小學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課程計劃和教學大綱開展教育教學。

在小學教學工作中,要充分發揮學科課程和活動課程的整體功能,對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教育,為學生的全面發展奠定基礎。

第二十條小學應當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用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廣科研成果和成功經驗。

第二十壹條小學應當把德育放在重要位置,校長負責,教職工參與,教書育人,管理育人。

學校教育應與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小學應在每個班設壹名班主任,負責管理和指導班級工作。班主任應與各科教師和學生家長保持密切聯系,了解和掌握學生的思想、品德、行為和學業狀況,協調配合對學生實施教育。

班主任每學期要根據學生的表現寫評語。

第二十三條小學對學生應以正面教育為主,肯定成績和進步,指出缺點和不足,不得諷刺、挖苦或出言不遜,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

第二十四條小學教學應當面向全體學生,堅持因材施教的原則,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要重視基礎知識教學和基本技能訓練,激發學習興趣,培養正確的學習方法和習慣。

第二十五條小學應當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校歷安排學校工作。小學不允許隨意停課。特殊情況需要停課的,應當在壹日內由校長決定,並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壹天以上三天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小學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演出等活動,參加其他社會活動不得影響教學秩序和學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小學應當合理安排作息時間。學生在學校每天用於教育教學活動的時間,五、六年級不得超過6小時,其他年級適當減少。學生不得在課後、晚上和節假日補課或上新課。

課後作業內容要精挑細選,難度適中,數量適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保證學生學業負擔適當。

第二十七條小學使用的教科書必須經過國家或國家授權的省級教科書審定部門審定。實驗教材和地方教材必須經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後方可使用。

小學不得要求學生統壹購買各類學習輔導材料。有必要加強對學生使用學習工具的指導。

第二十八條小學應當根據課程計劃和教學大綱的要求,采取多種形式對教學質量進行評價。期末考試科目為語文和數學,其他科目通過平時考試評定成績。

小學畢業考試由學校統壹組織(農村由鄉鎮中心小學在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組織),考試科目為語文和數學。

學校應當建立德、智、體全面評價教育質量的科學標準,不得以考試成績對班級和學生進行排名,並以此作為衡量教學質量和評價教師教學工作的唯壹標準。

第二十九條小學應當重視體育和美育。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學校體育法律法規,通過體育課和其他形式的體育活動增強學生體質。學校應該保證學生每天有壹小時的體育活動。

小學要上好音樂、美術課,其他學科也要從自身學科特點出發,發揮美育功能。美育要結合學生的日常生活,提出服飾、儀表、語言、行為等審美要求,培養健康的審美情趣。

第三十條小學應當加強對學生的勞動教育,培養學生熱愛勞動、熱愛勞動人民、珍惜勞動成果的思想,培養他們從事自我服務、家務勞動、公益勞動和簡單生產勞動的能力,養成勞動習慣。

第三十壹條小學應當加強對學生課外活動的指導,註意與學生家庭、少年宮(家、站)和青少年科技館(站)等課外活動機構聯系,開展有益的活動,安排好學生的課外生活。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競賽和獎勵活動,必須遵守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人事工作

第三十二條小學可以根據編制設置校長、副校長、主任、教師等人員。

第三十三條小學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校長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並由學校設置者或設置者的上級主管部門聘任或聘用;副校長和教學(總務)主任由校長提名,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聘任或聘用。民辦設置的小學校長應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校長要加強教育政策法規和教育理論的學習,加強自身修養,提高管理水平,依法治校。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指示和規定,遵循教育規律,提高教育質量;

(二)制定學校的發展規劃和學年、學期工作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重視師資隊伍建設。依靠教職工辦好學校,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4)充分發揮學校教育的主導作用,努力促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教育環境。

第三十四條小學校長應當充分尊重教職工的民主權利,聽取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主管部門舉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三十五條小學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格,享有和履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遵守職業道德,完成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十六條小學應當加強教師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教師資格、職務和聘任制度,建立健全專業考核檔案。要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樹立職業精神。認真履行職責的優秀教師應該受到獎勵。

第三十七條小學應當重視教師繼續教育,制定教師繼續教育計劃,積極為教師繼續教育創造條件。教師繼續教育應以學校工作需要為基礎,以在職、自學和教學科目為主。

第三十八條其他小學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政治、業務素質,其具體資格和職責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五章行政工作

第三十九條小學可以設立負責教務、總務等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根據規模,協助校長做好相關工作(規模較大的學校也可設立年級組),其具體職責由學校制定。

第四十條小學規模較大的,可以設立由校長召集、各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校務委員會,研究決定學校重大問題。

第四十壹條小學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大會可以定期舉行,不設常設機構。

第四十二條中國* * *產小學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校長要依托黨的學校(地方)基層組織,充分發揮工會、* *青年團、少先隊等組織在學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條小學應當建立健全教育科研、業務檔案、財務管理、安全工作、學習、會議等制度。

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名冊、學生名冊等統計表,並定期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小學應當接受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如實報告工作和反映情況。

學年結束時,學校應向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重大問題應隨時報告。

第六章校舍、設備和經費

第四十五條小學的辦學條件和經費由辦學者提供。其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小學應當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校舍、場地、設施、教學儀器和圖書資料。

第四十六條小學應當遵守校舍、場地等管理和使用的有關規定。,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變其用途。

要對校舍進行經常性的維修和保養,發現有危房要立即停止使用,並向上級報告。學校可以依法向侵權人的上級主管部門舉報侵占校舍和土地的行為,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小學要做好校園建設規劃,凈化、綠化、美化校園,搞好校園文化建設,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

第四十七條小學應當加強對教學儀器、設備、圖書、文體器材和衛生設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八條公辦小學免收學費,並可適當收取雜費。小學收費嚴格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費項目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和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小學可以根據有關規定舉辦校辦產業,從學校實際出發,組織師生勤工儉學。嚴禁以勤工儉學代替向學生攤派錢物。

小學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接受社會捐贈。

第五十條小學應當科學管理和合理使用學校經費,提高使用效率。要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預算和決算要提交校務委員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接受上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衛生保健和安全

第五十壹條小學應當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學校衛生工作的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學校衛生制度。這項工作要有專人負責(有條件的學校要設立校醫辦公室),建立學生健康卡,根據條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體檢。

第五十二條小學環境、校舍、設施、圖書、設備等。應當有利於學生的身心健康,教育教學安排應當符合學生的生理和心理特點。

要不斷改善學校環境衛生和教學衛生條件,開展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預防傳染病、常見病和食物中毒。

第五十三條小學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因地制宜開展安全教育,培養師生自救自護能力。組織學生參加文化體育活動、社會實踐、交友和勞動時,應當采取相應的防範措施,確保師生安全。

第八章學校、家庭和社會

第五十四條小學應當與街道、村民委員會以及附近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建立社區教育組織,動員社會各界支持學校工作,優化育人環境。小學也要發揮自身優勢,為社區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五十五條小學應當主動與學生家庭建立聯系,利用家長學校等形式,引導和幫助家長營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

小學可以成立家長委員會,讓家長了解學校工作,幫助學校解決辦學中遇到的困難,反映學生家長的意見和建議。

家長委員會在校長的指導下工作。

第九章其他事情

第五十六條農村中心小學應當在縣級教育部門的指導下,發揮學校示範、教研中心和進修基地的作用,促進當地小學教育質量的整體提高。

第五十七條承擔教育教學改革任務的小學,根據實際需要,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調整本規定中的部分要求。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小學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章程。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主要適用於城市小學、農村小學及以上,其他各類小學和實施初等教育的機構可參照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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