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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是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並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同時,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二、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同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生產知識,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三、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四,法律責任

對於違反《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法律將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的,將受到行政處罰。同時,對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總而言之: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以及法律責任。該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將有助於加強山西省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法律依據: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3條規定: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工業、商業和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5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壹)建立和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

(五)組織建立和實施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防機制,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43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壹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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