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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野外用火的決定

壹、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禁止用火:

(壹)吸煙、燃放煙花爆竹、燒紙、燒香、點蠟等祭祀和喪葬用火;

(2)進入或經過該區域的車輛上的人向車外扔火;

(三)生火、野餐、燒烤、點燃火炬、點燃孔明燈籠;

(四)焚燒稭稈、焚燒垃圾、燒灰積肥、燒荒地、燒堰;

(五)各級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野外用火行為。

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的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需要設置防火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並向社會公布。二是因防治病蟲害、鼠害、凍害或者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動等特殊情況,確需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用火的,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並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三、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的輸電線路、油氣管道防火責任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分級分類管理,定期開展線路巡查,及時排查和治理火災隱患。

輸電線路防火責任單位每月至少巡查壹次;在車輛和人員難以到達的區域,至少每兩個月巡邏檢查壹次。四、各級人民政府是禁止野外用火的責任者,主要負責人是第壹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負直接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禁止野外用火責任制,劃分責任區域,落實責任人。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禁止野外用火的指導和監督;應急管理部負責現場禁止用火的綜合指導和協調;能源部門負責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的輸電線路和油氣管道的安全監督管理;公安機關配合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野外用火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民政、農業農村、文化旅遊、教育、財政、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野外用火的監督管理工作。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轄區禁止野外用火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識培訓和滅火演練,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防火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公約,與村(居)民簽訂防火責任書,開展野外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村(居)民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建立群眾性消防隊,加強巡查,開展常態化應急演練。七、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在重要路口設立防火檢查站,在重點區域和重點地段設立巡山護林專業隊,做好巡邏工作。

進入林區的車輛和人員應當接受森林防火檢查,遵守森林防火規定。消防檢查站應對檢查中發現的火源、火種、易燃易爆物品進行集中保管。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檢查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有關單位的防火組織建設、防火責任制落實、防火設施設備建設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發出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消除隱患。九、森林草原景區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標誌,並定期檢查確保完好有效,建立誌願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提高撲救初期火災的能力,制定並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消防演練,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訓,加強日常消防巡查。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管理、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以及氣象主管機構,根據森林草原防火的需要,建立森林草原火災監測預警機制,及時發布森林草原火災預警預報信息。十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利用電視、廣播、報紙和新媒體等形式,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宣傳,普及森林草原防火常識,提高公民防火意識。十二、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禁止野外用火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考核目標責任;對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的,要約談、通報、公開曝光,嚴肅問責。十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本決定的野外用火行為。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設立舉報熱線,接受野外火災舉報。如經查證屬實,可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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