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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2020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食用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決定》)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的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活動。

本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捕殺野生動物或者破壞野生動物的棲息地。第三條下列陸生野生動物依法禁止在本省食用:

(壹)褐馬雞、黑鸛、華北豹、麝、天鵝、獼猴、刺猬等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野生動物;

(二)野豬、草兔、鴿子、豬獾、黃鼬等具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野生動物;

(三)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蝙蝠、田鼠、蟬等陸生野生動物;

(四)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以外的人工繁殖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不吃以藥膳名義禁止食用的陸生野生動物。

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中的豬、雞、鴨、鵝、牛、羊、驢等畜禽,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檢疫合格後方可食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因防疫需要決定暫時禁止食用的。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調整本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並向社會公布。第四條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交易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第五條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餐飲服務等交易消費場所以及運輸、倉儲、配送等經營者,不得為非法野生動物交易提供條件、場所或者其他服務。

餐飲經營者不得利用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名稱、綽號、圖案制作招牌、菜譜招徠顧客。第六條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非法食用、買賣、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舉報。第八條省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是省野生動物保護的主管部門,主管本省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的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保護的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內陸野生動物和水生動物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的工作。第九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應安排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各級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要籌集資金,加大對野生動物保護的投入。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等。積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宣傳教育,引導全社會增強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摒棄亂吃野生動物的陋習,形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第二章野生動物保護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意識。

每年4月5日至11為山西省愛鳥周。9月15日至10月15日為山西省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第十二條每年3月15日至10月15日為山西省狩獵季節。

在禁獵期內,因野生動物造成危害,需要獵捕野生動物的,應當經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同意,並報省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批準。第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傷、被困、饑餓、走失的,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和救護措施,並及時向當地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報告。第十四條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汙染物。第十五條禁止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內建設法律法規不允許的項目。建設工業與民用設施或者采石、采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部門在審批時,涉及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按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野生動物管理第十六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十年組織壹次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普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和發展規劃。第十七條因科學研究、種群控制、疫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壹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需要獵捕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需要獵捕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申請獵捕證。

獵捕具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縣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狩獵證,實行狩獵限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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