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者應當提供持續、安全、優質、高效、價格合理的普遍服務。加盟商通過合法經營獲得合理回報,並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市政公用、環境衛生或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市政公用特許經營的組織、管理和實施。
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工商、價格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履行相應的監督管理職責。第六條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範圍:
(壹)城市供水、供氣和供熱;
(2)城市汙水和垃圾處理;
(3)城市公共交通;
(四)維護城市道路、橋涵、路燈、園林綠化等市政公用設施;
(5)城市固體廢物的清掃、清理和清運;
(六)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業。第七條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方式和期限:
(壹)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取得投資建設新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經營期限不超過30年,期滿無償移交政府,特許經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現有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通過資產有償轉讓方式取得的,經營期限不超過30年,期滿無償交還政府。
(三)現有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通過委托方式取得的,經營期限不超過8年。第二章特許經營權的授予第八條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等合法形式和程序,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並與被授予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在沒有其他競爭者參與競爭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許經營權,並與受委托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第九條現有國有市政公用企業應當在企業改制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程序申請特許經營權。第十條招標授予特許經營權的程序:
(壹)主管部門提出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主管部門備案,進行社會招標,公布招標條件,公開接受申請;
(二)主管部門根據招標條件,對申請特許經營權和特許經營方案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選擇最佳特許經營授予對象;
(三)在媒體上公示中標結果和特許經營方案,接受社會監督;
(四)公示期滿後,主管部門應當與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第十壹條申請特許經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相應的工作經歷,業績良好;
(三)有相應的資金、設備和設施;
(四)企業經營和技術管理負責人及重要崗位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資格;
(五)良好的銀行信用和財務狀況以及相應的償付能力;
(六)有科學合理的經營計劃;
(七)法律、法規和招標、招聘、拍賣文件規定的條件。第十二條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特許經營項目的名稱、特許經營的授權主體、被特許人;
(二)特許經營的方式、內容、區域、範圍和有效期;
(三)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標準;
(四)價格或收費標準及調整程序;
(五)市政公用設施的所有權和處置權;
(六)市政公用設施的新建、維護和更新改造費用,責任主體和產權歸屬;
(七)收取或減免市政公用設施使用費;
(八)特許經營者的收入、利潤率、利潤分成和政府補貼、補償方式及金額;
(九)特許經營權的變更和終止;
(十)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采取臨時接管等管制方式的;
(十壹)安全管理和應急措施及職責;
(12)違約責任、監督機制和履約擔保;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