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發展循環經濟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展循環經濟的具體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並承擔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信息化、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循環經濟發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循環經濟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循環經濟規劃、科學技術推廣、統計調查、宣傳培訓、學術交流、監督檢查等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循環經濟政策研究、技術推廣、宣傳培訓和咨詢服務,接受政府委托,為循環經濟發展提供公共服務,加強循環經濟交流與合作。
鼓勵和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開發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技術,提高循環經濟的技術支撐和創新能力。第二章基礎管理制度第六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城鄉規劃等部門制定全省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城鄉規劃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並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涉及兩個以上設區的市的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編制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時,其內容應當明確規劃目標、適用範圍、主要內容、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規定資源產出率、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利用率等指標。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設區的市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備案。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煤炭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業循環經濟實施方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省、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循環經濟試點園區和循環經濟試點企業應當制定循環經濟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後實施。第八條煤炭、焦化、冶金、建材等行業實行生產能力總量控制,生產能力總量控制指標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第九條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本行政區域的能源消耗、主要汙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規劃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產業布局和結構,形成循環產業鏈,推進循環經濟發展。
申報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本地區能源消耗、主要汙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第十條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循環經濟地方標準,組織有資質的認證機構開展循環經濟認證。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統計部門建立和完善循環經濟信息管理系統,及時發布循環經濟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循環經濟統計制度,負責資源消耗、綜合利用和廢物產生的統計管理,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統計結果。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家規定的循環經濟主要評價指標納入年度目標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並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第三章生產領域的循環經濟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循環經濟產業鏈延伸、資源循環利用和能源梯級利用的要求,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的產業布局和園區,引導新建企業向園區集聚,鼓勵已有企業向園區轉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優先保障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優先安排生產能力、主要汙染物排放和水資源等配置指標。
現有園區和企業應逐步進行循環化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