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已到期,可以續展。對連續兩年未參加年檢,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予以註銷登記並公告。
未在規定期限內接受監督檢查,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第壹款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上壹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年度檢查。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註冊: (三)拒絕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根據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接受年檢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將被發送《限期整改通知書》,在此期限內收到《整改通知書》後7日內辦理年檢。逾期不接受監督檢查的,登記管理機關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如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更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至撤銷登記。
民辦非企業;組織性質;社會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各種民辦學校、醫院、文藝團體、科研院所、體育場館、職業培訓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上壹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年度檢驗。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依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情況,財務管理情況。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辦法
第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驗(以下簡稱年度檢驗)是指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年度檢驗和監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驗。
截至上壹年度6月65438+2月31,登記未滿6個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參加當年年檢。
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的程序是:
(壹)民辦非企業單位從互聯網上接收或下載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年檢材料,業務主管單位出具初審意見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機關;
(三)登記機關審查年檢材料;
(四)登記機關作出年檢結論,發布年檢結論公告。
第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年度檢驗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已完成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驗報告;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財務會計報告。
(4)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取得執業許可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提交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在年檢中,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要求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其他補充說明材料和有關文件。必要時,登記機關可以要求有關人員說明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第六條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登記事項的變更和登記手續的履行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四)財務狀況、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
(5)機構變動和人員聘用;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第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結論分為“年檢合格”、“年檢基本合格”、“年檢不合格”三類。
年檢結束後,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上加蓋年檢結論章。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證書時,應當保留原年檢記錄。
第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輕微的,應當認定為“年檢基本合格”;情節嚴重的,確定為“年檢不合格”:
(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登記證書、印章或者財務憑證的;
(三)本年度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未按照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
(四)無固定住所或者必要的活動場所的;
(五)內部管理混亂,無法開展正常活動的;
(六)拒絕或者未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或者年度檢驗的;
(七)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未按規定批準修改章程備案的;
(八)設立分支機構;
(九)財務制度不健全,資金來源和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
(十)現有凈資產低於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
(十壹)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者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十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捐贈、資助的;
(十三)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第九條“年檢基本合格”和“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期限為3個月。整改期結束時,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整改報告,由登記機關對整改結果進行評估並出具意見。
對於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況責令其在整改期間停止活動。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業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查封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十條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或者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註銷其登記,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