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開采、液化石油氣提煉、規劃和工程建設不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特種設備的安全生產、運輸、消防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發展燃氣事業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利用、配套建設、保障安全、規範服務、有序競爭、依法監管的原則。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燃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價格、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管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燃氣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普及,提高公民的安全用氣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燃氣安全知識,播放、發布安全用氣公益廣告。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七條設區的市、縣(市、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燃氣專項規劃,並征求上壹級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燃氣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地方燃氣發展方向、管道燃氣生產和輸配系統、儲氣基地、瓶裝供應站和燃氣汽車加氣站的規模和布局等內容。第八條城市建設應當按照城市詳細規劃和燃氣專項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第九條在管道供氣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工程和配套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應當符合燃氣專項規劃,經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燃氣工程應有相應的安全設施。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第十壹條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在其資質等級範圍內,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第十二條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燃氣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竣工工程檔案。第三章經營管理第十四條燃氣經營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並按照許可的經營範圍、期限和規模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第十五條申請燃氣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氣源;
(二)具有符合國家標準和燃氣技術規範的儲存、輸送、配送、充裝和殘氣抽取等設施;
(三)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四)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經營場所;
(五)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相應崗位證書的專業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和燃氣事故應急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專業技能的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救援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銷售瓶裝燃氣的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瓶裝加油站的規劃和布局;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持證上崗;
(三)與居民建築和其他周邊建築的安全距離符合國家規定;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氣事故應急預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