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信息化建設,組織實施本規定;區(縣)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建設。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城管、建設、公安、保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息化建設工作。第二章信息化建設規劃第五條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展和改革部門,根據國家和省信息化建設規劃以及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實施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七條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部門編制的本地區、本部門信息化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並報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發布,確保統籌規劃和資源共享。第八條本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及其實施由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公布,並接受社會各界的咨詢和監督。第三章信息基礎設施和信息工程第九條通信基礎設施、廣播電視基礎設施等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鎮規劃。第十條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城管、建設等部門,編制全市信息管道建設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信息管線建設應當符合全市信息管線建設專項規劃的要求。第十壹條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間建設經營性信息管線,空間使用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小區、商住樓建設規劃用地紅線範圍內,同時規劃建設樓內通信管線、地下通信管道、地下電線、通信機房,所需投資納入相應住宅小區或者商住樓建設工程預算,作為工程配套設施移交。
居住區和商住樓內的通信管線等通信設施應當納入設計文件,規劃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三條住宅區、商業樓宇內的通信管道等通信設施應當向所有電信業務經營者開放。
房地產開發企業、住宅小區、商住樓的經營者不得與電信業務經營者就住宅小區、商住樓內通信管道等通信設施的接入和使用簽訂壟斷協議,不得限制用戶自由選擇電信業務的權利。第十四條信息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避免重復建設和行業壟斷。第十五條信息化工程建設,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竣工驗收制。
從事信息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和招標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建設單位不得將信息工程委托或者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第十六條從事信息工程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規定的相關強制性標準,並對信息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責任;如果沒有強制性標準,鼓勵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信息工程標準目錄和索引,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七條財政投資的信息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經同級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評估後,方可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手續。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評價結果作出資金安排決定,並送同級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八條財政投資的信息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經同級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九條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監察部門,組織對財政投資的信息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績效評價,並公布評價結果。第二十條電子政務和其他公共服務提供的政府信息工程建設資金,應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統壹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