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反家庭暴力法立法進程建議對家庭暴力進行“經濟控制”。除了對“家庭暴力”進行界定,還專門列出了“準入條款”:“有戀愛、同居、扶養、撫養或者委托監護等關系的人與有過配偶關系的人之間的暴力行為,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卓董卿認為,此次國家立法在家暴定義上有所突破,明確了各種家暴情形;戀愛和同居中的暴力也可以按家庭暴力處理的規定是壹大亮點。“建議在立法中必須保留這壹條,也建議廣東在出臺地方性法規時也增加相應的規定。”據了解,近年來,廣東省婦聯還致力於推動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規的出臺,起草了《廣東省家庭暴力防治條例(建議稿)》,已列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C類立法計劃。有專家建議,在地方性法規草案建議稿中,家庭暴力的定義應增加“冷暴力”。卓董卿說,“冷暴力”根本無法明確界定,所以無法明確體現在家庭暴力中。不過,卓董卿表示,根據現實情況,國家反家暴立法可以考慮將“經濟控制”納入家暴的定義中。離婚期間性侵妻子屬於強奸。此外,對家庭暴力的法律責任也做了相應的明確。最突出的是明確規定,因感情不和導致夫妻分居或者法院正在審理雙方離婚案件,男方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處罰,即“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省婦聯權益處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也是首次以強奸罪處罰這兩種情況。此外,還明確受害人因長期實施家庭暴力對加害人造成損害,構成犯罪的,應當免除、減輕或者從輕處罰。接到家暴舉報,要立即報警。大部分受害者在被虐待時不願意發出聲音,相關職能部門也無法裁決甚至推脫。對此,明確了“首問負責”制度,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有關家庭暴力的舉報、投訴和舉報。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的報案、投訴、舉報後,應當立即出警,並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包括及時詢問當事人和現場證人,采用錄音、錄像、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並制作筆錄。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小飛表示,此舉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責任,同時解決了家暴“舉證難”和“立案難”的難題。當法院可以簽發人身保護令來處理家庭暴力時,這也是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壹種方式。東莞市二院民壹庭副庭長段亞榮告訴記者,從目前的法律程序來看,訴訟特別是離婚訴訟是附帶有人身保護令的。在壹些家暴案件中,受害人不願意離婚,因此無法申請人身保護令,無法獲得法律保護。記者註意到,相關規定或許可以解除這樣的尷尬。明確受害人未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存在家庭暴力的,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護措施。什麽是「家暴」?明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侵犯身體、性或者精神的下列行為: (壹)以毆打、捆綁、傷害等方式侵害家庭成員的;(二)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家庭成員人身自由的;(三)遺棄或者嚴重忽視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四)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五)違背配偶意願實施性侵害的;(6)脅迫、恐嚇、跟蹤或騷擾家庭成員;(七)侮辱、誹謗或者公開隱私,給家庭成員造成精神損害的;(八)以其他方式侵害家庭成員身體、性別或者精神的。希望邊肖整理的知識可以幫助妳更好地了解離婚和家庭暴力的相關知識。如果您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識,也可以提供在線法律知識咨詢。歡迎您咨詢法律知識,以便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