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跨國證券投資中的法律沖突與規則適用研究
隨著我國大力發展國際商務,我國跨國投資中的壹些活動也涉及到壹些法律適用問題。加入WTO後,中國的跨國投融資企業越來越多,與國家交流的範圍越來越大。法律沖突和規則的不同適用經常發生,如何理解這些沖突和規則並做出最有利的選擇是跨國企業在華發展的重要保障。本文從法律沖突和規則適用的角度探討了跨國證券投資法律適用中的壹些問題。
第壹,跨國證券投資的法律沖突
為了更好地保障跨境證券交易的正常運行,各國都針對跨境證券投資中的壹些問題制定了專門的法律。但這些法律法規並不是世界性的,而是各國從自身發展的角度制定的,也存在很多沖突。壹般來說,這些沖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調整法律關系有沖突
各國對證券投資的理解不同,在制定法律和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過程中自然會有很大的差異。壹是證券發行主體、方式、程序存在差異,法規上的理解差異很大;其次,在證券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等壹些規則的制定上存在差異;第三,我國對證券監管結構、監管方法和措施、證券權利保護機制的不同規定;最後,各國對證券市場主體的法律規定存在差異,涉及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機構、證券投資公司、上市公司、證券投資者的主體資格和身份確認的法律沖突。
第二,不同國家對證券投資行為的規定不同。
跨國證券投資需要進行壹系列行為,對這些行為的規範和指定的標準規則有不同的理解。比如,在規範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時,各國對兩種行為如何認定以及在實施過程中如何控制的理解不同,監管內容也存在差異;跨國企業上市的條件和對這種行為的監管也有差異。這些都是國際上在規範跨國證券投資中的壹些行為過程中的差異。這些不同的理解也導致了法律適用的沖突,不利於同壹問題的有效解決。
在上述內容中,主要對跨國證券投資中各國的法律沖突進行了概括性的分析和描述。其實在理論研究中,對這個問題的理解也是有分歧的。例如,壹些學者在總結法律適用沖突的過程中,將這壹問題分為三個部分:發行人的沖突、發行人的沖突和發行行為與管理的沖突。無論是哪壹個部門,都意識到跨國證券投資中存在壹些法律適用的問題,這是我們今後需要重點關註的。
二、跨國證券投資法律適用的沖突規範
世界各國對跨國證券投資行為都有規定,也有壹些國際條約和多邊條約,那麽跨國證券投資問題真正出現的時候如何適用和選擇呢?國際上對這壹問題的理解主要有五個不同的問題,證券交易和發行都存在相互沖突的規範。
1.發行人的屬人法應適用。
在跨國證券投資中,壹旦出現法律問題,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應適用發行人的屬人法,即發行投資行為的跨國公司註冊地的法律決定了法律沖突應適用什麽樣的法律。最重要的國家如匈牙利,其國際私法第28條第4款規定:“證券涉及成員權利的,證券權利義務的產生、轉讓、消滅和生效,適用發行人屬人法。
根據發行地和營業機構所在地的法律解決爭議。
這是典型的屬地主義思想,也是中國的普遍做法。很多情況下,各國在規定如何解決法律沖突時,都規定沖突應由營業機構所在地的法律解決。這壹規定的目的是使發行地和營業機構所在地能夠真實、準確地了解壹些跨國證券投資企業的情況,能夠通過註冊地的調查及時了解信息,也便於當事人舉證和裁決機構解決爭議。
3.申請所在地的法律。
在跨國證券投資中,發行和交易的對象非常廣泛,因此當發生法律糾紛時,問題也是多種多樣的,不同國家對法律糾紛解決方式的規定也是不同的。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實現權利的及時救濟,例如韓國法律規定無記名證券的權利取得和喪失適用無記名證券所在地的法律。
適用於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開發。
這是針對跨國證券投資過程中如何運用證券交易中的法律。不同國家的規定有差異,但很多國家規定,在發生證券交易糾紛時,應適用交易發生地的法律解決糾紛。匈牙利國際私法第27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訂立的合同,適用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法律”。波蘭國際私法第28條規定:“在證券交易所發生的法律行為的債務,適用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法律。”《白俄羅斯共和國民法典》第1125條規定:“拍賣、招標或證券交易所所在地國的法律,適用於拍賣、招標或證券交易所訂立的合同。”此外,波蘭國際私法第28條、奧地利國際私法第39條、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115條均有類似規定。這些規定也與傳統的國際私法中“所在地支配行為”的概念相壹致。
5.調整應根據交易進行地的法律進行。
跨國公司的證券交易不同於國內的證券交易。跨國證券投資在證券交易過程中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證券交易。而且,現代網絡技術的發展也為證券交易的跨空間性質提供了最大的可能。因此,為了適應國際發展,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壹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爭議的解決適用交易發生地的法律。例如,阿根廷法律規定,應付給持有人的債券和票據的轉讓應受轉讓地國家法律的管轄。
此外,《法國民法典》的國際私法規定,“轉讓人與持票人之間的關系,持票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也可以適用指示證券支付地的法律。”
三、跨國證券投資法律適用的特點和發展
證券交易的雙重法律適用
從實際工作和立法過程中可以看出,涉及證券監管的法律實際上具有公法和私法的雙重性質,各國在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制定法律的過程中充分考慮了證券交易的雙重適用:強制性法律規定和直接適用法。在這兩種不同的立法理念指導下,各國對跨國證券投資中的交易有不同的規定。但是,從主體和交易的強制性方面來看,這是私法調整的領域,但從國家規範證券交易秩序和發行管理行為的角度來看,這也是公法的範疇。所以是雙重法律適用。
第二,證券法的直接適用
各國管理證券市場的制度屬於公法領域的調整範圍,應該不同於傳統國際私法意義上的法律沖突。
證券監管領域的這些問題直接適用於各國證券法,當事人之間沒有選擇或傳統的法律沖突。違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要承擔行政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也要承擔民事責任。雖然證券監管屬於公法領域,但證券發行與交易的關系及其規則在性質上仍然是私法,因此證券法是兼具私法和公法的特殊法律部門。證券法調整證券市場各方的行為,而基於民事責任的私法調整是構建證券市場的法律基礎。如前所述,不同國家對證券民事責任的構成有不同的規定,導致在證券跨境發行和交易的情況下,存在壹定的法律沖突。因此,首先應明確證券法中的具體規範,區分公法屬性和私法屬性,采取不同的法律適用原則。
四。結論
跨國證券投資的發展是世界經濟壹體化的表現,也是壹個國家和社會進步的標誌。作為壹個發展中國家,通過這種方式與其他國家建立有效的經濟聯系,並利用世界資金和其他資源為中國的經濟發展提供支持,是壹種可取的方式。但同時也要看到其中的壹些問題,比如在中國競爭力和管理模式的差異。這些問題最終都要靠法律來解決。只有做好法律適用的選擇,解決好法律適用的問題,才能為我國跨國證券投資業務的發展提供支持。
參考資料:
[1]周。論中國證券投資發展與世界經濟壹體化[J].金融發展,200910。
[2]孫·。跨國證券投資中的法律適用[J].政法論壇,201003。
[3]謝軍.涉外證券投資法律問題研究[D].中央民族大學,200804。
第二條
跨國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的法律適用
1.證券發行中的法律適用
在跨國證券投資交易過程中,證券的發行人或承銷商與投資者都受到所適用的契約關系精神的約束,因此自然要受到契約法律關系的調整。根據證券投資對象的不同,證券的發行過程可以分為公開發行和私募發行。由於公募和私募適用的對象不同,對其相應法律關系的規制也應有所不同。對於私募來說,私募過程中發生的是要約,是雙方的要約或談判。這壹過程中所涉及的雙方的壹切活動都是在雙方意思自治的前提下進行的,雙方的行為都應受到私法的調整。如果合同適用,也應通過合同的沖突規範選擇相應的準據法。對於證券投資中的公開發行活動,采用合同適用的特殊方法來確定準據法,也就是說,由直接使用的法律的規定來確定準據法,因為在證券公開發行投資交易活動過程中,必然會對證券投資發行地的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然後,下面重點介紹跨國證券投資中可能適用的法律規則。
1.應適用發行地的法律。
以法理學的精神考慮證券發行的準據法,首先要明確證券的法律性質。在許多國家,證券被視為壹種債權,因此作為合同關系基礎之壹的債權所適用的法律應當是合同關系法。從這個角度來說,證券發行應當適用合同關系法,而合同關系發生地是最重要的壹個,對於證券投資發行而言是發行行為發生地的法律。從契約精神的本質來看,證券投資發行適用發行地法律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采取的壹項原則。其主要法理基礎在於傳統私法觀念和“地方支配”的行為習慣。許多國家規定,證券發行涉及資金募集、信息披露等行為時,以發行地法律為準據法。早在20世紀初,美洲會議通過的國際私法就作出了相關規定,在發行股票或債券時,應根據締約國當地法律適用相關法律。在歐洲大多數國家,股票證券壹般是按照股票發行地的法律采用的。在他們的法律概念中,證券關系到國家金融秩序的執行。證券壹旦發行或交易,必然會對全國金融證券市場產生較大影響。為了相對限制此類問題的影響,有必要對證券投資法律適用作出明確規定,避免在沖突過程中出現適用法律依據不確定,適用法律往往采用證券發行的情況。
2.發行人的屬人法應適用。
有些國家將證券視為公司股權的壹種形式,因此采用公司內部章程的相關管理制度進行證券投資。采用屬人法的好處是,只要確定了公司股份等證券的所有權人,就可以立即明確證券發行的準據法,而無需追究證券發行過程中的壹系列執行。
《羅馬尼亞國際私法法典》規定的適用原則是屬人法,具體體現在通過適用管轄發行股票的法人的公司章程的法律來發行記名股票、可轉讓股票、不記名股票和有息債券。還采用了屬人法原則。匈牙利國際私法中確定,證券涉及成員權利的,證券權利義務的產生、轉讓、消滅和效力適用發行人屬人法。在早期的德國司法實踐中,發行人屬人法在壹段時間內被用作證券交易準據法的先例。在壹個案例中,德國以外國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無記名股票在購買後存放在德國。在隨後的證券投資發行過程中,在德國以外的國家收購或損失證券,可能會損失收購國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此時,德國法律規定,股東的利益將受到證券屬人法的保護。
3.妳可以選擇適用屬人法或屬地法。
當然,有些國家的立法也不乏將證券同時定義為股權和債權的。對於可以選擇適用屬人法或屬地法的法國國家,壹旦證券投資出現法律問題,就會通過國家關於國際私法程序的規定,采取選擇性沖突規範來解決相應的問題。最典型的是瑞士聯邦國際私法規定,以保薦或類似方式進行的證券投資,可以受公司適用法律或發行地國家法律的規範。從這壹規定來看,壹旦確定是證券投資法律沖突,就應當按照上述準據法的沖突規範來解決,而這壹法律適用原則就是典型的無條件選擇性沖突規範。選擇屬人法還是屬地法可以作為沖突解決規範的依據,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可以根據密切聯系和方便解決沖突的原則來確定如何適用。
二、證券交易法的適用
1.證券的轉讓受證券所在地的法律調整。
有些國家將有價證券視為動產物權,有價證券的轉讓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交易。因此,證券交易的準據法應該是證券物權關系。在這些法律關系中,許多國家會參照物權的適用原則,采用證券所在地法的原則。法國民法典中規定,股票的轉讓人與持有人之間的關系以及持有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適用無記名證券所在地的法律或者標明證券支付地的法律。在新修訂的《韓國國家家具法》中,規定了關於無記名證券權利的法律適用無記名證券所在地法律。中國的證券交易也采用這種規則。《證券法》適用於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認定的其他證券在中國的發行和交易。可見,我國證券交易適用證券所在地法律,證券關聯地應為記載實物證券或證券持有人名冊的地點。
2.證券交易適用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法律。
有些國家將交易中的證券視為債權,采取與其他債權法壹致的模式,如波蘭等國的國際私法法典。在證券交易的法律適用中,多采用契約關系原則。這些國家跨國證券交易采用的準據法是以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為準,合同關系是合同關系履行地。匈牙利國際私法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法律適用於通過證券交易所訂立的合同。此外,波蘭、加拿大等國也規定了與國際私法中“所在地支配”概念相壹致的操作規則。在我國的立法中,也主張證券交易所的所在地適用於股票、公司債券等有價證券在我國境內的交易。
3.適用意思自治和實際聯系原則。
在跨國證券國際業務中,證券發行人、投資者、證券交易所等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通過書面合同予以確認。無論是證券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的承銷協議,上市公司與證券交易所之間的上市協議,還是上述主體之間的各類證券服務協議,都必須通過合同明確約定。壹方面,各國在民事私法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決定了跨國證券業務也應遵循這壹根本原則,並根據這壹原則確定相應的準據法。同時,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在意思自治、意誌自由的情況下,也應當對其進行必要的限制。此外,當事人在意思自治前提下選擇的法律不得與法院關於資本市場管理的強制性規範相沖突。對於當事人未作選擇或者所作約定不明確的情形,各國都主張根據實際聯系原則確定證券服務協議的法律適用。於是,根據實際聯系原則和最密切聯系原則來確定準據法,成為各國的通行做法。例如,在證券承銷協議中,承銷證券構成了證券承銷協議的特征履行,因此證券承銷協議的準據法應當是承銷商所在國的法律。
總之,跨國證券投資的發行和交易在不同國家存在差異,因此如何確定相應的準據法或者如何確定各國之間可以適用的平衡的法律規則,應該因國而異,因地制宜。
參考資料:
賴趙穎。最新證券交易法對股市遊戲規則的分析[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
[2]由黃鎮中編輯。美國證券法中的民事責任和民事訴訟[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3]王淑敏。新貿易融資的國際私法統壹淵源研究[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1...104.2015.08中國法律博覽會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