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專利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市專利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轄區內的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並根據市專利管理部門的委托處理專利侵權糾紛。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商務、版權、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旅遊體育、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管理、稅務、海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醫療衛生、科研等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開展專利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第二章專利保護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保護和維權機制,支持專利保護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專利服務機構和行業協會通過多種方式依法開展專利保護和維權服務。
鼓勵企業和行業協會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專利保護聯盟和合作機制,支持企業在國內外貿易和投資中開展集體維權。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供制造、銷售、使用、展示、廣告、倉儲、運輸、郵寄、藏匿等便利條件。對於侵犯他人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的行為。第九條市專利管理部門委托區(縣)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明確授權權限並予以公開;應當委托區(縣)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委托事項的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對該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的區(縣)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第十條專利侵權糾紛行政案件的被申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案件處理的,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並提交相關證據的副本。因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而請求中止的,應當自收到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受理文件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不予受理。第十壹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需要,可以委托專利技術鑒定機構對專利技術進行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鑒定費由申請人預交;專利行政部門委托鑒定的,鑒定費在結案後按照當事人的責任分攤。第十二條當事人認為其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予以確認。不構成專利侵權的認定請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被申請人必須是專利權人或者與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人;
(二)請求確認的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三)向被申請人提供與專利糾紛有關的證據以及相關的技術載體、物品和資料;
(4)當事人未就此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也未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人請求的材料之日起五日內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請求人;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將請求材料副本發送被申請人,並要求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陳述。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書面陳述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第十三條在處理不構成專利侵權的糾紛過程中,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合並處理,依照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當事人就侵犯專利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並被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終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