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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保護電力設施維護供用電秩序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電力事業發展,加強電力設施的規劃、建設和保護,維護供用電秩序和社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規劃、建設和保護,電力供需秩序的維護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電力設施,是指已經建成或者在建的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電力通信設施以及相關輔助設施,包括水電、風電、光伏、太陽能等新能源發電設施、市政公用充電站、換電站、充電樁及其輔助設施。第三條保護電力設施、維護供用電秩序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高效有序、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政府、企業和群眾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力供需秩序規劃、建設、保護和維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電力設施保護和電力供需秩序維護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電力設施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秩序維護。第五條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規劃、建設和保護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竊電等違法行為依法開展執法工作,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相關執法。

公安機關負責查處收購廢舊電力設施設備、破壞電力設施、擾亂供用電秩序、違反國家規定竊電等案件。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力設施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秩序維護工作。第六條電力企業應當增強電力服務能力,改善和完善電力服務,不斷提高供電的安全性、穩定性和可靠性,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向電力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舉報危害電力設施和供用電安全的行為。第八條電力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獎勵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箱,受理並及時查處危害電力設施、擾亂供用電秩序的投訴舉報,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或者處理部門應當對投訴人的相關信息和舉報內容保密,保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第九條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安全用電和節約用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用電和節約用電的意識。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安全用電的宣傳教育。

電力企業應當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安全用電和節約用電的宣傳工作,支持先進計量收費管理技術和設施的應用。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電力設施保護和安全用電知識,對危害電力設施、擾亂供用電秩序等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電力設施規劃和建設第十條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部門和電網經營企業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電網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序征求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依法公布實施,並在政府網站長期公告,供公眾查詢。

電網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範,符合城市建設和管理的要求。納入電網專項規劃控制的變電站(站)和輸電線路通道應當劃定控制邊界,明確相關控制指標和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電網專項規劃。確需修改的,組織編制電網專項規劃的部門應當組織修改,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第十壹條電網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並與其他專項規劃相協調。

編制城市新區、舊區和工業園區規劃時,應當將電力設施布局規劃納入詳細規劃,保障電力設施建設用地。電力設施建設預留用地不足的,應當在修改相關規劃時補充完善。第十二條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電網專項規劃為電力建設項目預留電力設施用地、走廊和通道。

經批準的電力設施用地、走廊和通道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進行;造成損失的,提出變更的壹方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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