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對商標使用人的規定: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二條將未註冊商標作為註冊商標使用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使用未註冊商標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第五十四條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期滿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和復審決定生效。商標法關於懲治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規定: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行為之壹,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說明供貨者。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六十壹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掌握的涉嫌侵權的證據或者舉報,在查處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要求有關方面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有證據證明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發生商標權屬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中止案件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或者終止案件調查處理程序。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商標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的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盡力提供證據且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持有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費用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300萬元以下的賠償。第六十四條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該註冊商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該註冊商標近三年實際使用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該註冊商標在前三年內已經實際使用,也不能證明因侵權遭受其他損失的,被訴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自己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供貨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五條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將要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第六十六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第六十七條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擅自偽造、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八條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壹)偽造、變造或者在辦理商標事務過程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書、印章、簽名;(二)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方式招攬商標代理業務的;(三)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商標代理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商標代理業務,並予以公告。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信原則,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依據章程予以處罰。第六十九條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評審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或者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第七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負責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七十壹條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收受當事人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