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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案件中“法律來源”的認定原則

司法實踐中,商標侵權案件中?合法來源?也是案件審理的重點和難點。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供貨方的,就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款規定,商標侵權人能夠提供合法商品來源的,免除賠償責任。這是什麽?合法來源?但現行法律法規缺乏詳細規定。司法實踐中,商標侵權案件中?合法來源?也是案件審理的重點和難點。

具體來說,?合法來源?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第壹,辯護主體要合法

目前,假冒偽劣在中國十分猖獗。商標侵權訴訟中,權利人的索賠壹般是針對侵權商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對於侵權商品的生產者來說,除了委托他人加工外,大部分訴訟是因其主動侵權引起的,生產者具有主動追求侵權結果的主觀故意,屬於惡意範疇,因此不能成為善意第三人。所以,能夠主張所銷售的侵權商品有合法來源的,只能是經營者,也就是商品的銷售者。

第二,主觀上,經營者需要善意。

侵權經營者的主觀善意是指侵權商品的銷售者主觀上不知道其經銷的商品侵權。不知道嗎?有兩種形式,即?不可能知道?用什麽?妳應該知道,卻因為疏忽而不知道?。如果經營者明知其銷售的是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商品,則屬於惡意,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經營者是如何確定的呢?不可能知道?還是?有哪些妳應該知道卻因為疏忽而不知道的事情?,是實踐中商標侵權案件的難點。

為了什麽?應該知道?我國的商家,尤其是中小商家,普遍缺乏辨別商品真偽和侵權的能力。如果簡單地推定經營者有過失,必然導致經營風險的擴大,導致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畏首畏尾。

第三,客觀上需要來源合法

合法來源是確定商品有合法來源的基礎。商標侵權司法實踐中,壹般推定經銷商銷售的商品沒有合法來源。然而,這只是法律上的推定。如果經銷商想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銷售的產品來源合法,即經銷商通過合法渠道獲得產品。在證據方面,壹般有以下幾個方面:

1,有合法合同。經銷商向生產者購買商品,應當簽訂銷售合同。但是,這並不是證明經銷商商品來源合法的必要條件,原因有二:

(1)法定許可。法律允許交易雙方存在口頭合同,合同法也對口頭合同做了壹些規定。作為經銷商,通過口頭合同獲取商品並不違法。

(2)商業交易效率的要求。在現實的商業交易中,鑒於商業交易的效率和慣例,存在大量的口頭合同,經營者往往通過壹個電話就可以獲得配送的貨物。

2.價格合理。合理價格是法律上判斷經銷商商品來源是否合法的核心要素之壹。如果商品差價較大,應該讓經銷商清楚的知道,那麽經銷商應該對商品是否侵權有進壹步的認識,並仔細核實。

3.有合法的商業發票。商業發票是證明經銷商銷售商品來源的重要證據。在實際操作中,也有壹些經營者出於偷稅漏稅等目的,不開具商業發票。這種行為是建立在違法的基礎上的。經銷商銷售的商品壹旦被侵權,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商品合法來源的,不能免除賠償責任。

4.有完整的日常操作記錄。在實際操作中,壹些經銷商出於偷稅漏稅等目的,往往不建立銷售記錄。這種違法行為並不能免除他的法律義務。在無法提供其他商品合法來源的證據時,經營記錄是判斷侵權商品是否具有合法來源的重要證據,否則,經銷商將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綜上,商標侵權?合法來源?認定要從商品價格、商業發票、經營記錄等因素綜合判斷。那麽,在具體案例中,各種因素應該以什麽標準和原則來考慮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十六條規定:法官應當從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綜合審查判斷案件的全部證據?。筆者認為商標侵權?合法來源?民事案件的認定應該遵循民事案件的證據?極有可能?根據證據的證明力和與待證明事實的相關程度,按照證據的高概率的判斷標準,全面、完整地認定涉案事實。判斷標準不應該是固定不變的,也不應該拘泥於單壹的證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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