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認購書範本
編號:
商品房認購書
各方: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訂戶(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就乙方認購甲方商品房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壹、認購對象的基本情況
1.1?甲方開發的乙方認購的商品房在哪裏?城市?區?項目中的第壹個?建築?單位?房間號(以下簡稱該商品房)。
1.2該商品房建築面積多少?平方米,閣樓面積是多少?平方米。以上面積以房產局測繪中心最終測繪面積為準。
二、認購對象的價格
2.1該商品房按建築面積計價,單價為人民幣?元/平方米,房款是人民幣?袁(大寫:?)。閣樓按套定價,單套人民幣?袁(大寫:?)。
2.2總房價為2.1所列項目之和,人民幣元?袁(大寫:?)。
三。訂閱費
3.1乙方應在簽署本認購協議之日將人民幣認購款壹次性支付給甲方?袁(大寫:?)。如乙方逾期未支付認購書款項,認購書將自動解除,不再另行通知,甲方有權將該商品房另行出售給第三方。
3.2甲方取得預售許可證後應通知乙方。從乙方收到甲方簽字通知的次日起?日內到售樓現場與甲方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協商壹致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本款約定的期限是協商簽訂合同的起始期限,不是終止期限)。
3.3如乙方未能在第3.2條規定的期限內與甲方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協商,認購書將自動解除,不再另行通知,乙方已支付的認購款不予退還。甲方有權將該商品房單獨出售給第三方。
3.4甲、乙雙方在第3.2條約定的期限內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協商,雙方未達成壹致意見,且該期限自第3.2條約定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超過該期限?於,本認購書將自動解散,不再另行通知。甲方應在本次認購終止的次日起?日內將收到的認購款無息退還給乙方。
3.5如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乙方支付的認購款將作為該商品房的購房款,無需返還給乙方..
四。其他協議
4.1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如變更認購人,需經甲方同意。(父母、夫妻、子女除外)。
4.2乙方在本認購表中提供的聯系地址和電話號碼是甲方通知乙方的依據..乙方保證其提供的信息是準確的。如果甲方無法根據乙方提供的信息聯系到乙方,由此產生的壹切不利後果由乙方承擔..
動詞 (verb的縮寫)補充條款
5.1本次認購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次認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本認購書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雙方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後,本次認購自動終止。本認購書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證書編號:?證書編號:
聯系地址:?聯系地址:
電話:?聯系電話號碼:
年份?月份?日?年份?月份?太陽
商品房認購書的註意事項
1,規避了限制性條款。
如果購房人想自己簽認購書,就要避開認購書中的約束性條款。往年的認購書上,往往會有這樣的條款:購房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簽約的,開發商收取的定金不予退還。但不簽合同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體條款上無法達成壹致。這種情況不能完全歸咎於買家的過錯。但由於這壹條款的存在,開發商往往以此作為對購房者的威脅。如果因為各種原因必須簽署訂閱,則應避免使用該條款。建議購房者簽訂壹份範本認購書,這充分保障了購房者的利益。
2.購房者不應與開發商約定,預付款或認購款“沒收”或“不退”。
這種條款實際上是針對購房者單方違約的違約金條款。開發商這裏有陷阱。只要購房者沒有和開發商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無論什麽原因,都視為購房者違約,開發商將沒收認購款,不予返還;
3.不要使用模糊的概念。
認購書中價格條款的約定,不要使用“均價”、“優惠價”、“折扣價”,要精確到單價的具體金額;
4.開發商承諾為購房者預留價格或房號的,預留承諾應當寫入認購書。
此價格預訂10天,此房號預訂10天。此時還需要註意的是,這種保留是開發商單方面的承諾。開發商不兌現承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不要將此預訂簽署為買家10天內必須購買的義務;
5.註意認購協議中權利義務的對等性。
合同體現的基本原則是自願平等。也就是說,當事人應當在認購協議中約定必要的義務,雙方的義務都是圍繞合同目的的實現而設立的。任何壹方的義務都不能太多或太少。目前大部分認購書都是開發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對購房者的限制比較多,開發商基本不負責。為了避免壹方責任的傾斜,在簽訂協議時要註意增加限制開發商行為的條款。
6.購房者在簽訂認購協議時,應認真審閱開發商提供的格式條款,適當補充完善,調整定金的約定範圍,從根本上區分認購協議與房屋買賣合同,使其具有獨立性。只有這樣,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護。
商品房認購書的效力
壹是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簽訂購房協議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應當認定無效,但出賣人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根據上述解釋和相關立法背景,要簽訂受法律保護的商品房認購書,必須滿足以下條件:開發商已完成項目立項、規劃、報建等審批手續,也就是說,只要在手續完成後簽訂認購書,即使該項目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也是有效的。如果沒有完成上述審批程序,很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非法融資,甚至涉嫌合同詐騙。不僅得不到法律保護,還會受到嚴懲,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二是取得預售許可條件下簽訂的認購協議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的協議具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出賣人按照約定接受了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該條的規定並不是說所有認購協議只要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且出賣人已按約定接受了購房款,就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而是說認購協議只有在項目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才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其實這是為了防止開發商在與購房者簽訂預約合同後,通過法律允許的規避方式欺騙購房者、炒作房價、牟取暴利的權宜之計,需要進壹步出臺法律徹底解決此類問題。
根據民法理論,合同可以分為本合同和預約合同。約定是指雙方簽訂的合同,以後簽訂的合同稱為本合同。根據上述理論,認購合同為預約,商品房買賣合同為該合同。兩者的性質和法律效力不同。預約合同的壹方只能要求對方按照預約合同的約定履行簽訂本合同的義務,而不能直接要求對方按照上述標的物履行。比如,買受人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約定“本人自簽訂書之日起10日內正式簽訂合同”,但房屋出賣人在10日內向買受人發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請求,而不是向買受人發出簽訂購房合同的要約。因此,如果認購書中有“在約定期限內內部簽訂合同,定金將被沒收”的約定,則無效。簡單來說,只要有人簽訂認購書,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按照認購書的條款與開發商談好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具體事項,就認為買受人已經履行了認購協議約定的義務,能否就商品房預售合同達成約定,不是受認購協議約束的事項。
這裏介紹商品房認購書的模式、註意事項和效力。商品房認購書雖然不是正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是如果購房者不註意,還是有可能被開發商侵權。所有購房者壹定要仔細閱讀邊肖帶來的這篇文章,了解簽訂商品房認購書的註意事項,維護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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