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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商品房銷售新規的看法:樣板間所見即所得。

北京市住建委發布《關於進壹步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交付樣板房的裝修標準應當與預售方案所列清單壹致,與購房合同約定的交付標準壹致,與項目實際交付情況壹致。對於熱銷項目,開發商應采取公證搖號的方式。

全文如下: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於進壹步規範新建商品房銷售行為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石景山住房城鄉建設委,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有關單位:

為不斷規範新建商品住房(含競爭性住房、共有產權住房,下同)銷售行為,提高交付質量,切實保護購房人合法權益,保障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第壹,規範交付樣板房。

(1)開發企業在申請預售許可時,應當按照出讓合同和掛牌文件約定的裝修標準(全裝修、高標準施工方案),列出預售方案中使用的主要材料、設施、設備,並註明名稱、品牌、型號、材質、施工工藝等信息。主材產品可提供1 ~ 3同檔次產品目錄。

實際裝修標準高於出讓合同和掛牌文件約定標準的,按照實際建設標準在預售方案中列明相應事項。

(二)商品房預售前,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經圖紙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和預售方案中設定的房屋樣式、結構尺寸、交付標準、施工工藝交付樣板間,並在交付樣板間內布置工藝樣板間。如果項目有多個單元,應設置主要單元(不少於兩個)並交付樣板間。交付樣板房不得設置在爛尾樓內。

在銷售過程中,因設計變更導致交付樣板間與實際交付情況不符的,應在交付樣板間和流程模型區增加設計變更前後的實體對比展示內容。

(3)交付樣板房的裝修標準應與預售方案所列清單內容、購房合同約定的交付標準、項目實際交付狀況壹致,不得增加交付標準以外的其他裝修和固定設施。工藝模板區應展示包括但不限於客廳、臥室、廚房、衛生間等墻面、地面、天花板的施工工藝和材料,展示室內設備、管道、門窗的型號、品牌和材料。交付樣品室和工藝樣品區應保留至項目交付後三個月。

二、規範新建商品房的促銷活動

(四)開發企業制作展板、沙盤、樓層書、圖集、APP軟件等各類銷售宣傳資料時,項目範圍內展示的內容應當與規劃許可的內容壹致,建築物、構築物、綠化景觀、居住道路的比例關系應當與規劃許可的總平面圖壹致;項目外的展示內容應與現狀壹致,不得展示在建內容。若規劃調整、設計變更影響展示內容,應及時調整銷售宣傳資料。

開發項目的各類宣傳廣告和線上線下銷售渠道,應當在顯著位置標註項目取得的預售許可證號或者現房銷售備案產權證號。

(五)開發企業除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規範銷售場所信息公示和加強銷售人員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9〕533號)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外,還應當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以下內容。

1.可能對合同的訂立和房價的確定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內外條件,特別是噪音、煙霧、汙染、輻射、隱私、通風、采光、裝修等不利因素。不利因素的宣傳要準確、全面。

2.經圖紙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平面圖和立面圖。

3.項目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開發企業還應當說明公共租賃住房的分布情況、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設施設備使用情況、物業服務質量標準、物業收費標準等。,並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

(六)項目銷售時,開發企業的銷售機構和銷售人員應當在申請預售許可證時組織銷售。需要變更銷售機構、銷售人員的,應向項目所在地的房屋交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在變更過程中暫停項目銷售。

項目銷售前,開發企業應對銷售人員進行培訓,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不利因素內容、銷售政策法規、規範促銷條款等。

銷售過程中,銷售人員應當佩戴銷售人員信息卡,網絡銷售應當公示銷售人員的真實姓名和信息卡號。嚴禁虛假宣傳,誤導客戶處置已占用部分,宣傳周邊未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助長緊張氣氛。

三、實行房屋交付前質量檢查制度

(七)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開發企業應當在房屋竣工驗收前開展不少於兩次的“工地開放日”活動。在組織開放日之前,開發企業應主動告知所有購房者,並在“開放日”活動中組織有意向的購房者進入項目現場,了解項目的主體結構、施工工藝、隱蔽設施、裝修和公共部位,以及購房者對項目質量的意見或建議。開發企業應及時修復和整改並反饋給購房者。鼓勵開發企業通過網絡視頻向購房者展示實時建設進度。

(八)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開發企業除組織購房人對預售方案中所列的裝修質量標準進行檢查外,還應按照《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於實施新房交付使用前房屋質量檢查的通知》(京建設發[2018]17號)的有關規定,組織購房人對房屋施工質量進行檢查。

第四,壓實開發企業的主體責任

(九)開發企業要切實加強項目銷售的組織管理。項目銷售好的(項目註冊客戶超過批準銷售房源3倍),采取公證搖號方式,優先銷售無房家庭、本地居民家庭、周邊單位職工家庭符合本市限購政策的。具體優先購房順序和購房家庭條件由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確定,並在項目預售方案中載明。

(十)開發企業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含預售和現售,下同)前,應當向購房人充分展示交付樣板間和工藝樣板間面積,如實介紹裝修材料、施工工藝、結構尺寸等內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銷售人員應當明確告知購房人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情況及不利因素,購房人應當書面確認。

(十二)開發項目宣傳材料應留存書面和視頻材料備查,包括以下內容:

1.展板、沙盤、樓書、圖集、APP軟件等銷售。用於網站和在線推廣;

2.銷售人員培訓內容、教材、記錄等。

3.銷售場所信息公示(京外交[2009]533號文件及本通知規定的內容);

4 .“工地開放日”和質檢過程中買家反映的工程質量問題及維修和整改記錄;

5.交付樣品室和過程樣品區的布局。

鼓勵開發企業開展項目推介和材料第三方公證。

(十三)開發企業對商品房的整體質量和售後服務全面負責。房屋正式交付時,應當向購房人出具《房屋質量保證書》和《房屋使用說明書》,其中《房屋質量保證書》和《房屋使用說明書》應當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要求。

動詞 (verb的縮寫)補充條款

(十四)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開發企業限期整改,並依據《北京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評分標準見附件)進行評分。整改期間,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暫停項目網簽。涉嫌虛假廣告的,移交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十五)20265438年X+0日起新辦理施工許可的商品房項目,適用本通知規定。* * *產權住房樣板間的設置除執行本通知有關規定外,仍按《北京市宜居住房規劃設計導則(試行)》(京建發[2017]20號)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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