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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是指商業銀行向個人客戶和機構客戶(以下簡稱客戶)宣傳、推介、銷售、購買和贖回自行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第三條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第四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理財產品銷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基本原則第五條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如實告知的原則。第六條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不得誤導客戶。第七條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進行合規審查,準確界定銷售活動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防範合規風險。第八條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確保成本可計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第九條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符的理財產品。

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金融產品。第十條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加強客戶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第三章宣傳銷售文本管理第十壹條本辦法所稱宣傳銷售文本分為兩類。

壹是宣傳資料,是指商業銀行為推廣理財產品向客戶散發或發布的書面、電子或其他媒體信息,包括:

(a)傳單、小冊子、信函和其他面向客戶的宣傳材料;

(2)電話、傳真、短信和郵件;

(三)報紙、海報、電子顯示屏、電影、互聯網等視聽和傳播材料;

(4)其他相關資料。

二是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銷售協議、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客戶權益等。;經客戶簽字確認的銷售文件應由商業銀行和客戶雙方共同保管。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制作和分發的管理。宣傳銷售文本由商業銀行總行統壹管理和授權,未經總行授權,分支機構不得制作和分發宣傳銷售文本。第十三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地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征和與產品相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達應當真實、準確、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違反規定獲利或者承擔損失的;

(三)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產品,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對沖、安全、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產品風險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四)單位或個人公布的推薦文本;

(5)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誇大過往業績的表述,如“業績優秀”、“名列前茅”、“最有價值”、“第壹”、“最大”、“最好”、“唯壹”等;

(六)其他容易讓客戶忽視風險的情形。第十四條理財產品的宣傳銷售文本只能公布該理財產品或商業銀行開發設計的相同風險等級和結構的同類理財產品的過往平均業績、最佳和最差業績,並應符合以下規定:

(壹)引用的統計數據、圖表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全面,並註明來源,不得引用未經核實的數據;

(二)真實、準確、合理地陳述理財產品的業績和商業銀行的管理水平;

(3)應當在宣傳銷售文本中明確說明,產品的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業績,不構成對新理財產品業績的保證。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使用模擬數據的,必須註明模擬數據。第十五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提及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的名稱以及公布或發布評價的渠道和日期。第十六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出現表示收益率或者收益區間等字樣的,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提供科學合理的計算依據和計算方法,以醒目的文字提醒客戶“收益計算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需謹慎”。

不能提供科學合理的計算依據和計算方法的,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不得出現產品收益率或者收益區間等類似表述。

向客戶表述的收益率計算依據和方法應當簡明清晰,不得利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產品的收益率或收益區間,誤導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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