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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傷十級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性:

十級工傷賠償標準醫療費:1。勞動者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緊急情況下可以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2、工傷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執行。住院夥食補助費為1,所在單位按本單位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發放住院夥食補助費。2.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報經辦機構批準,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的,所需交通、住宿、夥食費由單位按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停工帶薪期間待遇(非法用工傷亡人員生活費)1。職工因工作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工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2.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後,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護理費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2、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壹次性傷殘津貼為本人6個月工資;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10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0月。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50%。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工傷職工,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滿1年,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減少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總額的10%發放;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他規定:1、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情況進行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2.職工外出工作時發生事故或者搶險救災期間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發放工資,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工傷保險基金將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辦理。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壹)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四)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的。4.用人單位分立、合並或者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繼任單位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5.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6.職工在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和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賠償措施。7.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期間,應當優先支付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8.職工被派往國外工作,按照所去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暫停。9.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按照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10,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法律客觀性:

如下: (壹)醫療費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住院夥食補助費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交通費和食宿費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4)康復治療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六款和地方性法規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康復治療由經辦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估。(五)輔助器具費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的金額由省、直轄市規定。(六)停工留薪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7)護理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經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按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統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按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統籌。(八)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十級傷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為本人7個月工資。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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