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挖掘城市交通主幹道的建設項目,由市建委審批;
(二)十五平方公裏以內的非交通幹道建設項目,由市道路管線監理處審批。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上述審批意見核發道路施工許可證。第四條城市新建(修復)道路五年內確需重新挖掘的,除按照本規定第三條辦理審批手續的道路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審核:
(壹)挖掘人行道、工藝工程由各專業公司審核上報,市道路管線監理處審批;
(二)挖掘車行道工程,由主管部門提出,由市道路管線監理處報市建委審批。第五條在市區主要交通幹道和十五平方公裏範圍內建設道路管線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提交開工報告的同時繳納建設期保證金。工程造價不足十萬元的,應當繳納三千元保證金;十萬元至三十萬元的,繳納保證金五千元;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繳納保證金壹萬元;50萬元以上的,交2萬元定金。
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保證金全額退還;逾期未完成的,按《上海市臨時占用道路管理辦法》處以罰款。
綜合工程建設期保證金的繳納和退還手續由市政工程建設單位辦理。第六條城市道路和管線工程應當公開掛牌施工。施工銘牌應標明施工範圍、內容、作業時間、開竣工日期、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督電話等。,並張貼在施工範圍兩端的明顯位置,接受社會監督。第七條凡在市區主要交通幹線和十五平方公裏以內的道路管線工程,應實行三班或兩班倒。未封閉交通的道路、管線工程應在夜間施工,但應在次日淩晨5時前清除余土,恢復交通。第八條因管道工程施工挖掘道路的,應當及時修復。修復單位接到管線單位的修復通知後,應當根據道路類型分別在七日內修復零星道路工程,並在十四日內完成。大中型管道工程開挖的道路應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道路修復所需材料的管理,將其納入計劃,保證供應。第九條相關局應對道路管線工程項目經理進行培訓。培訓合格的,發給項目經理資格證書,並逐步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第十條管道專業建設單位在安排年度和季度計劃前,應當考慮沿線單位增加管道運力的需求,並納入計劃。經批準的新建、擴建項目需要配套建設道路管線工程的,審批單位應當及時將批準文件抄送各專業管線建設單位,列入計劃。第十壹條本規定由市建委負責解釋。附件:市區42條主要交通幹線目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