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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民獻血條例(2014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本省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獻血、采血、供血和用血。第三條提倡和鼓勵65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的健康公民自願無償獻血。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主要職責是:

(壹)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本條例;

(二)制定和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計劃;

(三)統壹規劃和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獻血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獻血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獻血的日常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開展獻血宣傳教育;

(二)制定年度獻血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制定獻血、采血、供血、用血的管理制度;

(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血站規劃,負責血站建設,監督血站業務和財務;

(五)監督管理醫療機構臨床用血和急診采血;

(六)監督血液質量;

(七)依法實施處罰。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獻血工作。第七條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和促進獻血,配合人民政府宣傳、動員和組織獻血。第八條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的健康公民獻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行政區域或者居住區內的健康適齡公民獻血。第九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向學生普及血液生理常識和獻血科學知識,鼓勵高等院校和中等學校的適齡學生參加無償獻血。第十條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獻血的公益性宣傳,普及獻血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第十壹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實行統壹規劃和設置血站,統壹管理采供血和統壹管理臨床用血。第二章血站第十二條血站是采集、制備、儲存血液和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它是壹個非盈利的公益組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血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其正常健康運行。第十三條采血和供血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技術操作規程和制度。第十四條血站的組織機構、建築設施和技術裝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第十五條血站技術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並取得證書後,方可上崗。第十六條設立血站必須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符合執業要求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血站執業許可證》或者《中心血站采供血許可證》。

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血站資質進行年度審查。第十七條《血站執業許可證》、《中心血站采供血許可證》註冊有效期為三年,註冊期滿前三個月內,重新申請註冊。

《血站執業許可證》和《中心血站采供血許可證》不得偽造、買賣、出借和轉讓。第十八條省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采供血實施資格認定;符合采血條件的,允許采集急救用血和患者親友用血。第三章獻血和采血第十九條公民獻血時,血站或者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獻血者健康檢查的有關標準,免費為其進行健康檢查,檢查合格者方可采血,不合格者不得采血。第二十條公民每次獻血壹般為200毫升,最多不超過400毫升,兩次獻血間隔時間不少於6個月。

禁止血站或者醫療機構過量、頻繁地采集獻血者的血液。第二十壹條公民無償獻血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出具無償獻血證明。《無償獻血證》是獻血公民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待和獎勵的憑證,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賣和出借。

公民無償獻血後,所在單位或者血站可以采取適當形式予以鼓勵。第二十二條血站或者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采集的血液進行各項檢測,不得向醫療機構或者患者提供質量不符合標準的血液和血液成分。第二十三條血站對臨床用血的檢測、分離、包裝、儲存和運輸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發出的血液或者成分血必須標明獻血者姓名、血型、品種、采血日期、有效期、血袋號、儲存溫度、獻血機構名稱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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