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上海市供用電條例

上海市供用電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供用電管理,安全、經濟、合理地供用電,維護供用電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供用電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力供應和使用以及相關的安全和管理活動。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供用電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供用電協調機制。

市經濟信息化主管部門是本市電力運行的主管部門,負責監測和協調本市電力日常運行,會同有關部門監督供電和用電安全。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全市電網建設規劃,協調推進全市電網建設和電力市場建設,統籌電網建設資金平衡,做好電價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國土、住房城鄉建設、工商、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公安、交通、水務、綠化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供電和用電管理工作。

國家電力監管機構的派出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電力監管工作。第四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供用電合同的規定提供安全供電,接受社會監督,履行保障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用電的基本職責。

電力用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供用電合同的約定安全有序用電,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五條電力供應和使用應當遵循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節能減排、便利服務的原則,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服務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第六條鼓勵和支持供用電領域的科技創新,發展智能電網,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鼓勵采用節能技術和產品,促進電力工業發展方式轉變和能源結構優化,提高電網建設現代化水平和節能利用水平。第二章供電第七條供電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建立公開制度,公開用電程序、時限、服務規範、收費項目、標準和依據,並向社會公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服務電話和投訴電話。

供電企業應當提供24小時全天候搶修和投訴處理服務,簡化業務手續,設置合理的收費通道,開展安全用電宣傳,方便電力用戶。第八條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供用電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供電企業與居民電力用戶簽訂供用電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起草格式條款時,市電力運營部門應當組織聽證會,聽取公眾、社會組織和相關利益方的意見。供電企業應當將格式合同報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電力運營部門備案。

本條例實施前,供電企業與非居民電力用戶尚未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協商簽訂供用電合同。壹方逾期未協商簽字的,另壹方應當書面提醒。經催告後,壹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簽訂合同的,雙方可以不履行供用電合同的義務。第九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供用電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時間和方式供電,提供普遍電力服務,保障基本供電,無差別地提供安裝、計量、抄表、維護等各項供電服務。

在發電和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持續穩定地向電力用戶供電。除法律法規或者供用電合同另有規定外,供電企業不得擅自采取限電或者斷電措施。第十條電力用戶的用電量和用電量應當以計量檢定機構依法檢定合格的電能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產權邊界處應當安裝電能計量裝置。電能計量裝置和供電設施由供電企業維護,受電設施由電力用戶維護,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電能計量裝置投入使用後,電力用戶不得在裝置前放置影響抄表或計量準確度、危及裝置安全的物品。電力用戶發現電能計量裝置丟失、損壞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告知供電企業。除電力用戶自身原因外,供電企業應當免費維修或者更換。

供電企業維護用電計量裝置時,電力用戶應當給予必要的配合。第十壹條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應當根據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所有權安裝安全保護裝置。

安全保護裝置的安裝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應當定期維護,確保安全保護裝置正常運行。第十二條市電力運營部門應當制定本市處理供電事故的應急預案,定期開展處理供電事故的應急演練,並參與供電事故的調查和評估。

供電企業應當根據本市處置供電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每年至少組織壹次應急演練。

因嚴重自然災害或者重大事故造成大面積停電時,供電企業應當盡快搶修,優先恢復對重點地區和重要電力用戶的供電。

  • 上一篇:如何提高記憶力,背誦?如何在短時間內背出壹段話?
  • 下一篇:什麽是個體工商戶?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