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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2013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軌道交通管理,促進軌道交通建設,保障運營安全,維護乘客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設施,是指軌道交通的軌道、隧道、高架橋、車站(含出入口、通道)、車輛、機電設備、通信信號系統等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而設置的相關設施。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四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軌道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並可以委托其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實施的行政處罰。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軌道交通企業具體負責本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並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軌道交通企業執法人員應當取得執法身份證件,規範執法,文明執法。

市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本條例。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協助軌道交通建設、運營服務和應急處理。第五條本市軌道交通實行統壹規劃、配套建設、安全運營、規範服務的原則。第六條本市優先發展城市軌道交通。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軌道交通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給予支持。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軌道交通建設資金、運營和綜合開發收益的監管。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軌道交通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並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程序批準後,納入本市相應的城鄉規劃。

軌道交通專項規劃包括線網系統規劃、選線專項規劃和系統配套設施規劃。

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交通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軌道交通企業,組織編制線網體系規劃和選線專項規劃,劃定軌道交通規劃控制區。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軌道交通企業組織編制軌道交通系統配套設施規劃。

編制軌道交通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軌道交通不同線路之間以及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方式之間的換乘銜接。

軌道交通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聽取區縣人民政府、相關單位和沿線公眾的意見。第九條軌道交通規劃控制區內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確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市和區、縣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同意,並依法審批。第十條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交通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軌道交通建設規劃。

軌道交通建設規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經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壹條城鄉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本市鼓勵按照市場化原則對新建軌道交通設施用地進行綜合開發。實施綜合開發的,開發收益應當用於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第十二條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在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建設項目的安全風險及其對周邊環境的影響進行評估,並按照建設程序報批。軌道交通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和減輕對其上方和周圍現有建築物、構築物的影響,確保其安全。第十三條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和市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預留換乘樞紐、公交(電)和出租車站、停車場、公共廁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設施用地。編制軌道交通站點所在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時。第十四條軌道交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軌道交通企業在組織工程項目建設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軌道交通運營功能配置規範,配置安全可靠的軌道交通設施,建設完善的軌道交通安全監控和救援保障體系,保障乘客的安全和便利。第十五條軌道交通工程竣工後,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設計標準進行工程初步驗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乘客試運行。

軌道交通項目投入試運營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確定其具備基本運營條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方可投入試運營。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才能交付正式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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