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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的規定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由選民直接選舉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第三條鄉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的職權。第四條每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應當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出後兩個月內舉行,由上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壹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經五分之壹以上代表提議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第五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召開預備會議,選舉產生主席團,通過會議議程和議案審查委員會、預算審查委員會成員名單等會議準備事項。

鄉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批準。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行使職權至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為止。第六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可以設副主席壹至二人。主席、副主席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副董事長受董事長委托或者在董事長缺位時履行董事長職責。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成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召集並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的預備會議和主席團第壹次會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職務;擔任國家行政機關職務的,必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辭去主席、副主席職務。第七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被解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或者資格終止的,其職務相應撤銷或者終止,由主席團予以公告。第八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由七至九人組成。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負責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第九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會議議程;

(二)向會議提交提案和決議草案;

(三)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四)提出選舉辦法草案並主持選舉;

(五)依法提出和確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候選人;

(六)決定議案、罷免案和質詢案的審議程序和處理意見;

(七)決定代表提出建議的截止時間;

(八)發布公告;

(九)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第十條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鄉級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第十壹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規劃,以及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報告,並作出相應的決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第十二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其辭職請求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審議決定。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五分之壹以上代表聯名,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第十三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十名以上代表可以聯名依法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的質詢案。第十四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由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復代表。

承辦單位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必須在兩個月內處理和答復;涉及問題復雜,不能在限期內辦理的,經主席團同意,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壹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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