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園、植物園、動物園、公墓、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道路、廣場等公共綠地;
(二)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居住區的專用綠地;
(三)鐵路、公路、海堤、堤防、河流兩側,水閘管理區和農田中用於保護目的的林地和綠地;
(四)林場、苗圃、花壇、草床、果園和園林、林業科研等生產用地;
(五)城鎮和村莊的其他林地和綠地。第三條本市綠化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市、區(縣)、街道(鄉鎮)分級負責,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辦法。
(壹)市和區(縣)、街道(鄉鎮)綠化委員會,統壹領導轄區內的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和植樹造林工作。
(二)市園林管理局是本市園林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園林綠化管理部門主管轄區內的園林綠化工作,業務上受市園林管理局領導。
(三)市農業局是本市林業生產和農村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區)林業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的林業生產和農村綠化,業務上受市農業局領導。
(四)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園林、林業管理部門實施本條例。第四條。本市的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都有義務植樹,保護樹木、林地和綠地。他們要積極參加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努力完成區縣下達的植樹造林和保護任務。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五條本市造林綠化建設應當按照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進行規劃,並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化規劃的要求,制定本地區、本系統的年度綠化計劃,落實資金並組織實施。
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綠地不得隨意改變。確需變更的,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應當征得市園林管理局或者市農業局同意,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七條城郊村的綠化,由鄉(鎮)、村根據縣城綠化規劃組織實施。
國有農場的防護林由市農場局根據郊縣造林綠化規劃的要求進行設計,各農場負責營造。
鐵路、公路、海堤、堤防、縣級以上河流兩岸和水閘管理區的造林綠化,根據城市統壹規劃的要求,由各自管轄範圍內的主管部門負責。
軍營的綠化由駐營部隊負責。
公共綠地由園林管理部門建設。
居住區綠化由房屋產權部門承擔。房屋產權越界區域的綠化,由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實施,建設資金由房屋所有權人共同承擔。
各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每年制定綠化計劃,充分利用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樹、栽花、種草,因地制宜地發展多種形式的綠化,提高綠化覆蓋率。第八條所有建設項目的綠化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必須符合下列要求,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規劃、設計和施工:
(壹)新建居住區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其中公共綠地應不低於百分之十。
(二)中心城區新建工廠不低於百分之十五;浦東新區和其他經濟技術開發區不超過20%;其中不少於25%產生有毒有害氣體。
(三)新建醫療衛生、科研教育單位、賓館和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築和設施,在中心城區舊區不低於20%;中心城區新區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浦東新區和其他經濟技術開發區不低於30%。
(4)新建地面道路、公路、鐵路的規劃綠地寬度不得小於道路紅線間距或道路寬度之和的20%。
(五)中心城區舊區的其他新建項目不低於百分之十;中心城區新區不低於百分之十五;浦東新區和其他經濟技術開發區不低於20%。
(六)中心城區舊區居住區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七)改建、擴建工業項目,在中心城區舊區不低於百分之五;中心城區新區不低於百分之十;浦東新區和其他經濟技術開發區不低於15%。其他改擴建項目不得低於5%。原綠化面積大於上述比例的,不得少於原綠化面積。
(八)郊區城鎮、衛星城、獨立工業區,參照中心城新區的相應比例。
(九)郊縣的河流、溝渠、溝渠、道路兩側,應因地制宜地建設農田林網。唐河沿岸陸地壹側25米至50米的新填海區用於營造防護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