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義的理念是在審判工作中實現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最初的外在表現首先體現在司法程序的公正上,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看得見、摸得著,通過訴訟活動可以直接體驗和感受到。其次是實體處理的公正性,包括認定案件事實清楚,實體法適用適當,判決結果合法合理。同時,司法公正也有效率公正和司法平等公正,因為“遲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在司法活動中為各類訴訟當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護和法律服務,以最低的訴訟成本實現最大的公平正義,也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內涵。可見,公平正義理念的貫徹和司法公正的實現是壹項涉及面廣、影響大的系統工程,必須有科學規範的制度來保障。
2.構建公正司法的長效機制,是滿足人民群眾強烈司法願望的需要。
隨著社會結構的轉型,社會利益不斷調整,人們的觀念不斷演變,整個社會處於矛盾糾紛凸顯期,人們對司法公正的期待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強烈和迫切。然而,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司法公正在壹些地方打了“折扣”,司法公信力不高、不盡如人意,與人民群眾的高期待形成巨大反差。如果忽視了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強烈願望,就無法通過有效的司法活動來協調和平衡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博弈,使失衡的權利和義務得到及時公正合理的糾正。不僅司法權威難以樹立,而且損害了黨的威信和國家法律的權威,甚至讓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失去信心。
3.構建公正司法的長效機制是實現人民法院價值的需要。
人民法院司法職能的性質決定了通過司法活動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其崇高宗旨和根本行為準則。人民群眾的利益能否在司法活動中得到有效維護,失衡的權利能否得到及時救濟,也是人民群眾評價法院工作的基本標準。司法作為社會矛盾糾紛的仲裁者,發揮著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作用,也決定了人民法院必須以公正司法為己任,肩負起捍衛社會公平正義的責任。只有這樣,法律的正義價值才能實現,人民法院才能實現自身的價值。
4.構建公正司法的長效機制是人民法院的壹項根本性制度建設。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根本職責,而要實現公正司法的目標,科學規範的制度必不可少,因為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事實也證明,人民法院通過加強壹系列制度建設,保證了絕大多數法官能夠公正司法。但不可否認的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主體之間的利益博弈非常強烈,法官面臨外部誘惑和不當幹預的機會越來越多。但是,保障法官壹致公正司法的機制尚不完善,缺乏完整性和系統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有待進壹步加強。這就需要我們不斷探索,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各項制度,保證司法的公正和廉潔。1,堅持針對性原則。建立長效機制,既要有時代性和預見性,又要從實際出發,不能好高騖遠。要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緊密聯系本單位實際,針對容易出現問題的崗位和環節,根據不同崗位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制度予以規範,完善約束機制,明確具體內容、標準和要求,增強制度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2.堅持可行性原則。從審判執行實踐出發,立足法院工作實際,對審判執行、行政管理、隊伍建設等各個環節制定具體的操作規範,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式,對每壹項工作內容和標準進行詳細的分解和量化,使工作人員切實遵循,按章辦事。
3.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創新是發展的動力,但創新不等於全盤否定,更不是在工作中追求新奇,而是在繼承中創新,在創新中繼承。凡是有利於公正司法、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規定和做法,都應當繼續堅持和完善。對於跟不上新形勢、適應不了新要求的做法,要與時俱進,大膽改革創新,建立更能促進公正司法的機制。
4、堅持司法為民、便民利民的原則。公正司法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司法為民的要求,更好地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因此,保障司法公正的體制機制建設也必須立足於為民、便民、利民。措施的制定要因地制宜,充分考慮群眾的接受能力,簡單易行。決不能顧此失彼,增加訴訟和執行成本,好心辦壞事,造成新的訴訟和執行困難。構建完善的公正司法長效機制是壹項系統工程,涉及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需要統籌兼顧、綜合考慮。結合基層法院工作實際,要重點從以下六個方面加強制度建設:
1,完善審判執行和輔助工作規則,以規範的司法行為促進公正。壹是建立完善的審判執行操作程序。根據立案、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審判監督、執行、審判服務的不同特點,制定詳細具體的操作細則,科學規範審判執行及輔助工作的每壹個環節,並向社會公開,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實現審判執行及其他輔助工作的公開有序,減少隨意性。二是依托法院審判管理系統,完善以立案庭為核心的審判流程管理和以執行局為核心的執行工作流程管理機制,有效監控案件從立案、送達、保全、審理、執行到評估立案的每壹個執行環節,設定操作時限,減少非訴訟時間的浪費,保證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
2.完善審判執行管理機制,以科學管理促進司法公正。壹是建立以審判委員會為中心的審判執行指導制度,明確界定審判組織之間以及庭長、庭長、副庭長、審判長、法官之間的關系、職責、權限和工作程序。明確規定行政權與行政權、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關系和權限劃分,明確規定院長、執行院長、副院長、院長、副院長、執行院長、執行院長之間的關系、職責、權限和工作程序。二是建立以審判監督庭為核心的審判質量監督體系和以審判委員會辦公室為核心的審判質量評價體系,將案件質量納入日常工作管理,使質量第壹的理念深入人心,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3、完善目標責任考核機制,以科學明確的責任目標促進公正。壹是按照司法公正的目標要求,將司法公正的責任分解落實到人,做到每個崗位都有責任,每個人都有負擔。同時通過制度確定崗位職責、具體考核指標和工作任務,考核對崗不對人,充分發揮目標的導向作用。二是及時明確考核責任主體和兌現獎懲。落實考核主體,發揮政治部、司法監督庭、監察室作用,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每月考核壹次,每月通報壹次,考核結果與被考核對象見面,獎懲及時兌現,發揮考核結果的規範和警示作用,有效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激發其公正司法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4.完善崗位評價激勵機制,激勵工作人員職業榮譽感,促進公正。壹是完善用人激勵機制。堅持競爭上崗、雙向選擇的原則,按照德、能、勤、績、廉的要求使用和提拔工作人員,把黨性強、作風正、素質高、業務精、責任心強、群眾基礎好的工作人員選拔到中層領導崗位,樹立司法誠信。二是完善解釋誠信、評價誠信等工作的激勵機制。對個別工作人員和單位的廉潔自律、公正司法情況,政治部和監察室每月考核壹次,通過抽查案件、約談、不定期評議等方式,實時監控個別工作人員的公正司法情況。每半年組織壹次全院範圍的公開誠信評價活動,對工作人員的個人和司法公正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對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給予物質獎勵的應當給予物質獎勵,申報記功的應當給予獎勵。對連續兩個月考核不合格的審判室和個人,向院長和分管院長寫出書面檢查,並在全院職工大會上說明原因。
5.完善問責機制,通過剛性管理促進公正。按照“目標管理、考核監督、問責到位”的思路,完善審判執行、隊伍管理、行政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工作人員壹般工作過錯、審判執行不當過錯、司法腐敗等實行多渠道、全方位監督。堅持問責到位,責任到人,做到目標產生壓力,問責兌現壓力,壓力變成動力,動力產生責任,環環相扣,確保工作人員的公正廉潔。
6.完善黨委、人大監督支持機制,以良好的外部環境促進司法公正。在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的同時,要註意建立良好的外部支持機制,減少或避免外部權力的不當幹預,為公正司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壹是要通過各種渠道和機會,向黨委、人大主要領導和常委會宣傳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和精神對法院工作的新要求,使黨委和人大堅定支持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秉公執法的信心和決心,支持法院依法排除不當幹擾。二是狠抓司法能力的提升,以無懈可擊的審判執行質量獲得社會信任,提高司法公信力,避免或減少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合理懷疑,消除非法幹預的空間。三是對壹些影響大、社會關註度高的重大疑難案件,要掌握工作主動權,在領導過問、陳述意見、聽取指導之前,主動向黨委、人大報告,在討論、權衡利益的基礎上依法處理,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最佳統壹,通過領導支持進壹步消除外部勢力的不當幹預動機。審判工作呈現新特點,新類型案件不斷湧現,重大疑難案件不斷上升,群體性糾紛居高不下。妥善協調社會各方利益,處理好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實現全社會的公平正義,不僅是新形勢下政法工作的重要任務,也是構建和諧社會對政法工作的新要求。
從某種程度上說,執法者遵守法律並將法律適用於具體案件的過程,就是實現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政法幹警必須自覺以公平正義的理念指導執法司法活動,逐步從法律上保障機制公平、規則公平、環境公平、條件公平、發展機會公平。
我們必須嚴格公正地執法。實踐證明,執法能力、執法水平、執法公正不僅直接影響政法機關和幹警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也直接影響人民群眾對社會主義法治的信仰。因此,在執法和司法過程中,要強化證據意識,客觀全面地收集和審查證據,根據查證屬實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在確認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分清合法與非法、此案與彼案、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依法作出判決或決定。同時,嚴格執法要講求文明,講究方式方法,尊重理解人,說服當事人和群眾,通過執法取信於民。
要牢固樹立平等保護意識,不斷改進執法方式,平等對待不同主體。在具體案件辦理中,落實平等保護的規定和措施,註重保護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切實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還要加強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防止超期羈押、超審限案件,確保減刑假釋案件辦理的規範化,確保無辜公民不受追究。
要采取多種手段化解矛盾糾紛,使對抗性矛盾得到控制,非對抗性矛盾得到疏導和調解。加強調解制度建設,建立人民調解、公安行政調解、訴訟調解聯動機制,積極創新調解方式,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訴求。
認真貫徹並嚴格執行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的規定,特別是當事人和社會應當知道的信息以及政法機關也可以通過方便、易為人知的方式方法向群眾和社會公開的信息,繼續以公開促公正。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正義,就要把判決或決定的過程變成當事人感受正義的民主、客觀、公正的過程,把執法和司法的過程置於社會的監督之下,消除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執法和司法的疑慮,從而促進和凸顯執法和司法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