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管理規定了哪些社會組織是當代中國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中國的社會組織是準官方的。社會組織實際上是隸屬於業務主管部門的。中國的社會組織是社會組織的壹種。新中國成立後,為了動員壹切資源,實現國防優先、重工業優先的戰略,並保證這壹戰略的實現,政府對社會生活進行了全面的幹預和控制。
社會組織管理有什麽規定?
壹、加強和規範社會組織內部管理
1.完善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
社會團體應當建立健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監事)制度,實行決策、執行和監督分離。會員(代表)大會是社會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不足200人的,應當召開會員大會行使職權。會員人數超過200人的,可以在會員中按照壹定比例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行使職權。社會組織應當合理控制理事(常務理事)規模和負責人數量。除特殊情況外,董事人數壹般不超過成員(代表)人數的65,438+0/3,執行董事人數壹般不超過董事人數的65,438+0/3,負責人人數壹般在5至65,438+05之間。全市所有行業協會、商會應設立監事會,其他各類社會組織應設立監事會或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監事。社會組織的秘書長壹般是專職的。
2.明確社會組織法人的基本條件。
社會團體的成立應嚴格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進行,成員應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且不得少於規定人數;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有固定住所,社會組織應擁有住所的獨立使用權,不得與其他機構合作,不得在私人公寓內設立。有單位名稱的牌匾要掛在顯眼的地方;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有合法的資產和資金來源;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要及時整改,確有困難的可與業務範圍相近、組織類型相同的社會團體合並重組。
3.完善社會組織選舉制度。
社會組織成立時,主要發起人負責選舉;社會團體換屆選舉,由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換屆選舉領導小組負責選舉工作。社會組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監事應當征求會員意見,嚴格按照民主程序選舉產生。有30名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推薦,取得候選人資格。積極提倡選舉投票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成員(代表)大會和改選董事會應在符合法定人數的成員(代表)和董事出席時召開,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社會團體根據會員數量的增加,需要在規定範圍內適當增加負責人和理事(常務理事)的,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並以適當方式向全體會員公布。主要發起人或理事會可以提名候選人進行選舉,並鼓勵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支持社會組織聘任秘書長。
4.完善社會組織民主運行機制。
社會組織應以章程為核心,建立健全民主運行機制。有明確章程的會員(代表)大會、理事(常務理事)會議、監事會的職權,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理事(常務理事)會議、監事會民主決定,不得由個人獨斷專行,由個人或少數人更不用說使用或控制。涉及社會團體人、財、物等重大問題,按章程提交會議研究決定。為了加強集體領導,社會組織可以建立理事長(理事長)辦公會議制度,在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由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集體研究處理社會組織內部的日常事務。監事列席董事(執行董事)會議,監事會負責人列席行長(董事長)辦公會議。
5.嚴格執行社會團體會費管理規定。
社會團體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必須由會員(代表)大會(應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出,每年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65,438+0/2以上表決通過後,向會員公布會費收支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或者單位加入社會組織,不得利用行政行為搭車收費、攤派會費、發送捐款捐物、強制贊助。會費的標準金額要明確,不能浮動。不合理的,要及時整改。社會團體會費票據的申領、發放、保管、使用和註銷的管理,按照《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建立信息交流機制,將票據管理作為監管的重要內容,依法處理非法使用會費票據的行為。
6.加強社會組織的資產和財務管理。
社會團體的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會組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發展與該社會組織宗旨相關的事業。社會團體應當嚴格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獨立的財務賬戶。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不得開立銀行賬戶。社會團體變更或法定代表人變更需進行財務審計;結合年檢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級登記管理機關不定期對社會組織進行抽查和審核。通過向政府購買服務,各級登記主管機關逐步對社會組織實施政府委托財務審計。
7.加強對社會組織分支機構(代表)的管理。
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必須按照章程規定履行民主程序。設立分支機構(代表處)的標準應當統壹。不應設立其活動與該社會團體的宗旨和業務範圍無關、其承辦事項與該社會團體無關的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不得再次設立分支機構(代表處),不得設立地區分支機構,不得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處)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社會團體應當切實加強對其分支機構(代表)的監督管理,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分支機構(代表)的有關情況,接受年度檢查。
8.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社會組織變更、年會、培訓、聯網交流、展覽、研究成果、期刊出版、涉外事宜等。,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報告。宗旨和業務範圍發生變化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章程審批手續。
9.建立健全社會團體信息公開制度。
社會團體應當主動公開其年度工作和財務工作報告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向會員公開的其他信息;要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等情況。本市社會團體應當逐步建立自己的信息公開官方網站,自覺接受會員、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鼓勵社會組織建立和完善信息平臺,不斷豐富信息公開內容,擴大信息公開範圍。各級登記主管機關應建立公共信息平臺,為社會組織發布信息和社會監督創造條件。
二、加強和規範對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
10.改革社會組織審批制度。
對行業協會、商會、科技、公益慈善、城鄉社區服務等社會組織全面實行直接登記。取消社會組織分支機構(代表)登記審批,取消社會組織籌備過程審批,將外國商會登記管理權限延伸至縣級登記管理機關。
11.嚴格社會組織登記審查。
社會組織的發起人(或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應當在本行政區域相關行業、學科、專業和領域具有權威性和代表性。行業協會商會應由行業或區域內的龍頭企業發起,發起單位應具有壹定的社會公信力。行業協會和商會壹般不招收個人會員。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壹般是會長(主席)。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不兼任其他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的承諾書;如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其他責任人擔任的,應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社會組織延期1年,社會組織負責人達到規定的最高工作年齡或者已完成兩屆任期的,不得批準延期換屆或者超齡、超任。依法開展年檢,對年檢不合格、不改正或不按規定接受年檢的社會組織進行處罰。
12.規範社會團體評比表彰活動。
根據《社會組織評比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國評組字[2065 438+02]2號),市級以下社會組織不開展評比表彰活動。
13.加強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建設。
探索建立失信社會群體“黑名單”管理制度。各行業協會商會要簽訂誠信承諾書,研究制定自律公約,鼓勵建立誠信自律專門機構。
14.規範領導幹部兼職。
根據省紀委等單位《關於印發安徽省嚴格控制和規範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擔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皖字[2065 438+03]18號), 省委組織部等單位關於進壹步規範離退休領導幹部在社會組織兼職工作的意見(皖字[2065438]實行政與社會組織分離,推動黨政機關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與社會組織在職能、機構、人員、資產、財務等方面脫鉤。
15.規範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
各級政府部門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後,方可實施。按照政府購買服務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將可以由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管理工作和適合社會組織承擔的公共服務委托給有資質的社會組織。加強政府向社會團體購買服務的績效評估,每年按時向社會公布社會團體名單和信用記錄,支持和鼓勵守信社會團體,限制或禁止失信社會團體。
16.促進對社會團體的評價。
加強社會團體評價的規範化和制度化建設,完善各類社會團體的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方式,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建立第三方評價機制。動員社會團體積極參與評價,擴大評價工作的覆蓋面,註重評價結果的應用,通過評價工作促進社會團體的規範化建設和能力提升。建立評估、年檢、執法聯動機制,責令內部制度不完善、職能發揮不力的社會組織限期整改;對違法違規的社會組織,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註冊。
第三,完善保障措施
17.加強組織領導。
進壹步發揮各級黨委領導下的社會組織管理領導小組的作用,切實加強和規範對社會組織管理的領導,建立健全相關業務單位(行業部門)信息共享、齊抓共管的聯動工作機制,形成各司其職、相互協調的工作局面。各級要建立適合自己業務的登記管理隊伍,加強政府監管。
18.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切實加強對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領導和指導,逐步理順管理體制,在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設立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在同級黨委非公有制經濟社會組織黨工委的領導和指導下開展工作,建立健全黨建與業務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堅持什麽都要建、什麽都要發,做好社會組織組建黨組織工作,加大黨建指導員選拔力度,加強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建設,擴大社會組織黨組織和工作覆蓋面。在社會團體中廣泛開展黨組織和黨員“創先爭優”活動,爭創服務型黨組織;以“誠信奉獻、爭做優秀黨員”為主要內容的“雙競賽”活動,將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引領社會組織規範化建設。
19.加強培訓宣傳。
加大對社會團體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增強法律政策意識,提高服務能力。充分發揮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媒體的宣傳引導作用,樹立社會組織依法發展的典型,讓廣大社會組織做出表率、趕超目標。建立對社會群體不規範行為的輿情監測和有效處置機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十問十答)
1.社會團體是什麽意思?
社會團體是指由中國公民自願組成,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以實現成員同意為目的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2.社會組織的登記機關是哪個部門?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3.成立社會組織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4.哪些不屬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登記範圍?
(壹)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國務院設立管理機關批準的組織,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
(三)經本單位批準,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成立,並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組織。5.
5.哪些單位可以作為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相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範圍內的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
6.社會組織活動的最低經費是多少?
全國性社會組織活動經費65438+萬元以上,地方性社會組織和跨行政區社會組織活動經費3萬元以上。
7.社會組織應該到哪裏申請註銷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社會團體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
(2)自行溶解;
(三)分立或者合並;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
8.社會組織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的時限是什麽?
社會團體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9.申請社會團體登記時,發起人應向登記機關提交哪些文件?
(壹)註冊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3)驗資報告和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10.社會組織在什麽情況下應該進行財務審計?
社會團體變更法定代表人前,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財務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