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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員死亡的舉報事項應由什麽機構核查處理?

涉及人員死亡的舉報事項,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核查處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報告制度。

根據本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按照下列要求受理、調查和處理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舉報事項:

1.公開舉報電話、郵箱或電子郵箱等網絡平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明確受理安全生產舉報的渠道。目前,除了通過電子郵件接收書面舉報材料的傳統方式外,各地都設立了全國統壹的安全生產舉報投訴服務號碼“12350”,壹些地方還結合信息技術的發展,開發了多樣化的舉報接收方式。比如,有的地方通過電子郵件接受舉報,有的地方搭建互聯網舉報平臺,通過網頁、微信舉報小程序等方式,接受對生產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隱患、生產安全事故謊報的舉報投訴。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設立的各種舉報方式應當向社會公布,讓公眾廣泛知曉。第壹,公眾面要廣,讓大多數人知道。舉報聯系方式公示是否到位,關系到舉報制度實施的成敗。要充分利用具有廣泛影響力的電視、廣播、報紙、網絡、廣告牌、宣傳單等多層次、全方位宣傳安全生產舉報聯系方式,並堅持不懈地長期宣傳,使安全生產舉報聯系方式家喻戶曉。二是公眾接受的舉報方式要具體、清晰、易記。在宣傳舉報方式時,要明確重點,突出舉報的具體方式,使舉報方式在有限的時間內得到強化。第三,報告的內容應公開接受,主要包括:

(1)生產過程中違反勞動紀律或安全操作規程,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其他安全生產問題;

(2)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如違章指揮現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事故隱患整改不及時等。受理舉報的內容包括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以及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行政行為的舉報。

2.受理單位應當對舉報內容進行調查核實。群眾的舉報能不能調查核實,能不能得到反饋,是群眾最關心的問題。如果群眾舉報得不到落實,將極大地損害群眾的積極性,失去對舉報工作的信心,從而瓦解社會監督的作用,違背本法的立法精神。因此,要認真對待群眾的每壹次舉報,對受理的各個環節,包括值班、電話接聽、登記、轉辦、調查核實、辦理、結果反饋等,制定嚴格的規定和詳細的要求,使舉報受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規範化。只有重視群眾舉報,認真及時調查,及時公布結果,才能讓群眾看到舉報的效果,對舉報有信心,才能真正發揮安全生產舉報制度的效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應將建立舉報制度作為壹種形式,而應對舉報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壹經核實,應形成書面文字並寫出報告。

3.監督實施。建立報告制度的目的是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消除事故隱患。因此,經調查核實,確有安全生產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整改。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比如,經調查核實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暫時停產停業,對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行政處罰,要求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單位采取整改措施,要求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單位負責人作出書面保證。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應當報相關負責人簽字監督。

4 .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移送其他相關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既包括綜合監管安全生產的應急管理部門,也包括監管安全生產的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的分工,不同部門有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受理安全生產舉報後,不能依據職權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但不能推卸對安全生產舉報的調查和處理。需要由其他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移交其他有關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接到安全生產報告後,應當按照程序及時調查處理。

二、涉及死亡事件的核實和處理

舉報事項的核實和處理權限應當與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相適應。只有具備相應的監管權限,才能完成對舉報事項的核查和處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應急管理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職責。安全生產報告壹般由相應的部門檢查和處理。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調查處理的主體作了特別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壹般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傷1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構成壹般事故。根據規定,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能源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壹般事故分別由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壹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涉及人員死亡的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至少構成壹般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因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責任對上報的死亡病例進行核實和處理。實踐中需要註意的是,安全生產舉報涉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處理此類信訪時,也應當遵循《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此外,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法律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經上壹級人民政府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壹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壹致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經協商意見不壹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七十三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郵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網絡舉報平臺,接受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舉報;經調查核實,受理的舉報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相關負責人簽字並監督落實。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需要其他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的,應當移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

涉及人員死亡的舉報事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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