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誰能提供壹些關於網絡的法律知識,比如轉載,轉載,等等?...

誰能提供壹些關於網絡的法律知識,比如轉載,轉載,等等?...

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信息產業部、國家版權局

2005年4月30日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政保護,規範行政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根據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指令,通過互聯網自動提供作品、音像制品等內容的上傳、存儲、鏈接或者搜索等功能,並且對存儲或者傳輸的內容不進行編輯、修改或者選擇的行為。

在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直接提供互聯網內容的行為,適用著作權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內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聯網上發布相關內容的互聯網用戶。

第三條各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實施行政保護。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法配合相關工作。

第四條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適用於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

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由侵權行為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轄。侵權地點包括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列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的服務器及其他設備所在地。

第五條著作權人發現在互聯網上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並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機構(以下簡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刪除相關內容,並將著作權人的通知保存六個月。

第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收到著作權人的通知後,應當記錄所提供信息的內容和發表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接入時間、用戶賬戶、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前款記錄應當保存60日,並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詢時提供。

第七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刪除相關內容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發出反通知,聲明被刪除的內容不侵犯著作權。反通知發出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可以恢復被刪除的內容,對恢復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八條著作權人的通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涉嫌侵權內容所侵犯的著作權的所有權證明;

(2)明確的身份、地址和聯系方式;

(三)涉嫌侵權內容在信息網絡上的位置;

(四)侵犯著作權的相關證據;

(5)關於通知內容真實性的聲明。

第九條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明確的身份、地址和聯系方式;

(2)被刪除內容的合法性證明;

(3)被刪除內容在互聯網上的位置;

(4)關於反通知內容真實性的聲明。

第十條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備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內容的,視為未發出。

第十壹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知道互聯網內容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通知後未采取措施刪除相關內容,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並處以下列行政處罰:

(壹)沒收非法所得;

(二)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以65438+萬元的罰款。

第十二條沒有證據證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知道侵權事實的存在,或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收到著作權人通知後采取措施刪除相關內容的,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案件時,可以根據《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要求著作權人提交必要的材料、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采取措施刪除相關內容的證明。

第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有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情形,經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從事盜版活動,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的通知,配合實施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過程中,發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對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其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的行政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

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信息產業部、國家版權局

2005年4月30日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政保護,規範行政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根據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指令,通過互聯網自動提供作品、音像制品等內容的上傳、存儲、鏈接或者搜索等功能,並且對存儲或者傳輸的內容不進行編輯、修改或者選擇的行為。

在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直接提供互聯網內容的行為,適用著作權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內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聯網上發布相關內容的互聯網用戶。

第三條各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實施行政保護。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法配合相關工作。

第四條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適用於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

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由侵權行為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轄。侵權地點包括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列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的服務器及其他設備所在地。

第五條著作權人發現在互聯網上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並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機構(以下簡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刪除相關內容,並將著作權人的通知保存六個月。

第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收到著作權人的通知後,應當記錄所提供信息的內容和發表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接入時間、用戶賬戶、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前款記錄應當保存60日,並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詢時提供。

第七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刪除相關內容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發出反通知,聲明被刪除的內容不侵犯著作權。反通知發出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可以恢復被刪除的內容,對恢復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八條著作權人的通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涉嫌侵權內容所侵犯的著作權的所有權證明;

(2)明確的身份、地址和聯系方式;

(三)涉嫌侵權內容在信息網絡上的位置;

(四)侵犯著作權的相關證據;

(5)關於通知內容真實性的聲明。

第九條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明確的身份、地址和聯系方式;

(2)被刪除內容的合法性證明;

(3)被刪除內容在互聯網上的位置;

(4)關於反通知內容真實性的聲明。

第十條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備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內容的,視為未發出。

第十壹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知道互聯網內容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通知後未采取措施刪除相關內容,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並處以下列行政處罰:

(壹)沒收非法所得;

(二)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以65438+萬元的罰款。

第十二條沒有證據證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知道侵權事實的存在,或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收到著作權人通知後采取措施刪除相關內容的,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案件時,可以根據《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要求著作權人提交必要的材料、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采取措施刪除相關內容的證明。

第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有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情形,經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從事盜版活動,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的通知,配合實施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過程中,發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對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其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的行政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

  • 上一篇: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是誰?
  • 下一篇:愛吃餃子的中國新面孔入主白宮,拜登新招募的顧問讓科技巨頭們膽戰心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