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死刑,首先應該通過立法限制死刑的適用範圍。這主要表現在從死刑的立法技術規範和執行制度等方面大幅度縮小死刑的適用範圍和限制死刑。
首先,廢除大多數貪汙罪的死刑。貪汙罪主要是指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國家壹般將刑法中死刑的規定限制在以剝奪他人生命權為目的的犯罪,很少有立法例對單純的貪汙罪規定死刑,這在壹定程度上體現了死刑的刑罰對等理念。而且死刑對貪汙罪的預防作用不大,不可能通過死刑遏制貪汙罪。這主要是因為經濟犯罪是由經濟、政治、法律等多種因素造成的。國家政策的失誤、經濟管理的混亂、政府機構的腐敗、行政網絡的幹擾、社會監督的薄弱和刑事立法的不足,都是經濟犯罪日益猖獗的重要原因。因此,預防經濟犯罪的關鍵不是判處死刑,而是完善法制,消除腐敗。因此,對貪汙罪應當減少死刑,這是生命權和財產權的價值衡量所決定的。
其次,我國現行刑法中有12個軍事犯罪有死刑。這些罪行有的可以在戰時和平時犯,有的只能在戰時犯。從軍事司法的情況來看,我們沒有看到這些適用死刑的案件。可見,對軍事犯罪規定那麽多死刑是沒有用的,非戰時軍事犯罪的死刑完全可以廢除。
同時,對不屬於“極其嚴重罪行”的普通刑事犯罪的死刑將被廢除。分開分析每壹項刑事犯罪是令人憎惡的。但是,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方法,已經不能再分輕重,只能適用於最嚴重的罪犯,也就是“罪行極其嚴重”。根據我國的法律傳統和國外的立法例,嚴重故意殺人罪被認為是可以判處死刑的,可以作為現階段極其嚴重犯罪的參考標準。相比之下,故意傷害罪、拐賣婦女兒童罪、綁架罪、組織強迫賣淫罪、傳授犯罪方法罪、走私假幣罪和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雖然都是重罪,但危害程度明顯小於故意殺人罪,應當廢除死刑。當然,個別情況是例外。這需要通過技術立法規範來明確。審判實踐表明,1997刑法對普通盜竊罪廢除了死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死刑的適用,但並沒有造成盜竊罪的惡劣後果。
需要說明的是,有學者主張在危害國家安全罪中廢除死刑,我認為是不合適的。該章被列為我國刑法第壹章,可見其在刑法中的地位,這是與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民族性分不開的。自美國“9.11”恐怖事件以來,美國的國家意識形態達成了* * *認識;國家利益高於壹切。因此,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安全,本章中的死刑罪不能廢除。但為了減少死刑的刑期和罪名,可以將現有罪名簡化合並。例如,背叛祖國、分裂國家、武裝叛亂等罪行。都並入謀反罪,並規定了死刑。
通過以上處理,可以進壹步減少我國刑法中的死刑罪名。這樣的規定既符合我國現階段不得不保留死刑的現實,也不違背人類法律文明限制死刑並逐步廢除死刑的趨勢。而且與世界其他國家的死刑立法相差不遠,是我國現階段死刑立法較為合理的選擇。
第三,死刑執行的立法限制。我國刑法規定了死刑緩期執行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外國刑法中的死刑交換,對於減少死刑的執行具有重要意義。然而,緩刑制度在適用中仍存在壹些問題。主要表現在認識上,壹是沒有充分強調死刑制度的適用對象是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有人把死刑的適用對象理解為冤死的罪犯,實際上降低了死刑適用對象的規格;二是對“如果不需要立即執行”缺乏統壹認識,各地司法機關在適用上各行其是。
“如果沒有必要立即執行……”筆者對這壹規定的基本理解是:(1)如果不立即執行死刑,將無法控制主犯對社會造成新的危害;(2)死刑不立即執行,可能引起社會震動的;(3)不立即執行死刑,社會公平正義就無法體現。符合這三個條件之壹的,應當立即執行死刑,比如重大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犯了死罪等等。另壹方面,那些不符合上述條件之壹的人應該得到緩刑。
2.對死刑的司法限制
除了在立法上對死刑做出實體和程序上的限制,在司法過程中也應該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雖然立法限制對於減少死刑的適用非常重要,但從某種意義上說,司法限制更為重要。如果司法機關不當適用和濫用死刑,就會導致誤判的後果,司法對死刑的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嚴格解釋死刑的適用範圍。在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嚴格解釋的原則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範圍。比如,我國很多行政法都規定了刑事責任條款。從立法技術規範的角度來看,立法的目的顯然是為了提高法律的綜合調控能力,但凡是涉及到死刑適用的,都只能限於解釋,不能隨意擴大。
其次,在審判實踐中,定罪嚴格,嚴格適用死刑。司法機關適用死刑關系到剝奪罪犯的生命權,應牢固樹立正確的死刑觀,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禁止將非死罪歸為死罪。在判處死刑時,必須嚴格按照適用死刑的法律基準。罪行極其嚴重且有法定加重情節的,將被判處死刑。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不應當立即執行死刑。如果爭議較大,不應立即執行死刑,而應暫緩執行死刑,以示謹慎。不能簡單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判斷。
再次,嚴格審批。死刑的適用關系到剝奪罪犯的生命權,所以要慎重。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死刑復核程序。我國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的以外,壹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這壹規定對於嚴格控制死刑的實際適用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最高人民法院對刑事立法精神的理解更加準確,所以在核準死刑案件時,對死刑的適用更加嚴格。
以適應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行使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殺人、強奸、搶劫、爆炸等案件的核準權,下放雲南、廣東兩省毒品死刑案件復核權,授權兩省高級人民法院行使。這種做法值得深刻反思。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應當盡快收回死刑案件的全部復核權,為控制死刑提供基本的程序保障。
三、中國刑法死刑的發展趨勢
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的死刑制度是我國現階段社會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刑法的價值取向。首先,死刑是基於倫理正義的必然要求。對罪大惡極的人判處死刑,是人類道德、公平和正義的具體體現。否則,不足以伸張正義,維護法律的公平。兇手被處死,他罪有應得。如果兇手沒有死,說明他對壹個人寬容,對大多數人殘忍。應殺且赦,遺世無窮。因此,保留死刑是理所當然的。第二,死刑的適用是人道主義和反人道的。國家有責任保護公民的個人權利和民主權利。犯罪行為危害國家安全,侵犯其他合法權益。當普通刑罰不足以制止時,當然可以適用死刑來制止。
目前,由於大多數國家人權運動的推動,人們對死刑的態度趨於消極。如上所述,目前,世界上已有壹半以上的國家通過立法程序廢除了死刑。而且保留死刑或實際廢除死刑的國家情況也不壹樣:大量國家只對幾個特別重大的罪行適用死刑,比如謀殺罪和戰爭罪,比如美國;有些國家雖然宣稱適用死刑,但很少執行,比如日本。所以,雖然有將近壹半的國家保留了死刑,但是很多都是把死刑作為除惡的最後手段,並不代表這些國家都尊重死刑。就目前的法律發展趨勢來看,近幾十年廢除死刑的國家總數還會增加。這種國際環境對中國人的觀念產生了潛移默化的影響。
所以,從長遠來看,中國也應該廢除死刑。壹些學者預測中國將廢除死刑。雖然時間難以預料,但通過人們觀念的逐漸轉變以及刑事立法、司法和理論研究的共同努力,中國最終廢除死刑的目標並不遙遠。畢竟中國不是世界上第壹個廢除死刑的國家,我們有足夠的經驗和教訓可以借鑒。而且,未來幾十年,中國在政治、經濟、文化方面肯定會有很大的進步,特別是人民的社會主義法制觀念必然會有很大的飛躍,人民的司法觀念也會發生很大的變化。這些都是中國廢除死刑制度的積極條件,中國的刑法將更加人性化。
參考
[1]柯耀成:《刑法思想的變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2頁。
[2]趙秉誌著:《刑法壹般問題探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35頁。
[3]陳興良:《刑法哲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版,第375頁。
[4][意]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黃鳳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頁52-53。
[5]玉伽著:《罪與罰的思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2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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