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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事代理暫行辦法
魯人[1997]3號
第壹條為了促進人事代理的發展,規範人事代理行為,完善人才社會化服務體系,促進社會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具體承辦人事代理業務。?
第三條人事代理的範圍是本省沒有主管部門和人事管理條件的單位;其他自願委托的企事業單位;自願委托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四條人事代理可以受單位委托,也可以受個人委托。委托單位和個人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可以全權委托代理人,也可以單個或多個委托代理人。?
第五條負責人事代理工作的人事服務機構與人事代理對象沒有行政隸屬關系,僅代理其辦理人事事項。?
第六條單位或個人辦理委托人事代理,必須向人才服務機構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請書。由單位委托的,還須出具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批準文件、委托代理人名單、聘用合同等材料;由個人委托的,還應出具身份證、畢業證或專業技術崗位資格證書、錄用、辭退、辭職、辭退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人事代理實行合同制。經審查批準後,人才服務機構應與委托單位或個人簽訂人事代理合同,確立委托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合同到期後可以續簽。人事代理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或者發生合同糾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人事代理的內容是:
(壹)提供人事政策咨詢和人才基本素質評價,協助委托單位制定人事發展規劃和機構、人事改革方案;?
(二)協助委托單位進行崗位技能培訓;?
(三)協助委托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辦理大中專畢業生、軍隊轉業幹部、引進人才及其他聘用人員的接收、轉崗手續,鑒證聘用合同,協助調解、仲裁人才流動爭議;?
(四)按照有關規定,管理人事檔案、人事關系,辦理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認定和資格評審、晉升申報,為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五)負責人事檔案的身份確認、工齡計算和工資調整;?
(六)辦理與單位解除聘用關系人員的聘用推薦;?
(七)黨和組織的關系;?
(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九)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交辦和用人單位委托的其他人事代理業務。
第九條委托方的人事檔案由委托單位或委托個人的人事檔案管理機構按照人事檔案管理規定進行整理,經人才服務機構審核合格後方可移交。人事檔案的移交由組織統壹移交和收集,人事服務機構不得辦理個人帶入的人事檔案。
第十條人事代理期間,委托單位聘用(註冊)和引進的人員,應當通過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流動手續。其中,不遷移戶口的,由人才服務機構直接辦理;戶口遷移的,報人事行政部門批準後,由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或者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授權的人才服務機構辦理。?
第十壹條委托單位與員工解除聘用合同,委托單位必須在十五日內書面向人才服務機構備案。需要辦理人事檔案和人事關系轉移手續的,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及時辦理。?
第十二條委托單位應定期向人才服務機構通報人才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並報送相關統計資料;定期對受聘人員的政治思想和工作業績進行考核,每年年底形成書面考核材料並送人才服務機構存檔備查。?
見習期滿的畢業生,委托單位應及時進行考核。經審查,符合畢業條件的,委托單位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人才服務機構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第十三條在人事代理工作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正確執行人事法律和政策,維護受委托單位和人才的合法權益,監督受委托單位執行人事法律和政策。?
第十四條人事代理機構實行有償服務,具體收費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印發《濟南市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的通知
通知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文件
吉仁發[2001]第33號
關於印發《濟南市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濟南市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經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01 8月20日
濟南市人才市場管理條例
(2001年7月27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
2001 8 18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人才市場管理,促進人才資源合理配置,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通過人才市場招聘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通過人才市場求職,人才中介機構從事中介服務活動以及相關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全市人才市場的統壹管理、監督和指導。
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才市場管理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規劃、公安、工商、財政、價格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做好人才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人才市場運行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自願、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人才中介機構
第五條設立人才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二十萬元以上;
(二)有適合開展人才中介活動的固定場所和設施;
(三)取得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的人才中介服務就業證的大專以上學歷的專職工作人員不少於三名;
人才中介機構的章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人才中介機構的專職人員不得在兩個以上(含兩個)人才中介機構任職。
第六條人才中介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詢服務;
(二)為用人單位招聘、推薦人才;
(三)辦理求職登記,介紹和推薦用人單位;
(四)組織人才培訓和智力開發服務;
(五)開展人才素質評價;
(六)舉辦人才交流會;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業務。
市、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委托的人才中介機構也可以開展人事代理業務。
第七條在市區設立人才中介機構,由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批;在縣(市)設立的,由縣(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批,並報市人事行政部門備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申請設立人才中介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擬設立的人才中介機構的名稱、性質、業務範圍、人員構成和辦公場所;
(二)擬從事人才中介業務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身份證、學歷證書和資格證書;
(三)驗資證明;
(四)辦公場所使用權證明;
(五)擬設立的人才中介機構的章程。
第九條市、縣(市)人事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批準,並頒發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批準,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法人登記手續。
第十條人才中介機構應當在許可證標明的業務範圍內從事人才中介業務;服務內容、服務程序、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不要做出虛假的承諾。
人才中介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壹條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人才中介機構的監督檢查。發現或者接到對人才中介機構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在三十日內查處。根據署名舉報的調查處理情況,將調查結果告知舉報人。
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批準的人才中介機構實行年檢制度。
第十二條人才中介機構變更或者註銷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章人才流動
第十三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人才引進目錄和優惠政策,設立人才引進專項資金。
人才引進專項資金用於資助和支持人才引進,獎勵做出重大貢獻的人才和用人單位。
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等院校、科研單位、企事業單位通過提供優惠條件,引進和接收國內外各類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等院校優秀畢業生。
第十五條市外各類人才可以采取落戶、定期服務、技術合作、技術入股、投資等形式為本市建設服務。
第十六條人才流動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實現:
(壹)委托人才中介機構推薦;
(2)通過人才交流會雙向選擇;
(三)通過新聞媒體、信息網絡發布、廣播招聘、招聘廣告;
(四)其他有利於人才流動的方式。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委托人才中介機構招聘人才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壹)法人資格證書;
(二)負責人身份證和授權證書。
境外經濟組織委托中國單位在本市招聘人才的,還應當提交境外經濟組織的委托書。
第十八條舉辦人才交流會的人才中介機構應當具備與其舉辦的人才交流會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人員、場所和設施,並制定人才交流會組織方案。落實安全措施,核實參與單位資質。
主辦單位應當在舉辦人才交流會十五日前到同級人事行政部門登記。舉辦全市人才交流會,並向市人事行政部門登記備案。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派員對人才交流會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刊播人才交流會、人才招聘廣告時,刊播單位應當向人才交流會主辦方或者招聘單位索取人事行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無證書的,出版播出單位不得出版或播出。
人才交流會、招聘的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
第二十條招聘人才時,用人單位公布的擬聘人才的崗位、數量、條件和待遇必須真實;在人才招聘中,不得向求職者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以招聘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侵害其他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壹條聘用單位應當按照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與受聘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就服務期限、報酬、培訓、住房、社會保險、保守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保護知識產權等事項進行約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應當尊重人才合理流動的意願,及時為流動人才辦理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四章人事代理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委托人才中介機構,受委托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從事下列人才中介活動:
(壹)代理引進所需人才,辦理錄用、聘用和調動事宜;
(二)管理人事檔案和人事關系,發放與檔案有關的文件;
(三)代理人的身份、工齡計算、檔案工資調整;
(四)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認定、考試、評審和申報程序;
(五)各類人才的接納、大中專畢業生的畢業手續和落戶申報手續;
(六)社會保險金的征繳;
(七)單位和個人委托的其他人事代理事項。
第二十四條下列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檔案應實行人事代理,由本人或其所在單位辦理委托歸檔手續:
(壹)本市行政區域內無主管部門和人事關系管理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個人、私營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人員;
(二)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人員;
(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辭職或辭退;
(四)與用人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5)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
(6)自費出國留學人員。
除前款規定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檔案,也實行人事代理。
第二十五條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委托人事代理,人才中介機構應當與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簽訂人事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到期後可以續簽。
受單位委托的,應當出具法人資格證明、委托代理人名單、聘用合同等資料;由個人委托的,出具身份證、畢業證、專業技術崗位資格證書、聘用(或辭退、辭職、辭退)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對實行檔案人事代理的人員,用人單位與其解除聘用合同後,應當在十五日內向人才中介機構書面備案。需要辦理人事檔案和人事關系轉移手續的,人才中介機構應當在七日內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人事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無證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的,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非法財物。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人才中介組織未經登記備案舉辦人才交流會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三)人才中介機構超出許可範圍從事業務,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作出虛假承諾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四)人才中介機構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年檢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五)人才中介機構專職人員同時在兩家以上(含兩家)人才中介機構工作的,吊銷其就業證。
違反本條例規定,屬於工商、公安、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職權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當事人應當按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新聞單位發布、播放未經批準的人才招聘活動廣告,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招聘單位在人才交流及相關招聘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使應聘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招聘單位找不到時,應聘人員有權向人才交流會主辦方要求賠償,主辦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應聘人員向招聘單位提供虛假信息和證明材料,給招聘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人事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壹條本條例自2006年9月6日起施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濟南市
人事代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鄭績辦字[1998]8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濟南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1998年8月20日
濟南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人事管理制度,實現人事管理服務社會化,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縣(市)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下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具體承辦人事代理業務。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辦理人事代理業務。
第三條人事代理範圍:本市無主管部門、不具備人事檔案和人事關系管理條件的單位,實行人事代理;實行靈活用工機制、自願委托代理的其他單位;自願委托代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四條人事代理可以接受單位或個人的委托。委托單位或個人應當指定代理項目,可以全權委托代理機構,也可以單個或多個委托代理機構。
第五條負責人事代理工作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與人事代理對象無行政隸屬關系,僅代理其人事事項。
第六條委托人事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請書。由單位委托的,還須出具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批準文件、委托代理人名單、聘用合同等材料;由個人委托的,還須出具身份證、畢業證書、專業技術崗位資格證書、在職(或解聘、辭職、辭退)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人事代理實行合同制。經審查,符合辦理人事代理條件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應當與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簽訂人事代理合同,確立委托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合同期限。合同到期後可以續簽。
人事代理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或者發生合同糾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人事代理的內容是:
(壹)根據委托單位的具體要求,聘請(備案)和引進所需人才(包括外省市人才),並負責辦理調動手續和聘用合同鑒證,協助調解和仲裁人才流動糾紛;
(二)為委托人管理人事關系和人事檔案,出具與檔案有關的各種文件;
(三)負責代理人的認定、工齡計算和檔案工資的調整;
(四)承擔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認定、考試、評定和晉升工作;
(五)為委托單位辦理接收大中專畢業生、軍隊轉業幹部和留學回國人員的有關手續,為大中專畢業生辦理畢業手續;給沒地方定居的人定居;
(六)辦理社會保險和出國(境)政審手續;
(七)提供人事政策法規咨詢,開展人才評價、人才規劃、機構設置等服務;
(八)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交辦和用人單位委托的其他人事代理業務。
第九條委托方的人事檔案由委托單位或委托個人的人事檔案管理機構按照人事檔案管理規定進行整理,經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審核合格後,方可辦理移交手續。人事檔案的移交由組織移交和收集,個人帶來的人事檔案,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不予辦理。
第十條人事代理期間,委托單位聘用(註冊)和引進的人員,應當通過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辦理轉移手續。單位和個人應當簽訂聘用合同,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應當辦理鑒證。
第十壹條委托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委托單位應當在15日內書面向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備案。需要辦理人事檔案和人事關系轉移手續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應當及時辦理。
第十二條委托單位應定期向人才交流服務機構通報人才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並報送相關統計數據;定期對受聘人員的政治思想、思想和工作表現進行考核,每年年底將年度考核材料送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備案。
見習期滿的畢業生,委托單位應及時進行考核。經審查,符合畢業條件的,委托單位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第十三條在人事代理工作中,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應當正確執行人事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受委托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監督受委托單位執行人事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十四條人事代理應當本著“服務優先、適當收費”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並經物價部門批準的價格收取服務費,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五條違反本暫行辦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壹)無人事代理權限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單位或個人;
(二)擅自更改人事檔案內容或者偽造檔案材料的;
(三)擅自公開或者泄露檔案內容的;
(四)在代理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管理中,違反人事檔案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對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單位或者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觸犯法律的要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本市此前制定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方人員和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
(人發[1996]118)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維護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和嚴肅性,完善人才流動社會化服務體系,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指:
辭職或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和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人事檔案;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人事檔案;
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區街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國有企業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中國雇員的人事檔案;
其他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
第三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遵循“集中統壹、歸口管理”的原則,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