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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道如何理解《城鄉規劃法》中“違法建築”的含義

“違法建築”是行政管理中的壹個常見概念,但國家立法中並沒有“違法建築”的專屬概念和相關定義。

法律上常用的“違法建設”概念,對應的是違反規劃行政許可規定的行為,對應的是同時違反規劃管理、土地管理、建設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

《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規劃法律,“違法建設”壹般定義為“在規劃區內違反規劃法律的建設活動”。

第壹,違法建設是影響“城鄉空間布局”的活動。“建設活動”是行政習慣中的壹個常見概念在國家立法層面,《建築法》確立了“建築物”的法律定義,是指“各類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與違法建設的“施工”含義不同。

前者包括施工和安裝,後者壹般不包括安裝。同時,建造活動的意義超越了“建造”的結構意義。建築活動除了土木結構的結構意義外,還包括社會文化和社會審美布局。?

鑒於規劃活動的目的是“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從規劃控制的角度看,“違法建設”應指影響城鄉空間布局的活動。規劃控制中所說的空間布局,是指建築物、構築物的空間布局。

二、違法建設是違反城鄉規劃許可證的建設活動。違法建設是指違反規劃控制,導致空間結構發生變化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活動。規劃控制針對的是未經法定規劃許可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違法建設或者未取得規劃許可,或者超越規劃許可,屬於違反規劃許可的工程建設活動,違法建設是違法建設的物質後果。

第三,違法建設是壹種競合的違法行為。違法建設既是違反規劃許可的工程建設活動,也是違反建築法管理的建設活動,或者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活動。這是壹種並發的違法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違章建築可能沒有土地使用權,而根據建築法律法規的規定,違章建築可能沒有合法的規劃許可證,也可能沒有合法的建築許可證。

“違章建築”不僅僅是規劃控制的問題,也是土地管理和建築管理的問題。從法律上講,違法建築對應的是規劃法律管理、土地法律管理、建築法律管理幾個行政區域。

擴展數據:

《城鄉規劃法》中違法建築的界定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

這裏對違章建築的處理是城鄉有區別的,就是城市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在農村,只有三種手段:責令停建、限期改正、拆除。

在城建執法實踐中,違法建築是指除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情形外的九種建築:

1,未取得城鄉規劃部門規劃許可證的項目;

2、應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雖有施工許可證,但未按批準的範圍和內容進行工程建設的;

3.批準期限屆滿後未拆除的所有臨時建築物和構築物;

4.圍繞現有房屋、庭院、屋頂、陽臺等建造的附屬建築。未經授權;

5.未經批準在人行道、路邊和公共綠地搭建的固定報刊亭;

6、擅自占用走廊、人行道、小巷、梯子等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7、私人擅自占用城市國有土地和非法占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8、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者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修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

9.其他違反建設法律法規的建築物、構築物。

龍陽新聞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違法建築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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