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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揭秘:明朝為何遠遠落後於宋朝?

歷史是“進化的”,或者至少是“螺旋的”。但是,對比明清兩朝,我們發現完全不是這樣。

宋朝和明朝只相差89年。朱元璋建立明朝時,打著“日月重開大宋”的旗號,標榜要恢復宋朝的開明統治。然而這兩個朝代雖然距離很近,但後來被證明是處於中國* * *王朝發展史上的兩個極端:壹個達到了文明的頂峰,壹個沈入了野蠻的谷底。

根據我們對歷史的大多數理解,歷史是“進化的”,或者至少是“螺旋上升的”。但是,對比明清兩朝,我們發現完全不是這樣。

個人自由的變化

如前所述,中國在宋代基本廢除奴隸制,改為雇傭制。雖然宋代仍使用“奴婢”壹詞,但宋代“奴婢”的含義與歷代完全不同:宋代“奴婢”也是平民,受雇於人,類似於我們今天所說的“保姆”、“阿姨”或“車夫”。他不是主人家庭的私有財產,而是壹個自由人。

按照宋朝的法律,雇傭奴婢必須訂立合同,寫明期限和工資。期滿後,主仆關系解除,雙方地位完全平等。為了防止終身奴役,宋代法律還規定,奴婢的雇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在法律上,壹個人作為奴婢的雇傭以十年為限。”

出於對人的生命和人權的尊重,宋代對拐賣人口的處罰極其嚴厲:“疏於(販賣)人之法,最為嚴重。”《宋刑法典》規定“小販為奴婢,為絞。”比今天把人變成黑磚窯的處理要重得多。

與今天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的法律不同,宋代規定不僅要嚴懲拐賣者,還要加重買受人的重視:“出賣者,其無知、誘奸、出賣同相,買其無知、誘奸、奴婢者,應受刑罰;占磚明知故買,每與第壹個買主;雖然妳買的時候不知道,但是妳買了之後知道但是不說的人也是知情的。”買家的罪惡感只比人販子低壹個臺階。這種對人的自由和尊嚴的強調,甚至超過了幾百年後的今天。

但細讀《金瓶梅》等明代文學作品,可以發現在明代社會,野蠻的奴隸制再次盛行。

明朝的罪犯可以被政府賣去當奴隸。在《金瓶梅》中,西門慶的第四個妃子孫雪娥和壹個仆人私奔被抓,被壹個官員賣為奴隸。後來被周家以八兩銀子收買,成了“用火做飯”的丫環。主人可以隨意贈送或出售奴婢,就像財產壹樣。

比如苗小姐把她的兩個歌手送給西門慶。西門慶的春梅本來是用“十六兩銀子”買的。西門慶死後,讓薛嫂以十六兩銀子賣掉。在明朝,主人可以隨意打罵奴婢,但奴婢不能反抗。《金瓶梅》中,奴婢多次被虐,尤其是潘金蓮。

蒙元時期奴隸制的繼承

為什麽會出現這種斷崖式的文明倒退?顯然,這是元代承上啟下的結果。

按照蒙古的軍事制度,大部分被戰爭俘虜的人都是士兵的私有財產。因此,在元朝的征服戰爭中,大量平民被擄為奴。談到元朝的歷史,這樣的記載在《史記》中隨處可見。

所以元朝是中國歷史上奴隸制大規模復活的時代,而且極其繁榮。元代的奴婢數量極其龐大。“元朝的奴婢數量並不確定,最保守的估計也不會少於壹百萬。”“不計入戶版的隱佃戶,大概是奴婢的數量,也是百萬戶左右。”

元代主從關系的法律性質是非常明確的。奴隸驅逐“和財產壹樣”,屬於主人。元初規定“凡犯奴罪者,必誅主”,即隨便殺人。後來規定“所有奴隸打主人,殺奴隸的免於刑罰”,也可以理解為格殺勿論。如果主人犯了罪或者犯了罪,奴婢去官府告發,就視為有罪:“禁止父子相告。”

這些原則被明朝繼承,明朝的主人也可以隨意殺死奴婢。如《金瓶梅》中,描寫男仆周毅“偷了些金銀”逃走,卻被主人的哥哥周宣抓住。“他帶到前廳,不準備說什麽,用四十棍子打了他,馬上打死了”,沒有被追究。

明代奴婢也是“世襲”的。明代有大量的家生奴婢和家仆,很多都是給男仆做婢女,他們的後代也是本家族的婢女。明律規定,奴婢不能告主子,奴婢也不能隨意嫁人。因此,明朝奴隸制的復興,基本上繼承了元朝的政治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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