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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深圳經濟特區的物業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的維修、養護、檢查等日常管理,以及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經業主同意,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由業主自行管理。第三條物業管理應當遵循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政府監督、管理和指導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和社區治理體系,推進物業管理的規範化和市場化。第五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中國* * *黨社區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區黨委)的領導下,依法依規開展物業管理活動。

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中國* * *產黨章程的規定,成立中國* * *產黨基層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第六條市人民政府住建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履行下列職責:

(壹)執行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研究制定或擬定物業管理規劃、標準、規範和措施;

(三)指導和協調全市物業使用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四)統籌管理全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五)建立統壹的物業管理信息平臺;

(六)統籌協調全市物業管理培訓和宣傳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區人民政府住建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市、區住建部門可以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對本條第壹款第四項至第六項等相關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調解物業管理糾紛,配合住建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中發揮指導和監督作用。第七,倡導綠色智能物業管理。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質量和服務水平,創造安全、舒適、文明、和諧、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和設施設備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確定。

確定物業管理區域應當考慮建設用地宗地範圍、* *設施設備、建築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遵循相對集中、資源* * *、便於管理的原則。

已經形成獨立物業管理區域的,不再重新調整,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決定分割或者合並物業管理區域的除外。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上、地下建築物、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不得單獨管理。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免費提供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物業服務用房、符合功能要求的物業管理設施設備用房等物業管理用房。

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物業服務辦公用房和物業管理設施設備用房屬於業主* * *,應當進行產權登記,並具有正常使用功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分割、轉讓、抵押或者擅自改變用途。第十條業主委員會辦公樓建築面積應不少於二十平方米。

物業服務辦公用房按以下標準提供:

(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總建築面積不超過25萬平方米的,按照不低於物業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二且不低於壹百平方米提供;

(2)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總建築面積超過25萬平方米的,25萬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面積的千分之二提供;超出25萬平方米的部分,按該部分面積的千分之壹提供。

物業管理設施設備的實際面積根據設施設備安裝、使用和維護的實際需要提供。第十壹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屬於業主所有,但屬於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綠地屬於業主所有,但城市公共綠地或者明示私人所有的除外。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和設施屬於業主。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下列物業部分屬於業主* * *:

(壹)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位,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交通部位,消防、公共照明等輔助設施設備,避難層、架空層、設備層或機房等。;

(二)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三)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歸業主所有的財產;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建設單位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應當申請產權登記,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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