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
(2004年8月3日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設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
第三章招標投標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招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和協調,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招標投標的配套規定。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和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管理權限,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
第六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達到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公共事業;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除必須招標的項目外,其他項目需要招標或自願招標的,可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關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範圍包括:
(壹)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和信息網絡等郵電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水、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和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線、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八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項目;
(五)商品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九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十條國家資助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使用國家發行債券融資的項目;
(二)利用國外貸款或擔保籌集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
(四)國家授權投資者投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壹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範圍包括:
(壹)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二條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產業等基礎設施項目招標標準為:
(壹)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二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壹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本條第(壹)、(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第十三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標準為:
(壹)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壹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本條第(壹)、(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第十四條室內裝飾工程招標標準是:
(壹)建築、設備、材料、設計、監理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單項合同估算價不足三十萬元,但項目總投資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第十五條因國家和本省經濟建設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招標項目規模標準的,由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和其他保密要求不適宜招標的;
(二)利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勞動力的;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
(五)原中標人仍具有在建工程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的承包能力;
(六)搶險救災等應急項目;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招標投標
第十七條招標人是依法提交招標項目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依法允許個人參加招標的科研項目投標的,投標的個人視為投標人。
第十八條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提供相關服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的委托,與招標人簽訂代理合同,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轉讓其招標代理業務,也不得為其代理的招標項目從事招標投標咨詢服務。
第十九條招標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已經批準;
(二)有相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相應的設計文件、技術資料或相關基礎資料;
(四)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下列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壹)國家和省、市重點建設項目;
(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其他項目。
其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可以邀請招標。
第二十壹條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邀請招標:
(壹)因項目技術復雜或者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2)受自然資源或環境限制;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合招標但不適合公開招標的;
(四)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和時間與項目價值不相稱,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省重點建設項目邀請招標,經項目審批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所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且需要核準的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但項目審批部門只核準項目的,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核準。
第二十二條招標組織形式分為自行招標和委托招標。
第二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招標人可以自行投標:
(壹)具有法人資格或者項目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三名以上專職招標專業人員;
(四)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招標人有能力自行招標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二十四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應當委托招標人。
招標人有權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應當編制項目招標實施方案,招標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采購的具體招標範圍;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采購活動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組成、投標人資格審查和評標方法。
招標實施方案應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可單獨或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壹並提交。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應當根據經批準的招標實施計劃和招標項目的特點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以及引進項目的審批情況;
(二)對投標人資格的要求;
(三)編制招標文件所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技術規範;
(4)交付、完成或提供服務的期限和質量等級要求;
(五)投標報價要求及其計算方法;
(6)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要求;
(七)投標書的編制要求及其送達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八)開標地點和時間;
(九)評標的依據和標準、評標程序、評標方法和定標原則;
(十)投標的有效期;
(十壹)招標人中標後提供支付擔保的方式和金額;
(十二)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三)其他必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招標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通過標明特定的生產者、供應商,或者基於特定的生產者、供應商及其產品或者服務編制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等方式,標明傾向或者排斥其他投標人的內容。不得降低國家規定的投標資格條件。
第二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必須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國家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報紙、期刊或者其他媒體中選擇至少壹家報紙和信息網站同時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項目,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資信良好、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二十九條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a)投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和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期限;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5)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
(6)對投標人資質等級的要求。
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所載事項發生變更時,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原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或者書面通知被邀請人。
第三十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對於資格預審,資格預審文件應當明確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資格審查結束後,招標文件應當明確審查條件、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壹般不進行資格後審。
資格預審文件的發放和發售時限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三十壹條招標人應當同時通知所有參加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並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說明理由。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或者被邀請人分發和出售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發放和發售時限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可以免費發放或出售,收取的費用不得超過編制和印刷文件的成本。
第三十三條招標人需要對已經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澄清、修改或者補充的,應當在提交招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這種澄清、修改或補充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招標人取消招標的,應當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並退還其購買招標文件的費用;投標保證金和投標文件已經提交的,應當予以退還。招標人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標的,應當賠償投標人的直接經濟損失。
如果招標人要求撤回投標文件,投標人應將其退回。
第三十五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采用無標底招標。其他招標項目是否設置標底由招標人決定。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應當采用綜合標底。
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必須保密。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審查標底。
第三十六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準備投標文件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發出招標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之日止,不得少於20日。
第三十七條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天前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七天以書面形式或招標答疑會的形式給予所有投標人壹致的答復。如果召開投標答疑會,應形成會議紀要並發給所有投標人。書面答復和會議紀要應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並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應當簽收並保管密封的投標文件,不得開啟。
投標文件未按規定時間、地點送達或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標人將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條招標項目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同時通知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並將投標文件原封退回。
第四十條禁止下列串通投標行為:
(壹)投標人相互擡高或者壓低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采用高、中、低價報價的;
(三)投標人之間進行內部招標,默認中標人,然後參加投標;
(四)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更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五)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的;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在投標時約定降低或提高投標價格,中標後再給予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
(七)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預先違約中標人;
(八)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四十壹條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
如果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其投標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二條開標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地點,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壹時間公開進行。
第四十三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應在評標前24小時內組成,其名單在確定中標結果前保密。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相關技術、經濟領域的專家組成,成員為五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領域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庫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對於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隨機抽取確定的專家不能勝任的,經項目審批部門同意,也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所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評標委員會專家必須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專家庫中產生;對於省、區重點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必須從省重點項目專家庫中產生。
第四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並應當主動回避:
(1)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
(四)為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人員;
(五)因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人員。
第四十五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標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機構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泄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原則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的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未規定的標準、原則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四十七條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類似問題表述不壹致或者有明顯的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暗示性或引導性的問題,也不得向投標人說明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四十八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後視為廢標:
(a)無投標人公章,無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2)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填寫或關鍵內容字跡模糊不清;
(三)聯合體投標未附有聯合體各方* * *投標協議的;
(四)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5)投標人未通過資格後審;
(六)以他人名義投標的;
(七)招標項目規定的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
(八)提出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9)兩份或兩份以上投標文件內容相同;
(十)明顯不符合技術規範和標準要求的;
(十壹)其他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存在重大偏差的。
第四十九條招標項目開標後,通過評標委員會評審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通知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並退還投標文件和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條開標後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合格的投標人少於三個,且招標項目連續兩次不合格的,屬於必須招標項目,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可以變更招標方式或者不再進行招標;對於其他項目,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不招標。
第五十壹條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壹至三名中標候選人,並註明順序。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人排名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根據中標人排名直接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不得確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的中標人。
第五十二條招標人壹般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後15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五十三條招標人不得違背中標人的意願,要求中標人降低投標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者提出其他要求,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五十四條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在七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招標人有權依法獨立發布中標通知書,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幹涉。
第五十五條招標人使用非中標單位投標文件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技術成果或者技術方案時,應當征得其書面同意,並支付相應費用。
第五十六條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訂立合同時,不得向對方提出招標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簽訂違反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不得修改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質量、報價等實質性內容。
第五十七條招標項目存在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五日內,將投標保證金退還中標人和未中標人。
第五十八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獲獎項目。如果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招標人還應向中標人提供支付擔保。
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的建設資金。
第五十九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另行轉讓給他人。
第五章監事
第六十條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壹)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和工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二)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管本行業和工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各類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四)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活動;
(五)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監督相關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鐵路、民航、郵政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行業和工業項目的招標活動。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六十壹條行政監督部門依法監督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履行職責,依法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第六十二條項目審批部門、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招標投標活動法定要求之外增加審批條件、事項或者環節;不得幹預或利用審批權侵犯招標人在選擇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編制標底、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和簽訂合同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六十三條投標人、招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行政監督部門接到投訴後,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舉報。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監督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發生管轄權爭議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本辦法對實施行政處罰的部門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招標無效,由項目審批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投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不具備招標條件而招標的;
(二)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三)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進行邀請招標的;
..................需要所有的,所以請在郵箱裏留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