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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試驗示範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第三條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為各類市場主體創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第四條依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要素自主有序流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推進簡政放權、優化服務改革,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積極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優化營商環境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協調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組織對營商環境進行評估、監督和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駐深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優化營商環境激勵機制,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完善考核標準,對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單位按規定予以表彰,對因不作為、亂作為耽誤工作的部門和單位予以問責。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專項督察、日常監督和公眾監督等方式,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檢查。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市統壹的市場主體服務平臺,協調市、區、街道相關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公用事業服務單位為市場主體提供相關服務。第八條完善政企溝通機制,構建親清政商關系,采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意見和訴求,保障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第九條每年165438+10月1為深圳企業家日,為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激發和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第十條加強優化粵港澳大灣區營商環境的交流與合作,共同提升粵港澳大灣區營商環境的整體水平。第二章市場主體第十壹條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自行制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第十二條外商投資準入前實行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負面清單以外領域的外商投資,按照內外資壹致的原則進行管理。第十三條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在深圳設立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第十四條允許金融、稅務、建築、規劃等具有國際通行資質的境外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按規定在深圳提供專業服務;放寬境外人員參加各類職業資格考試的限制。第十五條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探索實行商事登記行政確認制度,優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

充分利用網上服務資源,實行市場主體壹站式辦理,推廣應用電子證書和電子簽名,強化信息享受,提高商事登記便利化水平。第十六條公安、稅務、社保、海關等部門應當整合各類市場主體開辦的設立登記、印章制作、發票申領、社保登記等事項,推進涉證業務和營業執照壹證多照壹體化。第十七條推進市場主體年度報告涉及社保、市場監管、稅務、海關等事項的“多報”制度。市場主體提交的年度報告涉及政府相關部門已經掌握的信息,應由所有政府相關部門享有,市場主體無需重復提交。第十八條完善職業技能等級鑒定制度,推動企業和相關社會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等級鑒定。第十九條取消壹切妨礙統壹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不同所有制的市場主體實施歧視性行業準入、資質標準、行業促進、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和公用事業服務等措施。第二十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技術改造等項目,應當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市場主體。第二十壹條行政機關與市場主體簽訂的合同、協議不得含有明顯不公平的條款,雙方權利義務對等,不得約定單方違約責任。第二十二條保證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和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競爭,不得實施下列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行為:

(1)預先確定供應商名單;

(2)建立預選供應商名單;

(三)采用抽簽、搖號等隨機方法。確定中標並達成交易的供應商;

(四)超出采購目的設置資質、規模、註冊地等非必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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