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對特定城市的建成區(包括舊工業區、舊商業區、舊居住區、城中村和舊住宅區等)進行綜合整治、功能改變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動。)按城市規劃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
(壹)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有待完善;
(二)環境惡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三)現有土地用途、建築物使用功能或者資源能源利用明顯不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
(四)依法或者經市政府批準應當進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第三條城市更新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統籌規劃、節約集約、保障權益、公眾參與的原則,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第四條城市更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並服從城市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更新實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和年度計劃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動的基本依據。
城市更新年度計劃應當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第五條城市更新可分別由市、區政府、土地使用權人或其他有資質的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實施。第六條市、區政府應當保障組織實施城市更新的資金,並對城市更新項目給予適當的財政支持。
城市更新涉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從土地出讓金中安排相應的項目資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資項目的,應當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制定城市更新相關土地管理政策,協調城市更新的規劃和計劃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關技術規範,組織編制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負責城市更新過程中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收回和取得。第八條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組織本轄區內城市更新用地整理,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綜合整治更新項目和市政府確定的拆遷改造更新項目,協調實施功能改變項目和其他拆遷改造更新項目。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城市更新相關產業引導政策,統籌安排涉及政府投資的城市更新年度資金。市財政部門負責按計劃撥付城市更新項目資金。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為城市更新活動提供服務和實施管理。第二章城市更新的規劃與計劃第九條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與近期建設規劃相銜接,明確全市城市更新的重點區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標、時序、總體規模和更新策略。第十條法定圖則應當對其規劃範圍內的城市更新作出下列規定:
(壹)城市更新單元的範圍;
(二)城市更新單元範圍內應當配置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類型和規模;
(3)市區重建單位的規劃指引。第十壹條對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下需要進行城市更新的城市建成區,在保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相對完整的前提下,按照相關技術規範,並兼顧道路河流、產權邊界等自然因素,劃定較大區域作為城市更新單元,制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
壹個城市更新單元可以包括壹個或多個城市更新項目。第十二條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制定,並依法進行公示和咨詢。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城市更新單元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的功能、產業方向和布局;
(二)城市更新單元內更新項目的具體範圍、目標、方式和規劃控制指標;
(三)城市更新單元中的城市設計導則;
(四)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當明確的其他內容。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涉及產業升級的,應當征求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三條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當根據法定規劃確定的控制要求制定,經市規劃國土部門批準後實施。
沒有法定規劃的地區,應當在現狀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按照分區規劃確定的要求,制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相關內容應當納入法定圖則的制定。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調整法定圖則強制性內容的,由市規劃國土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相應的內容應當納入法定圖則並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