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確定首次業主大會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起草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核對業主人數和專有部分面積;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的條件和選舉辦法;
(五)組織產生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六)完成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籌備工作。
前款第(壹)項至第(五)項所列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以書面形式在建築區劃內公示15。業主對業主身份、編號、專屬區域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進行復核,並將復核結果告知異議人。
第二十九條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自業主大會依法成立之日起,籌備組的職責自行終止。
籌備組所需經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業主在業主大會上的表決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行使。
業主身份和專有部分面積的確定,應當以房地產登記簿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所有權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
單壹業主擁有超過壹人或者數人* * *擁有物業專有部分的,業主投票權數按壹人計算。
如果業主拒絕繳納物業服務費或建築物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可以限制其在物業管理中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壹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業主大會成立。
業主大會依法成立後,業主委員會應當就業主大會設立的事項向區(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依法刻制和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市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業主大會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業主大會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依法和合同約定的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職責的,由區(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召開;逾期不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可以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除前兩款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召集業主大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同壹建築區劃內有兩個以上建築物的,可以以建築物為單位、單元為單位成立業主小組。業主小組由建築物和單元的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小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討論擬由業主大會討論的事項;
(二)選舉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表達本群體業主的意願;
(3)討論和決定本大廈和本單元部分財產的經營、收益分配和維修。
業主小組行使前款規定職責的程序,參照本建築區劃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執行。
第三十四條業主大會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符合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推選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會議;也可以由業主決定以其他方式選舉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持有業主書面授權委托書,並根據委托內容進行表決。
第三十五條管理規約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二)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方案;
(三)* * *部分經營和收益分配情況;
(四)業主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五)違反法規的責任。
管理規約自業主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對全體業主和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六條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示範文本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擬定。
第三十七條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委員會應當將下列事項告知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壹)管理規定;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四)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其他決定。
開發建設單位出售建築區劃專有部分時,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向買受人明示,並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對業主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業主和業主大會的監督。
業主委員會由奇數名委員組成,每名委員的投票權相同,每屆任期3至5年;成員的條件、人數和任期等具體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第三十九條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物業管理相關事項時,應當召開委員會會議,並於會議召開三日前在建築區劃內書面公布會議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業主委員會決定的事項,應當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簽字同意。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作出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公布。
第四十條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定期參加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物業管理培訓,並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物業服務經營活動,其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在為本建築區劃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事業單位中任職。
第四十壹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委員資格自行終止:
(壹)不再是該建築面積的所有人;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的;
(四)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壹)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交辭職請求;
(二)拒絕履行會員職責的;
(三)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或者20%以上業主提出撤銷其委員資格的;
(四)違法建設、拒交物業服務費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享受會員資格的。
第四十三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未改選的,由區(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可以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第四十四條自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新壹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10日內,原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將有關文件、檔案等資料、印章等屬於全體業主的財產移交給新壹屆業主委員會,並完成交接。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在任期內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日內將前款所列文件和財產移交給現任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經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可以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壹)所有業主* * *都有壹定的物業經營收入;
(2)全體業主* * *共同繳納;
(三)業主自願捐贈等其他合法方式。
周轉金屬於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應當妥善保管並定期以書面形式公布其收支情況,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兩個以上建築區劃* * *擁有附屬設施設備的,應當建立業主委員會聯席會議制度。
業主委員會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區(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相關建築區劃的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組成。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召集。
第三節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四十七條業主和使用人應當合理、妥善使用專有部分,禁止下列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壹)改變房屋承重結構的;
(二)違法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或者超載物品;
(四)超過規定標準的排放、噪聲和振動;
(五)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寵物的;
(六)違反規定傾倒垃圾、汙水或者拋撒雜物;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八條業主和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或者房地產登記簿上載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確需變更的,除符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經規劃、土地、衛生、環保、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
第四十九條通道、樓梯、物業服務用房等。屬於所有權人所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處置或者挪作他用。
利用* * *進行經營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規定,並由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決定。
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小組應當定期分別公布部分業主和部分業主的收支情況。
第五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發現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者第四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之壹的,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在24小時內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十壹條在建築區域內停放的車輛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
機動車停車位在優先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前提下,可以臨時出租給建築區劃外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二條利用物業* * *部分設置機動車停車位,停車位的設置、管理、收費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大會決定收取場地使用費的,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收取,並支付壹定比例的報酬。機動車所有人有保管要求的,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約定。
第五十三條物業應當定期維護。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物業維修時,業主或者其他責任人應當及時履行維修義務。
保修期滿後專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業主承擔;* * *保修期滿後的部分維修責任由相關業主按專有部分面積比例承擔。
發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立即組織搶修、更新或者采取緊急防範措施,並及時通知業主委員會,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五十四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信息等專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建築區劃內相關管線、設施、設備的維護和養護責任。
第五十五條本市設立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保修期滿後的局部維修、更新和改造。
專項維修資金的設立應當遵循業主所有、統壹交存、專戶存儲、業主決策、專款專用、統籌監管的原則。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和買受人共同繳納。
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五十六條因物業維修、管道安裝等需要,必須進入專有部分,業主和使用人不得拒絕。
供水、供電、供氣、信息、環衛、郵政等專業單位進入建築區劃提供服務的,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五十七條業主可以根據所在建築區劃的實際情況,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依法選聘符合相應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
第五十八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咨詢、顧問、代理、認證等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外地企業或者其他管理者,應當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本市實行物業服務項目經理負責制,建築區劃內的物業服務負責人為物業服務項目經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聘請相應的專業服務人員從事相關專業服務;受聘提供物業服務的其他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範的規定。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和監督管理,建立本市統壹的物業服務項目管理人員和物業維修、秩序維護等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和其他管理人員、服務機構名錄,並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應當制定並公布物業服務力量配置的指導標準。
第六十條本市實行物業服務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建築區劃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專業單位報告:
(壹)發生火災、水災、爆炸或自然災害,造成人身傷害或危及建築物安全的;
(二)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8小時內難以消除,嚴重危及業主、使用人和建築物安全的;
(三)物業服務人員擅自離開建築區劃,造成物業服務中斷,嚴重影響業主和使用人正常生活的;
(4)群體性事件發生;
(五)業主和使用人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六)其他嚴重影響業主和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第六十壹條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成員、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分別建立並妥善保管物業檔案、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檔案以及物業服務檔案。
第六十二條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規定申報其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信用信息。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物業管理信用體系建設,對物業管理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評價和使用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區(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建立業主委員會成員在物業管理中的信用檔案,並納入全市物業管理信用體系。
第六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或者區(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第二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六十四條開發建設單位與購房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二)臨時管理規約;
(三)建設項目規劃總平面圖;
(四)建築區劃意見書;
(五)物業* * *有部分庫存;
(六)房屋使用說明書。
前款第(壹)、(二)、(六)項參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的示範文本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