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壹步推進我區企業投資項目管理體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國家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自治區制定並頒布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新疆目錄》),明確了實行核準制的投資項目範圍,劃分了各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濟運行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自治區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是企業投資項目(不含技術改造)的核準機關;自治區地方各級經貿部門是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審批機關。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協調和指導全區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工作。
第三條企業投資核準制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並報送項目核準機關。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依法實施核準,加強監督管理。對已核準的項目,不再按現行項目核準制度核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開工報告。
第四條企業投資建設應由中央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辦法另行制定,其他企業在我區投資建設的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和編寫
第六條項目申請人應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壹式五份。凡按國家目錄規定應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有甲級以上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凡按《新疆目錄》規定應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有乙級以上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
第七條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項目申報單位;
(二)擬建項目的情況;
(三)相關規劃建設用地;
(4)資源利用和能源消耗分析;
(5)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6)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八條自治區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要求和實際需要,編制並發布主要行業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指導企業項目申請工作。
第九條項目申請人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具以下文件:
(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項目申報單位應對所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十壹條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地、州、市政府(行署)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應當按照地、州、市政府(行署)的有關規定,直接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自治區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地、州、市政府(行署)投資主管部門審查提出。
第十二條項目核準機關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當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項目申請人,要求項目申請人澄清、補充相關資料和文件,或者調整相關內容。
項目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完整材料後,項目核準機關正式受理,並向項目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三條項目核準機關受理核準申請後,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當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負責。咨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以要求項目申請人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四條項目核準機關在審批時,如涉及其他行業部門的職能,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報告)後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書面意見;逾期未書面反饋的,視為同意。
第十五條對於可能對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可以采取適當措施征求公眾意見。對於特別重要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審制度。
第十六條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或者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因特殊原因在20個工作日內確有困難作出核準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請人,說明延期理由。
項目核準機關委托咨詢評估、征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七條對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向項目申請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文件,並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對不同意核準的項目,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並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
第十八條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四章批準條件和效力
第十九條審批機關應當主要根據下列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4)區域布局合理;
(五)主要產品對區域市場不形成壟斷;
(六)沒有影響中國的經濟安全;
(七)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
(八)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9)未對公共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第二十條項目申報單位根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免稅確認手續。
第二十壹條項目批準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項目未能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或者延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二條已核準的項目,如需調整項目核準文件規定的內容,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原項目核準機關。原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者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二十三條對已報項目核準機關核準但未申報的項目,或者已申報但未核準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相關要求,不得變相增加或減少核準事項,不得拖延核準時限。
第二十五條項目核準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項目申請人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依法撤銷項目核準。
第二十八條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監、安全生產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應報政府審批而未申報的項目、已申報但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未按項目審批文件要求開工建設的項目,壹經發現,相應項目審批機關應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自治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中的項目,依照本辦法進行核準。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5年版)
簡要描述:
(壹)列入本目錄的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包括《國務院和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政府投資項目目錄》中明確規定的項目。
(二)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項目除外,實行備案管理。
(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特殊規定的項目的審批,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目錄對政府審批權限作出了規定。其中包括:
1.目錄中規定為“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征求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核準。
2.《目錄》規定,“由州、市政府(行署)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州、市政府(行署)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準。
3.根據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可以特別授權超大型企業的投資決策權限。
(5)本目錄是2005年版。根據情況,會及時調整。
(2)煤炭。
煤礦:國家礦區規劃以外的煤炭開發項目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以下、65438+萬噸及以上項目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地、州、市政府(行署)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的太多了。這個文件妳可以在網上找,很詳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