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的主要職權是:
(壹)制定工業區的發展戰略、建設規劃、中長期規劃和產業導向政策,經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按照工業區管理辦法的規定,經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代表市政府對工業區重大問題進行決策並監督實施;
(四)代表市政府對工業區行使具體行政管理職能,管理工業區的開發建設;
(五)協調工業區發展及其對外關系中的重大政策問題;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六條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執行管委會的決定。其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工業區的日常行政事務;
(二)負責工業區具體管理措施的實施;
(三)負責工業園區規劃的實施;
(四)負責工業區產業政策的實施;
(五)負責工業園區和工商項目的開發;
(六)負責向市政府職能部門申報相關手續;
(七)負責為投資者提供免費咨詢、項目設立和登記代理服務,辦理與規劃建設審批手續、開業及配套生產生活設施相關的代理服務;
(八)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任務。第七條市政府應當列出並公布管委會直接負責並有權審批的事項及其程序。第八條工業區和工業區內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政府職能部門申請審批簽字,並可以委托管委會辦公室代表市政府職能部門辦理。市政府職能部門應當優先辦理審批和簽字手續。第九條管委會及其辦事機構不得直接興辦和經營營利性企事業單位。第十條工業區應負責組織建設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包括道路、通信、供水、排水、排汙、供電和供氣設施。第十壹條工業區應當為投資者和職工組織建設必要的生活設施,包括學校、醫院、公共娛樂場所等設施。第十二條工業區應當設立檢測中心、實驗中心、培訓中心等為企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機構。第三章開發經營第十三條工業區的開發經營方式如下:
(壹)市政府在工業區設立開發創業社區,直接投資建設社區內市政配套公共基礎設施和生活設施;
(二)在工業區劃出部分未開發的土地,將土地使用權交給投資者從事成片開發經營;
(三)大型工業企業申請在工業區直接舉辦工業項目的,市政府以協議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劃撥給適合其項目的工業用地。第十四條投資者從事土地開發經營,可以采取獨資、合資、合作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規的企業組織形式(以下簡稱開發經營企業)。第十五條開發經營企業按照規劃在其用地範圍內建設公共基礎設施,舉辦工業項目,配套開發倉儲、住宅、商場、娛樂場所等生產生活設施。第十六條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管委會的規定,負責其開發範圍內的公共基礎設施和已建物業的管理。第十七條開發企業可以獨立或聯合從事項目投資。第十八條市政府對工業用地使用權按照下列規定優先出讓:
(壹)在市政府啟動開發的住宅小區內,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工業項目投資者的,其地價僅限於出讓土地使用權和開發費範圍內的小區,免收市政配套費。
(二)在工業區內,出讓給地塊開發經營企業和直接持有大型工業項目的投資者的土地使用權,免交市政配套費,地價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限。
前兩款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標準不得超過每平方米30元。第十九條工業區土地使用權期限為50年。